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是做什么的?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最新农机信息:农机是做什么的?,农机新产品,二手农机,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价格查询,农机报价大全,更多农机资讯请查看:农机资讯

  农机是做什么的?

农机局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和设施农业工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规划、指导全区农机

生产、工程开发、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负责农机行业的科研工作,组织重大科技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机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

和申报,指导组织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监理工作,组

织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负责农业机械的推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负

责农机质量和监督管理;管理发展农机化事业的各项资金,负责全区农机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农

用救灾用油的分配和农机供油网点的管理;负责全区农机销售和维修网点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点,是指单位、个人依法开设的用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工厂、店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络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点建设,确保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政策、法规宣传,为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第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划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
  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的维修技术条件及维修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由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准。
  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核准一级、二级综合维修点和燃油泵、液压泵、曲轴、电机电器等专项维修点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前,应当征求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向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经核准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营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缴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技术等级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技术等级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农机修理工,应当经过技术培训考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各技术等级考核,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在核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内开展维修技术服务,确保农业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相应内部制度和维修服务规范;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和台帐。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使用的量具、仪器和设备应当保持技术状态完好,经常进行自检并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提供维修服务;
  (二)对实施大修的农业机械,开具大修保修凭证,向委托方提供全部维修技术资料;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如实出具维修项目和零配件清单;
  (四)从事大修和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农业机械维修合同。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及零件;
  (二)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四)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
  (五)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

标签:维修   农业机械   技术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179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