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理直气壮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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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理直气壮履职

近期,一些自媒体比照城管,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称作“农管”,引发网民关注和议论。细看网民争议,焦点集中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边界、执法方法等。应当说,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称作“农管”是不准确的,绝大多数关于“农管”乱象的新闻其实都是张冠李戴或以讹传讹,与农业执法没有关系。但这些议论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民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担忧,相关部门不能因噎废食,既要反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更应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而言,不能因为网民的一些误解就泄气,只要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有充分的执法底气;只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打击侵农害农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站直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理直气壮履行职责

第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法律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顺应国家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推进的产物,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农业法第八十八条同时明确了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职权,并强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都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严格履行执法职能,是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

第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政策指引。农业农村领域涉及的经济社会关系复杂,行政执法压力较大,既要打击农资领域的假种子、假农药等侵农害农行为,保护小农户的合法权益;也要打击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还要处理非法捕捞等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等等。尽管查处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饲料兽药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都具有突出的专业性,但长期以来分头执法的状况加大了执法成本,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甚至导致行政相对人面对着多头执法无所适从。因此,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势在必行。原农业部早在1999年就开始在江苏、浙江等地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等5支综合执法队伍。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体现“放管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新时期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农民需求。我国农业是以小农户生产为主,在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中,小农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保护小农户权益,是农业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不论是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还是销售农产品,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小农户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假劣种子,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严重侵害小农户利益。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类坑农害农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惩戒违法的目的;另一方面要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积极提供纠纷调处服务,为农民争取合理赔偿,减少农民损失。

第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消费者的利益期待。农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从外观上很难判断其质量状况。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客观上需要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长期以来,人们对瘦肉精事件、注水肉事件、毒韭菜事件等记忆犹新。这些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恰恰说明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正是因为有严格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才为消费者构筑了安全保障的底线。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尽管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但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不能因为一些负面评价而懈怠,因为捍卫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是执法者的光荣使命。

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对农业农村领域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坚决打击,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基本职责。只有执法人员自己站直了,坚定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执法职责,才能有健康有序的农产品市场秩序,才能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才能描绘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稳固底色。例如涉及到假农资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非法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使用禁用农药、私屠滥宰等损害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行为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及时严肃处置,绝不能容忍、放纵。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强化执法能力修炼

新时期农业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推进取决于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近期社会舆论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各种非议,应当说不少是因为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不清楚、不明白,但也与执法者执法能力仍有欠缺有直接关联。因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从提升法律素养、树立公正执法理念、提高客观事实判断能力、明确执法依据和规范执法程序等方面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和业务素质。我国目前已经有52部涉农法律法规,有140多部涉农部门规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立法和法律修改的步伐明显加快。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执法者应当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从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等方面提升执法能力。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是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溯源治理、数字化治理、刚性与柔性相结合,是对执法能力提升的新要求。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应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影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影响执法效果,影响执法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需要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强化执法纪律,明确执法依据,履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以实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严格、严肃、严明。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目录,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清单。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法队伍超越目录和清单执法的行为严格限制,并在必要时启动问责机制,对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等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之所以成为舆论话题,主要是源于社会公众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可能出现不规范现象进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担忧。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对于舆论的质疑,要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认识,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只有如此,才可以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成为农业生产者利益的守护者、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把关者、社会公众认可信赖的执法者。

作者: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 任大鹏

标签:执法   农业   行政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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