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明确:农机补贴这么分!
中央明确:农机补贴这么分!
4月27日,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修订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办法》明确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的分配方向、方法及标准等。
《办法》提到,中央财政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的补贴支出可以对粮食主产省、棉花产量较大的省、甘蔗产量较大的省等予以适当倾斜。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这意味着新疆、黑龙江等地区或将获得更多种类的农机补贴资金。
《 办法》摘抄(原文):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棉花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甘蔗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结合预计执行情况,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法定支出责任履行情况、重要农产品生产任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可以对粮食主产省、棉花产量较大的省、甘蔗产量较大的省等予以适当倾斜。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
业内人士分析,“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的“应用”二字重在推动农机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一个创新性尝试。“总要解决不好与不用的问题,越不用,越不可能好”。
《办法》还要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与地方履行法定支出责任情况挂钩。此前,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加快先进农机研发推广。------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地方要履行法定支出责任。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的地方法定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要拨付足够的经费用于农机购置补贴,并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二是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政策规定的标准,审核农机购置补贴的申请资料,确保补贴对象符合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三是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安全;四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农机装备更新换代。
根据目前一些地方经销商反应的问题,农机补贴明显存在资金兑付不及时、监管不到位、合理性有待加强等问题。
除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办法》还涵盖粮油生产保障、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四项资金,同时印发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以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其中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该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小麦“一喷三防”支出;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扩种油菜支出;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等方面。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该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种业发展支出;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畜牧业发展支出;渔业发展支出等方面。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该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渔业资源保护支出等方面。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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