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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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4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拖拉机(变型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工程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作业的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机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机的行政部门应当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加强对农机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作为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权,其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第六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农机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组织和督促其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三)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核发审验牌证;

(四)依法对农机企、事业单位和农机作业实施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处理事故;

(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行走式农机的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和按自愿的原则参加的农机损失保险工作。第七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农机监理员。

农机监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中文化程度,并从事农机化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掌握农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与农机监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农机监理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执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后,方准上岗。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农机监理人员进行农机牌证管理、考试考核、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农机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并按规定佩戴标志,衣着整齐,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检验、核发牌证和驾驶许可考试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农业机械与农机作业第十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施登记制度。尚未登记的拖拉机,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机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条件的,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农机转卖、变更、封存、报废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变更、注销手续。封存和报废的农机不得作为生产工具进行转让或买卖。第十一条 农机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置,并保持清晰。农机的行驶证或使用证应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农机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监理机构对申请入户、过户的农机,应进行初次技术检验;从农机入户、申领号牌后的次年起,应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机因故封存、报停或大修后,需恢复使用的,应进行临时技术检验。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可以对农机进行临时技术检验,但需征得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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