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庭农场给我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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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家庭农场给我之启示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这一发展成果在某种意义上说,得益于其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经营体制。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超过72%,客观上具备了推进规模化经营条件。学者看法和近几年的家庭农场发展实践也证明,家庭农场是今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载体。

1、美国家庭农场的成功经验

美国地处北美洲,地广人稀,是世界上农业生产居于领先地位的国家之一。以约占全国人口1. 8%的农业劳动力,养活了总规模约为3亿的全体美国国民。不仅如此,其高度发达的农业生产剩余还向世界各地提供农产品出口。目前,全世界约有1/2的农产品进口来自美国。

美国现代农业是以各种农场所构成的农场制农地经营模式为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Agribusiness)等,其产权本质均为私人所有。其中,家庭农场一直是占主体地位的农业经营主体。

1987年,美国家庭农场总数约为217. 6万个。其中,家庭农场约占全国各类农场总数的87. 3%、合伙农场占10%、公司农场仅占2. 7%。家庭农场经营者面积约占全国农地总而积的81%,提供了全国83%的谷物类农产品,其销售额约占全国农业销售额的77%。

2010年,美国各种农场总数约为220万个,耕地总面积达9. 2亿余英亩(约55.2亿亩),平均每个农场的规模约为418英亩(约2500亩)。其中,家庭农场总数约为190多万个,约占农场总数的86. 36%。在所有收入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农场中,家庭农场占88%,其所提供的农业产出占全国农业总产出的79%。

2、美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保障

1)美国农地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地依据农业社会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调整,以动态地平衡农地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效率是家庭农场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石。为了保障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美国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确立了明晰且稳定的农地产权制度。将农地产权的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清晰和透明的规定,从而使家庭农场获得了长期而稳定的发展机制。

稳定且清晰的农地产权,不仅有利于降低家庭农场经营者及相关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农地出租者等)之间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对投资等经营活动安排及未来收益预期的稳定性,进而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努力程度和投资行为具有强烈的正向激励。还可以降低契约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违约等造成的交易成本,进而提高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

2)健全的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体系。为适应农业生产和全国经济、社会和生活等的发展需要,美国政府自独立之日起便开始考虑建立全国的交通网络。到1796年,杰弗逊总统开辟了美国政府参与国内运输网建设的先例,将一部分公有土地用于建立公共大道,以连通俄亥俄州同海滨之间的交通网络。政府投入1400多亿美元巨资,建设了旱能灌涝能排的高效农业水利系统,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水利保障。

3)完善的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体系。美国人少地多,劳动力较为稀缺,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发展机械化、信息化和劳动力集约化的现代农业是其突破瓶颈,保持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美国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视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持续投入。

从1862年的《莫里尔赠地法》奠定美国政府建立和完善农业教育体系起,先后制定了《哈奇农业试验法》和《史密斯一利弗合作推广法》,由联邦政府资助在各州和县建立农业试验站等农业科学研究及推广体系。其农技服务直达各家庭农场。此后,又逐渐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令,以逐步完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这一系列举措,奠定了美国农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是世界上农业科技化、信息化和机械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先后于1940年实现了机械化;建立了农业教育体系,从事农业生产者成为美国人力资本存量最高的产业;农业科技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占85%;近10多年来实现了农业装备的智能化。发达的农业科技是家庭农场节约劳动力投入,降低雇工引起的监督等交易成本,进而提升和保持较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原因。

4)持续而强有力的农业保护和支持政策。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自“罗斯福新政”时期起,为避免农业生产过剩性危机、农业自然灾害等而导致农场主受损,稳定农场主的收入,同时保护耕地和环境,美国政府于1933年出台了《农业调整法》,通过政策来调整农产品的供应、种植和通过补贴来鼓励农场主参与休耕计划等。现代化、机械化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为降低信贷成本,保证农场主在需要时可以得到贷款,稳定农场主收入及促进农业稳定增长,自1916年《农业信贷法》起,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农业信贷政策,以期能有效地缓解家庭农场主的各种资金压力。

