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的单位有义务将耕地上的土壤移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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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耕地的单位有义务将耕地上的土壤移走吗?

国家或地方政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需要,依法将农用 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坚持“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有义务将耕地上的土壤移走,以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 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我国耕地人均占有量较少,国家依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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