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机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农机化提质增效(上)
推动农机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农机化提质增效(上)
创新是民族兴旺发达之根本。建国70多年来,我国农机经营体制一直在创新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年来我国成功实施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的规模和总量迅速扩大;农机跨区作业的成功实践,为农机经营体制的再创新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中央连续发布了19个“一号文件”,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稳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有偿流转和发展家庭农场成为政策亮点,这必将大大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进程,促进规模化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化、公司化、机械化家庭农场)的发展。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为标志,形成了我国对农机化依法促进发展的新机制。抓住机遇,通过农机经营体制的再创新,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农机服务产业化、社会化客观规律,使农机存量资产高效运作的新型农机经营体制,这将有力地支持农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速农民增加收入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政策支持,农机经营体制创新进入历史机遇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即2004以来连续发布的第10个中央“1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作为现代农业支撑条件的农机化发展首当其冲。近10多年来,农机化快速发展,大大提升了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农业发展的科技贡献率提高到58%,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进程,支撑了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但多年快速发展,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突出。
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农机化方面,主要一是,东、中、西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北方旱作区、南方水作区与中部机械化差距较大,情况更为复杂;农机农艺融合较差,机具与农艺不协调,制约着现有机械能力的发挥;农机总动力已达11亿多kw,但动力与机具不协调,动力机“疯狂”增加,作业机具增加缓慢,配套比仅有1:1.65(较合理的配套比应在1:5左右),机械化程度未能达到相应水平(农机利用率低);继续依靠总量扩张的路子表现出明显的不可持续性。
二是农机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在农机行政指导和农机组织要素植入等方面亟待提高。
三是农机研发生产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在粮食生产机械化初具规模后,实际上全面机械化要求已经显现。杂豆、薯类、经济作物、畜牧、水产等的机械化问题尤其迫切;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或将成为新一轮农机化发展热点,对此我们的准备不充分,技术储备明显不足,缺乏发展后劲。因此,“我们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增强忧患意识,举全党全国之力持之以恒强化农业、惠及农村、富裕农民”,下功夫解决好农机化发展中的问题,用农机化的更好发展来支持农业的现代化。
为了化解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中新出现的矛盾和问题,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政策路径。就农机化而言,是难得的历史机遇。“1号文件”从政策层面提出了支持农机经营体制创新的措施:
一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通过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二是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1号文件”就农机经营体制创新,在生产要素、组织要素、政策支持、发展环境等方面都有着极高的含金量。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精神,必将加快农机经营体制创新进程,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
二、历史的回顾
建国以来,我国农机经营体制实现了两次创新。第一次农机经营体制创新,是以人民公社化的国有和社队集体经营为标志,它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基础薄弱,需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用较高的积累率进行再投资,初步建立起工业体系,以保证国家安全和民族自立自强。当时我国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严重不足,农业机械供应短缺。因此必须集中有限的农业机械为增加粮食等农产品的数量服务,而限制多种经营。实践证明,农机经营体制的这种高度集中、单一所有制、单一经营模式尽管经济效益不隹,但在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农机和新技术应用于农业领域,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保障了农业的快速发展。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成倍增加,社会需求发生了变化,这种机制的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诸如机械的调配、使用计划的高度集中,经营者没有自主权,不承认劳动者与经济集体之间的个体差异,抹杀劳动者个体的创造性等,集中体现在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一平二调”,导致农机站、队严重亏损,经营难以为继。
为迅速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出现了第二次农机经营体制创新。这种体制以农机“户有户营”为标志,与农业家庭经营体制相适应。这一创新与当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随后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它注重劳动者个体潜能的最大发挥,大大激发了农民购机致富的积极性,实现了农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允许农民购机从事商业化经营,大大提高了农机经营效益。特别是全国大范围的农机跨区作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使农机投资回收期大大缩短,投资收益率提高2~5倍,有力地促进了农机服务大市场的形成。这次农机经营体制创新,极大地促进了农机化发展(当然还有其它因素),带来了农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农产品的大量增加,结束了长期困扰我国的“农产品短缺”时代。实践表明,家庭农业经营方式与农机等现代化科技相结合,与中国传统的精耕细作相配套,是一种很有生命力的成功模式,它对新技术有很强的吸纳能力。
但是当农机经营者阶层逐步形成,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体后,新的矛盾逐渐显现。农机经营市场化、农机服务产业化,要求较大的农业经营规模与此相适应;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又要求农机经营者与此相融合。由于农机经营者与农业经营者的目标(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发展目标不完全一致,加之缺乏有效的行政指导,农业的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机经营者与农业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农业经济信息化与各方参与者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等,致使相当数量的农机存量资产闲置,利用率难以进一步提高;区域性的短缺与过剩并存,结构性的高效与不合理配置造成的低效同在;农机与农业衔接(中介)发育迟缓,农机经营者的组织化程度低,难以有效与市场需求对接等,制约着农机化事业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如何把家庭经营、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千变万化的农机服务大市场有效连接起来,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课题的解决,需要农机经营体制的再次创新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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