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咋监督?(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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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质量咋监督?(法规解读)


  采访人:本报记者 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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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人: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处副处长 李文星


  “春耕一粒粟,秋收万颗籽。”种子质量事关重大,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51日起实施。近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处副处长李文星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解读。


  监督抽查不收费


  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样品


  我国200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


  《办法》规定,监督抽查的费用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扦样人员少于两人或没有持证扦样员等情况,种子企业可拒绝接受扦样。


  抽样要具代表性


  农民反映有问题的重点抽查


  《办法》规定,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作物的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作物种子。同时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代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和棉花等重要作物的种子,重点区域如种子的产区、销区和制假售假较严重的地区,都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的对象。


  扶优与治劣并重


  两次抽查不合格吊销生产许可证


  从抽查计划的制定到扦样、送检、复检到结果处理……《办法》对监督抽查各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对连续两次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对一贯重视种子质量并持续稳定可靠的企业,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表扬,以扩大其声誉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2005-05-10 来源:人民日报

标签:种子   抽查   监督   企业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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