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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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7〕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失信农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有序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联合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维护和保障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正常秩序,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以及中央、省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补贴政策实施中的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我省补贴产品投档、信息维护和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销、参与补贴款项申领、补贴产品退换货等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国家和省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购机者单独或参与上述违规过程违规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的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

第六条  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较重违规和严重违规三类。

第七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行为:

(一)存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填报上传等信息错误,未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

(二)存在补贴产品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与补贴政策要求不符或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的;

(三)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补贴产品退(换)时未主动报告当地农机部门且不涉及补贴额变动的;

(四)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和合格证等不规范,或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机产品的种类、型号、配置、价格、补贴标准和生产企业等相关内容的;

(五)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六)其它违反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八条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

(一)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补贴额度档次且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的;

(三)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检验报告所列参数配置不符,或与归档时的补贴产品配置参数明显不符,包括降低、减少、改变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

(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明知补贴产品补贴额异常而未主动报告,或向购机者提供虚假发票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或者虚假宣传补贴政策,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五)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和鉴定证书等信息的;

(六)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在补贴产品退(换)时未主动报告农机部门且涉及补贴款1万元以下的;

(七)违规行为发生后不主动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的;

(七)其它违反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九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一)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包括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补贴产品退(换)时未主动报告当地农机部门且涉及补贴款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二)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的;

(三)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补贴资金;

(四)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五)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的;

(六)其它违反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农机部门负责违规行为的初次认定。涉及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多种违规行为共同发生时,应针对不同违规主体分别认定。

第三章  违规行为查处

第十一条 农机、财政部门在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查处时,可以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县级或市级农机部门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同时将暂停和整改情况报省级农机部门备案。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省级农机部门授权违规行为发生地农机部门,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报省级农机部门备案。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省级农机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以后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并将查处结果上报农业部。

第十二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违规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会同农机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会同农机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暂停期一般3个月以上,2年以下。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该企业为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按省级农机部门组织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农机、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六条 农机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农机部门负责违规行为相关事实证据的收集。违规行为事实证据的来源包括:上级机关批办、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机关上报、其他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投诉等。

第十八条  农机、财政部门接到上级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部门转交和群众举报投诉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对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据实办理违规线索受理登记。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违规线索,事发地农机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或转办,涉及事发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违规线索,由事发地所在市级农机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不宜由事发地市、县两级组织调查的,由省级组织调查。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为防止违规行为进一步扩大,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部门可申请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部门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报省级农机部门备案,同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部门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九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市级、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对在其他地域发生的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补贴   农机   行为   产品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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