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新增机具品目的通知
关于报送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新增机具品目的通知
农机推(专)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优化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受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我站拟组织开展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新增机具品目意见建议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坚持政策目标导向和绿色生态导向,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区域农业生产需要,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外,研究提出本省拟新增的机具品目意见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积极稳妥提出建议。科学制定补贴范围是政策设计的基础性工作,把好入口关对确保政策规范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各省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到位。要统筹考虑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等多种因素,坚持标准不放松,逐项评估研究,做到科学决策。要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到全程留痕。优先考虑新产品补贴试点成熟产品。
(二)严格补贴资质条件审核。根据《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各省拟增加的机具品目所属产品原则上具备获得以下补贴机具资质条件之一的可行性,(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与行业标准有机衔接。为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各省拟增加的机具品目名称原则上要与《农业机械分类标准》(NY/T1640-2015)品目名称一致;属新机具且与行业标准具体品目无对应关系的,应组织农机分类标准方面的专家研究提出新增品目的建议名称以及所属大类、小类。
(四)及时报送材料。请各省就新增机具品目等撰写有关分析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并将有关信息填入《农机购置补贴新增机具品目分析表》(见附件2),于11月30日前邮寄至我站计财(专项)处,并同步发送电子邮件。我站将对各省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估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省继续研究或补充完善。
联系人:陈燕 赵莹
联系电话:010-59198617、010-59198618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南方庄甲60号
电子邮箱:njtgzzxc@126.com
附件:1.XX省(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新增机具品目分析报告(参考模板)
2.农机购置补贴新增机具品目分析表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1
XX省(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新增机具品目分析报告 (参考模板)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结合内控制度要求,从新增机具品目工作流程和决策过程等方面,对整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
二、新增品目分析
(以品目为单位,逐个对新增机具品目进行分析说明,具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绩效目标等方面。)
(一)XX品目
1.必要性。主要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节本增效等方面说明品目增加的理由。
2.可行性。主要从产品成熟程度、推广鉴定等条件、管理水平、补贴需求测算等方面。
(1)产品成熟程度。主要说明拟新增品目包含的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产品型号和近两年产销量、年度平均销售价格等情况,原则上应列举3种以上的产品进行说明,并以电子版形式提供相关产品照片(正面、侧面、背面各一张)和产品说明书。如曾开展过中央财政补贴试点还是地方财政自主补贴试点,应重点说明。
(2)推广鉴定等条件。拟新增品目所涉及的主要产品是否可以开展农机推广鉴定或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
(3)管理水平。一是拟新增品目所涉及的主要产品结构是否复杂,县级主管部门能否有效开展机具核实工作,需写明3个左右重点市县的意见;二是拟新增品目所涉及的主要产品适应性和安全性,需写明省级农机推广、安全监理等部门的意见;三是拟新增品目如在全国范围内和相关省出现过骗补、套补、补贴比例畸高等问题,应说明本省建立了哪些监管措施。
(4)补贴资金需求预测。主要说明拟新增品目2019年预计使用的补贴资金量,并列出具体的测算过程。
3.经济性。拟新增品目所涉及的主要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在仅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支持的基础上是否可保本或盈利。
4. 绩效目标。提出2019年拟新增品目所涉及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其中效益指标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二)XX品目
…
附件2
填表说明:
1.年度预计使用补贴资金数量:填写拟新增品目2019年预计使用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量,单位:万元。
2.补贴机具资质:拟新增品目如通过农机推广鉴定,填写相关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名称;如通过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填写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名称,并提供相关大纲或规则电子版材料。
3.新增品目建议提出者: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新增品目建议的组织或个人。
4.开展扩大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的省份,按自主确定的补贴机具资质条件提出新增品目建议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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