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经营“度”先行
规模经营“度”先行
资料图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实施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再一次提到了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是简单地盲目追求“规模”,核心在于“度”的把握。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对农业规模经营“度”的标准把握不准,造成土地流转规模过大导致土地租赁费用快速上涨;家庭农场中过度雇佣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配套设施与服务体系的滞后,导致新型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业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缺乏保障与稳定支持……因此,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找准施力点,科学、客观地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农业规模经营的“度”。
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各类经营主体应该充分考虑自身资源状况、经济基础等各个方面,确定符合自己的实际规模情况。各地区、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不同,影响规模经营的条件也不同,因此不能采取单一的形式。沿海平原地区资本量充足,但耕地紧缺,人力资本较高,可以推行资本替代劳动力模式。
而在山丘地区,可以开发适应其地形地貌特征的小型便携式农机具,推行“小规模家庭农场”模式;对于贫困山区,可以继续保留其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在确保满足农民基本生存需求的基础上,通过三产适度融合开发促进提升农业经营效益。
要多层次、多形式适度发展。有专家指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起步较晚,推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同主体结构的优化演变会促使其规模经营的“度”随之变化。
因此不能盲目推进统一标准的农业规模经营方式,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强化政府在法律和制度上的引导,合力推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通过积极培育多元化社会服务组织,合理构建契约激励机制,大力提升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要素规模化、农业经营环节规模化、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化和农业产业融合规模化等多种模式的交替互动发展,促成外部经济效应内部化,在满足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基本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和动态演变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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