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确定开展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山东省确定开展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山东省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确定“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十四五”期间,以“创建‘平安农机’,提升发展质量”为主题,每年推出一批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市(设区的市)、示范县(区、市)、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农机服务组织。通过创建活动,促进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部门间协调配合不断加强;推动监管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监管网络更加健全,监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显著减少,农机安全生产氛围更加浓厚、农机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创建有效期为5年,已被公布为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市、县、乡、农机服务组织的,满5年后如继续创建,可重新申报。(一)自愿申报。每年7月底前,市、县、乡人民政府和农机服务组织按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愿申报。申报材料需逐级审核。
(二)市级推荐。每年8月底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逐级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联合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
(三)复核公示。每年10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市推荐的示范单位采取专家审核和实地核验等方式进行复核,对拟入选的示范单位向社会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及当年事故情况等,确认并公布最终获得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市(设区的市)、县(区、市)、乡(镇、街道)和示范农机服务组织的名单,并授予标牌。
(四)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对“平安农机”示范市(设区的市)、县(区、市)、乡(镇、街道)和农机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对创建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示范市和发生农机死亡责任事故的示范县、乡和农机服务组织,当即撤销示范资格;对出现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在公布下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单位名单时,同时予以撤销。
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成立“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小组,负责全省“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核验推荐。各市应制定本地区的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坚持“优者上、劣者汰”原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省级和全国示范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要把“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地方规划,与当地政府中心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充分结合,积极
争取资金投入,确保创建活动深入推进。要加大“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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