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个省级黑土地保护法规《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并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三条。
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科技创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开展黑土地保护技术和装备的创新、集成、试验、示范,加强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第八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财政补贴: (一)秸秆还田;(二)测土配方施肥;(三)有机肥施用;(四)轮作、免(少)耕、深松、深翻;(五)休耕;(六)农田防护林建设;(七)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九)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恢复措施。
条例第二十一条强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针对耕作层变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板结等问题,推进梨树模式等黑土地保护模式的创新示范和应用,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轮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第二十二条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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