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补贴政策、取消或暂停资格、补贴比例及资金兑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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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关于补贴政策、取消或暂停资格、补贴比例及资金兑付的说明

日前,内蒙古农牧厅发布内农牧机发[2015]300号文件《内蒙古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消或暂停产品资格、补贴资金比例以及资金兑付进行了说明。

据悉,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精神,及农机化司《关于近期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违规问题处理工作相关事宜的说明》,结合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蒙古农牧厅现就相关事宜做了进一步明确。

1.补贴政策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进入新常态,实施期为2015—2017年。2015年资金使用比例达到80%以上,目前政策实施比较稳定,今后补贴政策操作模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原则上不做大的调整,保持政策的平稳运行。如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变动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暂停或取消补贴产品资格问题

补贴产品被处以暂停、取消资格,在惩处决定发布之日前已录入补贴系统的,继续按原补贴操作流程执行,直至完成补贴办理,保证购机者权利。

3.补贴产品资质

国家规定补贴产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为年度内有效,从2016年度起,实行补贴产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备案制,企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过期、撤销和换证等变更的,应主动向我区购机补贴办公室报告,未主动报告备案的,引起的纠纷和责任性问题,企业负全部责任。

4.补贴比例畸高问题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对我区公示和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在补贴销售前向自治区农牧业厅回复确认,并向所授权经销企业明确补贴产品及其补贴标准。

对于农机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补贴产品归入低档,产生补贴额偏低的问题,当年度内不予调整,按低档执行。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立即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自治区购机补贴办公室书面报告;企业未主动报告,经查实,视事情性质和程度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惩处。

被处以暂停或取消资格的产品,查处前补贴额畸高的,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补贴额度,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负责按重新核定后的补贴标准如期退还多补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企业拒按规定退还的,报有关部门处理。被处以暂停的补贴产品恢复补贴资格以后,按新核定的补贴额办理补贴。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强化补贴产品补贴比例畸高及问题补贴产品调查核实力度,本着对政策,对农牧民购机者负责的态度,高度负责,高度重视,今后类似问题实行逐级书面报告制,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补贴产品资格失效、问题产品等情况的,及时向自治区购机补贴办公室书面报告。

自治区购机补贴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责成属地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开展调查、质询产销企业等工作流程办理,并向厅农机局汇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中国农机化信息(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专栏)、内蒙古农机化信息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询有关补贴产品暂停、取消或降低补贴额度等相关通知,通过各种形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广泛宣传,告知农牧民购机者,做好政策解释。

5.强化补贴资金兑付

补贴资金结算仍然是困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快速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督促财政部门快速结算,切实减轻农牧民购机者负担。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强化补贴资金结算兑付督促,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盟市、旗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和结算进度,并将补贴资金结算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重要考核内容,与资金分配挂钩,资金结算进度明显缓慢、跨年度资金结算的,将削减或取消下一批或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安排;盟市工作不力,整体进度缓慢的,将对盟市总体削减或取消下一批或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据悉,该说明是2015年9月24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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