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作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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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作权是什么?

??所谓耕作权,就是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活动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实际上,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的耕作权也是我国的特殊现象。具体说,根据已有的实践,这种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农民在土地被国家征收以后,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继续种植农作物或林木的权利;

2)作为耕作权标的物的土地,包括闲置未用或者使用有余的国有土地以及在满足建设用途的前提下能够用于农业耕种的土地(如铁路、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大型靶场、实验场用地等等);

3)耕作权人进行种植活动,不得妨碍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正常使用;

4)耕作权一般为无偿利用权,耕作权人无需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任何租金或报酬;5)耕作权一般无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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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耕作权的意义在于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浪费和发展农业,同时兼顾国家建设需要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建国以来发布的土地法规中,存在着一些关于耕作权的规定。例如,1951年1月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中规定:“对建设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使用后尚有多余的土地,都应当无偿收回,另行调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或组织农民耕种。
??”195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5条规定:“已经征用的土地,如果在种植一季农作物的期间暂不使用,在不妨碍建设用途的条件下,应该交给农民继续耕种。”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21条规定:“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处理:……借给生产队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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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满足国家建设用途的同时允许农业利用的土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铁路留用土地。1965年5月铁道部在《复关于使用铁路两侧留用土地的问题》中规定:“铁路留用土地范围之内,在不妨碍路基稳定及植树造林的条件下,可允许地方人民公社适当耕种低矮旱田作物(不准耕作水田),土地权仍归铁路,铁路有用土地需要或修建工程使用土地时,随时收回,均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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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土地   耕作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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