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有助于优化农机产品进出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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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调整有助于优化农机产品进出口结构   2007年我国农业机械进出口呈现出出口高速增长、进出口产品结构改善、贸易顺差快速增加等特点,出口增速已超过近几年最高年份的2006年40.3%的水平,各主要产品出口普遍高速增长,势头很好。笔者认为,我国农机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与健康发展,不仅源于农机行业企业自身的优势以及我国农业机械良好的性价比和自主品牌的国际竞争优势,同时也与我国目前施行的农业机械进出口政策密不可分。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改善和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整顿出口秩序,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为减少国际贸易顺差,促进产业升级,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与出口的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后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这次调整的农业机械有10种,即用于农业、园艺或林业的手工工具、圆锯片、修枝剪刀和家禽剪刀等8种,退税率都由11%降到5%;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2种,由13%降到9%。

  目前农业机械出口退税率除上述产品外,其他产品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获机械及场上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耕作机械、林业机械都为11%;场地割草机、食品加工机械、内燃机过滤器为13%。

  ———进口不予免税政策。2007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公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在新增加的设备和提高技术规格的设备中,包括一部分农业机械。这些设备国内已具备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已能满足要求,或市场容量较大,国内有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制造能力。因此,不能再享受免予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新目录规定农业机械有11种,比原不免税目录增加了4种,如机动割草机、手扶拖拉机、喷灌设备等;提高技术规格的有谷物联合收割机,由170马力提高到200马力。其余部分与原规定一致。

  ———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政策。2007年9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同年9月22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布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列入目录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国家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中,农业机械有2项:(1)喷灌设备:配套电机>45千瓦;(2)未列名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农业机械有1项,农业(棉花、水稻、小麦、玉米、豆类、薯类、草饲料等)收获机械制造。

  ———重大技术装备关键件进口实行先征税后返还优惠政策。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到2010年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基本满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领域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确定了16项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其中农业机械有1项:“发展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提高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国产化水平和技术档次,改变目前125马力以上拖拉机、新型农业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的状况”。

  2007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年2月3日,财政部再次通知规定,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包括如下装备: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74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配用动力不小于29千瓦,行数不小于4行,立式割台,履带式)、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牵引或悬挂式,收获行数不小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功率不小于197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15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大于6行,拖拉机全悬挂,可在湿水田作业)、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小于4行,自走式)。同时,列出了可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录与退税年限。例如大马力轮式拖拉机进口前驱动桥总成等5种部件,暂定可享受3年退税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履带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88千瓦)、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132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行数不大于4行)、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收获行数不大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功率不大于260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19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范围不大于6行)、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大于4行),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该项政策表明,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此举既有利于我国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的发展,也为农业机械行业提供了极好的发展机遇及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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