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⑦
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⑦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机维修直接关系到农机的技术状况、使用效率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农机作业的质量和效益。为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工作,规范农机维修行业发展,提升农机维修服务质量,维护农机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原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联合发布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明确了农业机械维修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管理要求,是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开展业务工作的行为准则。2010年3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部令第126号,公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农机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和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的相关要求,旨在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事项,加强农机维修管理“放管服”改革,推动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解决好农机维修服务问题。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全国农机维修网点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商店兼营型。主要是农机零部件销售商店,有简单的维修设备,营业员兼职维修人员,一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维修方式主要是更换零配件。二是自给兼营型。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社员也是维修人员,经过短期专业的维修技术培训,同时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经验。三是售后服务型。主要是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售后服务维修网点,有较齐全的维修设备和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自己销售的且在“三包”期内的产品。四是汽车农机通用型。主要是汽车维修网点,维修人员精通汽车维修原理,但是对农机构造原理专业程度不高,维修时间长、成本较高。
近年来,随着农机产品质量和农机企业售后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以及农机维修专业化、集中度提高,社会农机维修网点和从业人员连续多年下降。截至2019年底,全国拥有农机维修网点15.89万个,从业人员38.49万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0%和1.85%,比2013年下降21.03%和19.12%。为提高维修服务保障能力,重点开展了五个方面工作。一是推进农机维修管理改革,取消行政许可,引导农机合作社、农机户等多渠道开展维修服务。二是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活动,建立“3.15”农机维修配件打假、“三夏”“三秋”农机维修安全检查等农机维修质量保障机制。三是从源头抓农机维修,组织开展农机生产企业维修能力评价,以评促改,提高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四是加强维修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地方多渠道增加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扶持区域农机维修点完善设施设备,组织农机经销商、规模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等开展农机维修网点“五有”“星级”示范评定,提升区域农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五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阳光工程、政企联动、企社共建和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培养农机维修专业技能人才。2018年举办了国家级一类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农机驾驶操作员和修理工技能竞赛”活动。
总体上看,目前农机维修主要依靠生产企业的“三包”和售后服务,这些企业的维修网点大多在市县级以上城市。由于农机作业季节性强,农忙时维修人员、维修时效等方面还无法满足生产急需。一般的农村维修网点大多设施设备条件简陋,检测、维修和配件供应能力相对不足,农忙时不够用,农闲时没人用。
随着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和农机装备技术快速进步,农机维修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机具维修保养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对维修网点布局、维修人员素质、维修设施装备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围绕推进农机维修管理“放管服”改革,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一是研究制订《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规范》,加强农机维修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农机维修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加强政策扶持,支持区域维修中心发展建设,增强维修服务能力;支持农机合作社提升自身维修能力,发挥好“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作用,优化维修网点布局,辐射服务周边农户。三是引导农机生产企业服务下沉,与农机合作社建立相对稳固的维修服务机制,依托农机合作社共建农机“三包”服务网点。四是加强农机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维修人员技术水平。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依托重点农机企业、农机化培训机构开展维修技能培训;发挥农机化大专院校作用,支持院校与有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共建培训基地,开展维修培训;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培训等;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创新培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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