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地税支持新农村建设23条优惠政策
我省地税支持新农村建设23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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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一日
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
1、对农民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未达到2000元起征点的,一律不征收营业税;
2、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 自
6、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等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对农民从事观光旅游服务业务,正常使用发票的,可由代开发票单位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代收个人所得税;
9、对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1、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农村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原属于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后改为农业税)征收范围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中全额扣除;
1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培育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从
17、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8、乡镇企业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19、对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3、对国家下发名单内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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