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地税支持新农村建设23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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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十一日

,省地税局以吉地税发〔200649号文件下发了《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强化领导,大力组织收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全面落实各项惠农税收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
  
1、对农民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未达到2000元起征点的,一律不征收营业税;
  
2、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 自200311日起,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6、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等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对农民从事观光旅游服务业务,正常使用发票的,可由代开发票单位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代收个人所得税;
  
9、对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1、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农村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原属于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后改为农业税)征收范围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中全额扣除;
  
1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培育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从20011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8、乡镇企业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19、对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3、对国家下发名单内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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