3、美国的家庭农场模式给我之启示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其中,经营规模50亩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50—100亩的有18.98万个,占21.6%;100—500亩的有17.07万个,占19.5%;500—1000亩的有1.58万个,占1.8%;1000亩以上的有1.65万个,占1.9%。2019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9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22.47万元。

我国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者主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创新。这种土地“三权分离”的创新实践,较好解决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农户承包责任制、土地使用权流转三者关系,为农业规模化经营铺平了道路。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地流转率约为40%,且发展迅猛。说明这种农业经营体制具有强大生命力。我们应从美国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1)家庭农场可以享有规模经营优势。我国的农地制度具有中国特色,首先是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度,其次是土地只能使用不能买卖,再次是耕者有其田的均分制度。这种土地制度对于我国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又存在一些弊端。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过程中,日益面临土地流转费用高、稳定性差和盈利空间缩小等问题。由于受恋地情结、升值预期和规避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农户倾向于短期流转,以3—5年居多,有的甚至1年一租。这种做法实际上非常不利于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使家庭农场变成短期经营,不利于长期稳定发展。我们应从制度设计上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应在5—30年为宜,与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相一致,且流转费用与流转期相一致保持稳定不娈。以利家庭农场长期、稳定的经营,获得稳定的发展机制。

2)家庭农场具有多种优势。一是家庭农场主要是利用家庭劳动力,部分使用自有土地,较少受到土地流转成本与雇工成本的制约;二是与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更贴近当地社区,可以充分依托地缘、血缘关系,减少交易谈判成本,稳定土地流转合同;三是与专业大户和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作为法人主体,能够通过资产抵押、信用贷款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因此家庭农场可以通过扩大规模,获得竞争优势,也可以通过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获得规模经济利益。

3)家庭农场以从事农业为主,在农闲时兼业其他非农经营活动,从而通过提高劳动力使用率来提高收入。在家庭收入构成上,农业收入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辅之相应的兼业收入,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农户的显著标志。传统农户家庭成员具有明确的分工,如年轻人参与非农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老年人留守农村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而工资性收入构成了家庭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不可避免地带来要素投入少、科技含量低、经营粗放等问题。相比之下,家庭农场以农业经营为主的经营模式,能有效提高农场主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激励,有利于资金要素的投入和科技要素的导人,推动农业的集约化生产。此外,家庭农场主长期从事农业生产,还有利于生产经验的积累和人力资本存量的提高。从长远看,有利于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4)可以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主观能动性。 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地域性,收获的周期长,劳动成果大多数表现在最终成果上。如果采用工厂化的劳动组织形式,不仅难以准确计量分散的农业劳动中每一个生产环节上各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强度和质量,也难以进行绩效衡量和工资发放,使农业管理成本居高不下。而家庭农场的劳动者主要是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构成的经济组织,其成员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和性。家庭成员的利益一致,内部动力高度一致,可以不计工时,无须付出额外的外部监督成本,可以有效克服“投机取巧、偷懒耍滑”等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制和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有效分工。因此这一模式特别适用于农业生产和提高农业效率。

4、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各地在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时,不可一刀切地在全国使用同一标准,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环境,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2)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各地应落实中央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倾斜的要求,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有机统一,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明确家庭农场可以优先承担涉农建设项目。同时,可通过项目倾斜、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流转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种粮的家庭农场可给予更多的扶持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基本结束。这项工作对明晰农用地产权、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目前应开展“回头望”,清除不利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桎梏,为家庭农场发展保驾护航。

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1)国家主管部门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止口头契约。

(2)对流入方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

(3)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能正确看待土地流转,尊重契约精神。对自愿流转出的土地,在流转期内,不得将土地收回。从而稳定流转规模,使家庭农场主能够放心投入、生产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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