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核机信息不一致”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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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核机信息不一致”引发的思考

2015年5月以来,安徽各地农机部门进一步拓宽补贴机具的核实手段,依托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里生产企业上传的产品信息(样机照片、产品铭牌、检测报告等)为技术支撑,对购机者申报的补贴机具明示信息进行核查。

其中,发现某品牌企业大马力拖拉机的“实物铭牌信息”与补贴系统里的“上传铭牌信息”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实物铭牌信息”中的产品执行标准无年号,结构质量减少过多;而“上传铭牌信息”中的产品执行标准有年号,结构质量和检测报告中的最小使用质量一致。

各地验机人员就“产品执行标准是否应该明示年号,结构质量变小是否意味着偷工减料”的问题在安徽省补贴系统管理群中展开讨论,在没有得出明确结论之前,暂对该产品不予审核通过。

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这种“企业疏于管理文字信息”现象,在实际生活中经常碰到,主要有如下表现。

1.安全标志使用不规范

农机安全标志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志粘贴应齐全,其内容、形式和颜色必须符合GB10396的规定。

待审的生产企业往往会出现以下错误。

第一,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不粘贴安全标志,而是交给经销商去粘贴,从而出现安全标志粘贴不全、卷边脱落和根本不粘贴的现象,尤其以配套农机具最为突出。

第二,安全标志使用“注意”、“警告”和“危险”三个级别来描述危险的程度,并以不同颜色标识。然而,很多生产企业对危险程度不加区分,用同一种危险级别,即所有安全标志颜色相同;或标志颜色与危险级别不对应,颜色和级别混用;或安全标志使用一段时间后,因材质差而出现掉色、变色或混色。

第三,安全标志里的文字(图形)内容与机器粘贴位置的潜在危险不相符,或者安全标志的粘贴位置与说明书明示粘贴位置不符。

这些错误将带对生产企业带来如下不良影响。

第一,如果安全标志不符合GB10396的规定,则该产品不合格。在每年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都有因安全标志错误,造成产品的抽查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抽新规”规定: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2.产品铭牌标准不统一

目前,产品铭牌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对产品铭牌作出相应规定,对铭牌材料、铭牌固定方式以及铭牌内容都做出了明示。

另外,最新发布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对产品铭牌做出了明确要求,即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然而,不同产品标准对铭牌信息要求不规范。拖拉机、旋耕机、谷物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等具体农机品种的国家标准对铭牌信息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的现象。

生产企业采用的产品铭牌目前存在以下错误。

第一,由于现行产品标准对铭牌要求的非强制性、对铭牌信息的非统一性,造成各类产品铭牌信息存在很大随意性,尤其是不同企业同类产品的铭牌信息里的技术参数内容相差很大。突出表现在缺少执行标准;日期有出厂日期、制造日期和生产日期等多种称呼;各类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不统一。

第二,因产品铭牌里的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的内容是在产品检验合格后确定下来的,出厂前部分企业没有及时补充完整。尤其是不干胶铭牌,其相关内容多用记号笔填写,随意性大,出错率高,常有不填现象;而产品执行标准相对稳定,企业多印在铭牌上,常出现执行标准作废后未及时更新铭牌的现象。

第三,目前仍有很多生产企业采用螺钉紧固或不干胶粘贴方式固定,使库存机更换铭牌变得简便可行。

以上情况给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均带来了不少影响。

第一,产品标准对铭牌信息描述的不统一,给监管者带来操作上的困难。以执行标准为例,部分产品标准没要求铭牌上打印执行标准,这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有冲突。

而执行标准代号和执行标准编号有细微差别,若明示信息是执行标准代号,则是否注明标准的年号就成为可选项了。监管者若要求企业整改,则依据不足;不要求企业整改,无年号的标准无法确认是否现行有效,又与常理不符。

第二,用螺钉紧固和不干胶粘贴方式固定产品铭牌,因其易更换,对“是否是永久性铭牌”的判断尺度难以掌握,常出现过度判或不敢判。这种现状即不利于监管的公正性,也不利于将管理差的企业排除在补贴之外。

第三,部分企业忽视了《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对产品铭牌的明确要求,在安徽省今年补贴机具归档中,因“铭牌信息无执行标准”的原因而不予归档所占的比例最大,使企业痛失补贴资格。

第四,现阶段,铭牌信息需上传到补贴系统,是核实机具获得补贴的依据之一。因“实物铭牌信息”与“上传铭牌信息”不一致,造成轻者暂缓补贴,重者取消补贴。

3.使用说明书描述空洞

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GB /T 9480一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和TZ2-2006《使用说明书审查》都对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有详细要求。

