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制度出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制度出台
本报讯记者从财政部获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法规全文详见第六版)日前出台,该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市场主体地位,丰富和创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为国家扶持农业提供了崭新的载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布后,中央高度重视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落实,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
合作社来自农村,它不但是农民的一个创举,更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中的一个创新。合作社作为一个直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引导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搞活农村市场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依托力量。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财政部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了规范的制度保障。
此次发布的财务会计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按此次发布的制度,各个合作社都将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其中,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划分的会计期间为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并分期结算账目。此外,对合作社财务会计的管理和监督也做了相应规定。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据了解,此次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紧密结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科学规范,简单易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公司制企业、小企业相比,农民合作社在成员构成、业务往来、盈余分配和公积金量化等财务活动方面有其独特性。例如,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对于合作社而言,其利润的形成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因此,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键是要合理确定交易量返还与按照出资分配的界限。制度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除对盈余及其分配业务的核算进行了科学规范外,还科学设计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成员账户等,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员权益的情况。此外,此次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力求简化,方便执行。一是简化交易的类型,将内容集中在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的业务和交易上,对不常见的业务和交易采用合并、简化等处理方法;二是制度中也包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的要求,使制度便于农村财会人员掌握和运用。(作者:刘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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