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机厂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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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农机厂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进项税有:
(1)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60000元,原材料料已入库。
进项税=0(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2)外购农机零配件已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本月生产领用80000元。
进项税=100000×17%=17000元。(生产领用不影响扣税)
(3)生产领用3月份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为45000元,本企业工程领用4月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为60000元(其中含运输费用1395元)。
运费进项税转出=1395÷(1-7%)×7%=105元。钢材进项税转出=(60000-1395)×17%=9962.85,合计应转出进项税=105+9962.85=10067.85元。
以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合计=17000-10067.85=6932.15元
销项税有:
(4)销售农用拖拉机、收割机一批,货已发出,不含税销售额为280000元(其中有60000元上月的预收款),另收取包装费5000元。
销项税=280000*13%=36400,包装费销项税=5000÷(1+13%)×13%=575.22元。销售税小计=36400+575.22=36975.22元。(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属于低税率产品,按13%计算销项税)
(5)销售一批农机配件,取得含税销售额30000元。
销项税=30000÷(1+17%)×17%=4358.97元。(农机配件不属于低税率产品,应按17%计算销项税)
(6)为农民提供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000元。
销项税=20000÷(1+17%)×17%=2905.98元(机械修理业务,属于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税率适用17%)
以上销项税合计=36975.22+4358.97+2905.98=44240.17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44240.17-6932.15=3730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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