实际中,各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书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说明书(用户版本)内容缺少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在说明书中不能彩色复现,或说明书没有明示出安全标志的具体粘贴位置。

第二,很多企业照抄照搬别家同类产品使用说明书。如技术参数方面,外形尺寸不区分运输状态和工作状态;整机质量不区分结构质量和最小使用质量;生产率不区分纯工作小时生产率、作业小时生产率和班次小时生产率;作业速度、油耗不去实测验证而照抄他人。

第三,生产企业急于将产品推向市场,不作调研,泛泛而谈产品的适用性;不对用户反馈的故障信息进行整理,使具体产品的故障排除方法针对性不强;企业虽紧跟补贴政策走,但补贴归档的参数不能及时增加到说明书中。

因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符合国家标准,可产生以下影响。

第一,在每年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都有因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要求,造成被抽产品的抽查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产品适用性描述空洞,不能指导用户合理使用机具,造成机具过早损坏;而当用户超范围使用机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企业又常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技术参数不严谨,表现为实际数值和说明书明示信息有较大出入,常引发用户投诉。

4.三包凭证未更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26号),即“新三包规定”,对农机产品“三包凭证”作出规定,其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等。

很多生产企业对于三包凭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四部委“新三包规定”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仍有企业的“三包凭证”明示已废止的六部委“老三包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

第二,缺少主要部件清单和易损件清单或主要部件和易损件界定不清。

第三,“新三包规定”中三包有效期新增了“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企业常按原有三包办法,使企业提供给用户的“三包凭证”多缺少易损件质量保证期。

以上现象易造成以下影响。

第一,企业对易损件质量保证期不敢承诺,侧面反映部分生产企业选配质量差的零配件,产品可靠性差,不利于行业发展。

第二,企业对主要部件和易损件进行模糊界定,对应承担的三包责任进行规避,造成用户维权难。

5.产品合格证五花八门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就是说,产品合格证是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给用户的随机附件之一。

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目前,无相关标准对产品合格证作出明确规定。又因产品合格证是企业自身对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的证明,由于无标可依,造成其样式和内容五花八门,表现如下。

第一,材质不统一。有纸质的、不干胶的、塑料的、金属片的等。

第二,形状不统一。有圆的、方的、长方形的、棱形的、三角形的等。

第三,大小不统一。合格证的大小相差比较悬殊,小到几平方厘米,大到上百平方厘米。

第四,内容不统一。一张信息很完整的合格证会包含:厂名厂址、产品型号名称、产品出厂编号、发动机厂家型号、发动机编号、底盘编号、检验日期、执行标准编号、检验员、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产品检验专用章。而简单的合格证只能找到和产品有关的一两条信息。

第五,用词不统一。以合格证上的日期为例,多出现生产日期、发证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和日期等多种表述。

企业提供简单的合格证,发放空白的合格证(由经销商填写),甚至出现合格证和铭牌信息相互矛盾。监管部门对于再离谱的合格证也只能根据常识去判断合格证是否规范,使工作流程不顺畅,毕竟“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6.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

第一,农机企业多实干,不关注细节;多重视产品的作业性能是否满足实际生产需要,而忽视承载在产品之上的安全、质量、身份等方面的文字信息。

第二,监管部门多认为上述现象是纸质材料的错误,只要产品的作业性能农民可以接受,常采取宽容的态度;若进行处罚,有过重之嫌。企业没有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从而助长了此类现象的漫延。

第三,相关标准无法及时跟进,造成标准修订滞后和缺失,使此类不规范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

7.建议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换句话说,生产企业不能因为事小而任其发展;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即使严要求,对农机化发展也影响不大而不去制(修)订相关标准加以规范。其实,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细节的完善。

第一,修订GB/T 13306-2011,对铭牌至少包含的信息做出详细要求,并对“铭牌的永久性”进行定义;各产品标准进一步对铭牌信息里的技术参数加以明确。建议铭牌日期以“生产日期”来表述。

第二,合格证已从法律的层面确认是产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应制订相应标准加以规范。建议合格证日期以“检验日期”来表述。

第三,新制订行业标准“产品出厂编号  编制规则”,即产品身份证的确定原则,实现全国范围内所有农机产品出厂编号的唯一性,增加补贴系统自动监管的可行性。建议采用:组织机构代码+型号+年份+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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