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10大变化值得关注!
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10大变化值得关注!
最近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的政策礼包频频,让农机的漫漫寒冬感受到春天的脚步越来越近。
2018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重磅发布,时隔8年国务院文件再次聚焦农机行业,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农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农机行业注入了强大动力、提振了信心、鼓舞了士气。
大家还沉浸在喜悦中,不到10天,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跟进发布,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第一个重大举措。
新《办法》深入贯彻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以破解农机鉴定供需难题和补齐鉴定信息化服务短板为目标。取消定型证明文件、减少申报材料、推动鉴定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取消农机鉴定级别、统一推广鉴定大纲、下放种类指南发布权、理顺实施管理关系;聚焦试验鉴定短板,明确专项鉴定职责,解决新产品鉴定难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设专利侵权的处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通过鉴定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农机产业升级,极大释放改革红利。新《办法》可谓是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的献礼之作。
那么,新旧《办法》具体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呢?
推广鉴定
(1)鉴定种类。农机鉴定的类别由原来的3种变为2种,取消选型鉴定的设置,保留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更加明确专项鉴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即服务新产品的鉴定。
(2)鉴定级别。原来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新《办法》取消了鉴定级别,不再区分部级和省级。其实2015年之后,部级与省级鉴定对于农机购置补贴的作用已经等同。但是新增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农机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
(3)鉴定大纲。新《办法》规定推广鉴定大纲统一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再制定发布推广鉴定大纲,可根据实际要求制定发布专项鉴定大纲。通过改革,提高了推广鉴定大纲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差异化技术风险。
(4)种类指南。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由原来的省级以上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可以预见,发布权下放之后,减少了修订的流程和环节,种类指南根据农机化发展形势和任务及时调整,修订将更灵活、速度将加快。如果因种类指南调整,该产品已经不在新种类指南范围,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后或将无法再注册。
(5)鉴定机构。新《办法》明确农机鉴定由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不再要求必须是所属的。但是新《办法》规定农机鉴定机构必须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强调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也进一步明确了农机鉴定工作不收取费用。这也就限制了农机鉴定机构的大门向社会盈利性检测机构开放的可能。
新增:鼓励各农机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共享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能力。目前的做法是,如果该产品鉴定大纲允许采信单个项目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的检测报告,则在推广鉴定报告中允许采信,预计将来应该也是可以的。
分包是检验检测一项十分成熟的制度,分包方通过对被分包方的资质、能力、报告结果等进行评价,对分包的结果负责。采信作为推广鉴定结果的重要获取形式,鉴定机构责任重大。建议加强对被采信方和采信数据的评价,借鉴检测报告分包的模式,提高采信数据的质量。可采用适当提高采信门槛的方式,如采信非农机鉴定机构,不仅要严格按照大纲出具报告,最好是通过实验室认可。
(6)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农机鉴定改进工作方式、优化管理服务的主要抓手,可极大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无纸化办公、推进信息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7)申请材料。取消申请材料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等材料,增加农机产品合格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取消定型证明文件是这次鉴定办法修订中生产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企业申请鉴定的周期大大缩短,产品检测费用大大减少,但是也要防止无序申报、挤占鉴定资源的行为。简化鉴定申请材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具体举措。
加大了对违规的处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鉴定,时限由3年改为5年内:违反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重大质量投诉)、第五项(欺诈取得证书)、第六项(转让证书)、第七项(侵犯专利)和第三十条(冒用证书)的规定。
(8)证书有效期。原《办法》规定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新办法改为5年,证书有效期时间总体延长了。
对于证书有效期满,目前的要求是需申请证书续展,并重新发证。新《办法》规定有效期满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相比较而言简化了很多,但是前提是要满足现行鉴定大纲的要求,特别是对于该产品推广鉴定大纲有修订的情况,产品是否还满足新大纲的要求,需要重新评价考核。
目前的有效期适应按年度补贴的方式,在年度内证书有效,当年补贴就不会中断。新《办法》有效期改为5年,可能证书在年中就到期了,但是这个时间如果补贴投档没及时跟上或形成空档期,必将影响当年补贴。所以相关政策需要同步跟进,建议企业一定要关注证书有效期,及时申请证书注册,避免形成证书空档。建议补贴投档系统直接抓取证书到期后重新注册的信息,直接导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避免万一证书注册与投档时间衔接不上,耽误年度内补贴。
(9)撤销证书。主要有3个关键点。
一是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这一条很多企业不够重视,也最容易疏忽,不要因小失大。
二是新增存在侵犯专利的要撤销证书。这一条对引导行业保护知识产权、抵制抄袭模仿、鼓励自主创新、推动转型升级有重要意义,是鉴定改革的重大举措。
三是取消商标变更、生产条件变更等违规情形。推广鉴定对商标、企业生产条件在上一轮鉴定改革就取消了要求。
(10)注销证书。为与撤销证书的情形区分,新《办法》首次增加了注销鉴定证书的5种情形:生产者申请注销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专项鉴定
专项鉴定是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主要情况如下。
(1)鉴定对象:新型农机产品。没有成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推广鉴定大纲。
(2)鉴定内容:创新性评价;安全性检查;适用地区性能试验。
(3)鉴定依据: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
(4)实施机构: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
(5)有效期:3年。
(6)申请材料:除推广鉴定申请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农机创新产品的说明材料。
(7)主要目标:服务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政策。
专项鉴定作为新事物,是农机鉴定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需强化创新引领,破除现有制度条条框框,立足“新、快、准”,着力解决无标准新产品鉴定难题,力求立竿见影取得实效。建议统一专项鉴定大纲制定原则,同一产品尽量统一大纲,加强联合共享,推动互认互信,避免重复制定和差异化。
通过设立专项鉴定制度着力破解目前新产品补贴产品资质采信的短板,解决目前新产品检测技术标准参次不齐,安全性检查项目不统一,适用性评价靠“望闻问切”,第三方检测机构不权威,各省对新产品补贴资质要求理解把握不一致,企业申报无所适从等问题。
由农机鉴定机构统一实施专项鉴定将有力提高新产品试验鉴定的统一性、规范性、公益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新型先进实用农机产品快速推广应用,为补贴提供全方位支撑。专项鉴定是时代的呼声,行业的期盼,是新时期破解农机化发展“三多三少”问题、实现全程全面机械化的一个重要法宝。
结束语
新《办法》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届时,预计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也会同步出台实施,相关要求也会更加具体,相关条款也将有更深的内涵。各申请企业需关注各类制度文件出台,积极应对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早谋早动做好今后的推广鉴定申报。
仅时隔3年,农机试验鉴定办法再次修订发布,可见农机鉴定改革的频率不断加快、力度不断加大,改革正向纵深挺进,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发展新需要。
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更加深入人心,改革是时代的主旋律、历史的最强音,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鉴定改革也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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