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落实“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落实“三权分置”
新的土地政策很重要
据中新网北京10月22日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在北京开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提请会议审议。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二是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四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承包期延长,此前有意见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草案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建议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草案还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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