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机”三大维权办法
“问题农机”三大维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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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惠农补贴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机化得到快速发展。眼下正是三夏大忙季节,也是农机产品的购销旺季,此时一些不法经营者趁着农民求购农机心切坑农害农,不仅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延误了农时。那么,如果买到了“问题农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问题农机”三大维权办法
一、记牢三包时间节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用于解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购买农机产品质量问题。《规定》要求,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原则。
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者根据农机三包规定或者与农民的约定,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三包有效期自开出发票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对界定三包责任至关重要,农机消费者应牢记下列期限。
一是1至10日。1.1日和3日,是限定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修理期限。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
2.10日,是限定销售者在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时应予以补办的期限。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按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二是五个30日。分别限定农机用户选择修理、修理或换货、换货后的退货和退货的期限。1.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若存在三包规定范围内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2.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节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4.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节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按以上第3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5.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节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三是3至9个月。3个月,是二冲程汽油机整机三包有限期。6个月,是四冲程汽油机整机三包有限期、二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9个月,是单缸柴油机整机、18千瓦以下小型拖拉机整机三包有效期。
四是1至5年。1年,是多缸柴油机整机、18千瓦以上大、中型拖拉机整机、联合收割机整机、插秧机整机和其他农机产品整机的三包有效期,是四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1.5年,是单缸柴油机主要部件、小型拖拉机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2年,是多缸柴油机主要部件,大、中型拖拉机主要部件,联合收割机主要部件和插秧机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5年,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二、正确及时投诉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农机在三包期内,农机用户应首先找经销商及生产企业的三包人员负责解决。如果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凡因农机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所在县(市、区)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或者消协进行投诉,由他们出面协调调解。
做到正确投诉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的,千万不要自行拆机。应尽快与销售者联系,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就地拆卸修理。如果因农机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应及时做好取证工作。二是需要厂家修理的,必须凭正规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就近到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店进行维修。三是写好书面投诉书,关键在于清楚地表达投诉案件的事实、理由、目的要求和投诉双方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投诉双方的姓名、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投诉人的具体要求与目的;事实和理由,即在何时、何地购机,与被诉人之间发生何种争议及焦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等;结尾处要写明投诉机关的名称及投诉日期,投诉人要签名盖章。
三、需要收集提供的证据
证据,即投诉所依据的实物和证人证言。做到及时成功维权,须整理提供确实充分的相关证据。一是书面证据材料,包括购机发票或购机凭证。《规定》第13条规定,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装箱单;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由购机户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二是保留现场及售后服务凭证。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因此购机时就要注意索要这些凭证。
如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如一些结构复杂的农机产品、使用中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农机产品,厂家或销售商应负责对操作者提供使用、安全操作培训服务)不到位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可采取拍照、录像或保留证人证言等方法。三是有关部门的检测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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