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优扶新扶强新目录利于规范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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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优扶新扶强新目录利于规范行业发展

  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即将开始《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第二轮目录”)申报工作。与2005年颁布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第一轮目录”)的申报相比,尽管其原则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但在操作细节和申报门槛上却有所改变。笔者通过从企业层面对其进行解读,认为第二轮目录较之第一轮目录来说,已逐步得到规范,更有利于促进农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申报程序与类别未变

  第二轮目录与第一轮目录相比,申报范围仍延用第一轮目录的十大类农机产品,但是分类更加明确,具体类别是动力机械类、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械类、收获机械类、收获后处理机械类、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排灌机械类、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设施农业装备类等。申报时限也没有变化,工作程序仍然是按照企业申报、省级审核、部级专家初审和综合审议、网上公示和公布公告等步骤,但需要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的门槛有所提高

  从总体上看,第二轮目录较之第一轮目录,申报门槛有所提高。

  首先,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有了一定的要求。申报《目录》生产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产品产地应是境内生产或组装,原装进口的产品则不予受理,同时还要求企业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这一点在第一轮目录申报第二轮调整时予以明确,但执行情况不是十分理想,因此在第二轮目录申报时再次明确要求。据笔者对列入第一轮目录的拖拉机生产企业统计,共有24个企业未填写商标,占拖拉机生产企业总数的21%。由于申报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收到受理通知、再进行公告到核准一般都需要两年的时间,因此第一轮目录中的申报企业肯定会有一部分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

  申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这也是新的要求。这对不开票或运作不规范的企业也是较大的打击。据笔者对列入第一轮目录的拖拉机生产企业的统计,共计有112家(不含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生产企业),而2008年5月国家统计局统计公布的规模以上的拖拉机企业数是166家,其中大中型拖拉机25家,小型拖拉机141家(含皮带传动的小四轮拖拉机),但其中的各省分布情况却十分复杂。以大中型拖拉机为例,山东省列入第一轮目录的企业为13个,河南省为6个,但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规模以上的两省企业数分别为8个和3个;再以手扶拖拉机为例,列入第一轮目录的企业数与国家统计局目前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数存在很大差距。如江苏、江西、广西三省区列入第一轮目录手扶拖拉机企业数分别为22个、10个和7个,而国家统计局目前统计的规模以上的企业数三省区分别为6个、2个和15个。因此这一门槛对于一些平时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价格比较低等不规范运作的企业冲击较大,将有助于农机行业生产企业进行规范运作。

  其次,第二轮目录对申报产品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证书级别更加明确,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这与第一轮目录申报的要求基本一致。二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申报推广鉴定,其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种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应由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目前只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备这一能力。此举对于不具备国家级鉴定资格的一些省份的生产企业会有一定的冲击。三是鉴定大纲应是部级的,如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鉴定证书,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四是明确了证书的有效期,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09年3月31日(含)之后。另外还有些产品需要提供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证书。以3C认证为例,列入第一轮目录的需要进行3C认证的25马力及以下直联式拖拉机生产企业数应为17个,但截止到7月18日,笔者从《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的最新情况来看,仅有7个企业通过3C认证,情况不是很理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上述几点在《申报指南》上只是基本要求,但对于行业的规范作用却很大。在农业部最近召开的部分农机企业购置补贴座谈会上,一些企业也提出希望提高目录的进入门槛,看来第二轮目录申报已经有所考虑了。

  支持推广的品种更加明了

  一是第二轮目录申报目的更加明确。即支持推广先进、可靠、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扶强扶大农机企业,为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是不鼓励一些落后的小型的、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产品,鼓励大型高效的产品列入目录,对于一些落后的趋于淘汰的机具产品不予受理。除皮带传动的轮式拖拉机第一轮目录就限制申报外,其他限制申报的产品也更加明确,如动力机械类不含额定功率小于13.2kW(18马力);不含额定功率大于11.0kW(15马力)的手扶拖拉机,就这个条款,笔者统计了一下,在第一轮目录中就有6个产品不符合申报条件,如缸径大于115mm和功率大于16.2kW(22马力)的单缸柴油机等。

  申报的原则更加明确

  一是申报企业产品的产地更加明确: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这是第一轮目录中所没有的。

  二是企业的产品如被列入国家推广目录,不再需要申报省级推广目录。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公布《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国家级目录的产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最高的权威性,适用于在全国或多个省(区、市)推广。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办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进行必要的补充,“国家目录”和“省级补充目录”共同构成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各省(区、市)的补充目录,要及时报送农业部接受监督。严禁各地从国家推广目录中选择部分产品组成地方目录或组织企业重新申报地方目录,增加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而第一轮目录则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并未强调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因此此项规定是企业所欢迎的,因为从第一轮的申报情况来看,还是有好几个省要求企业申报各省的推广目录,增加了很多的工作量不说,个别省份还收取一定的评审费用,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三是明确农机生产企业自愿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或一个主销区的省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一个型号的产品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申报。不允许同一个产品多地进行申报,一但发现将取消该产品进入目录的资格。

  与此同时,第二轮目录的公告程序也有所变化。在经过企业申报、省级审核程序后,由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之后由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据了解,参加综合审议的专家一般有16位左右,并进行投票表决,低于三分之二票的将被排除在外;在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意见后,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公示结束之后,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规定发布第二轮目录的公告。这种程序更加合理,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因素,符合行业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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