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化改革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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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化改革之“眼”   如果今天有人跟你提出要探讨“允许不允许农民拥有自己的拖拉机”这个问题,你一定认为这个人可能“有病”,因为这实在是一个不需要思考就可以回答的问题,因为目前的农业装备已经绝大多数归农民所有。然而,回溯30年前,这可是一个天大的问题。正是由于1983年中央1号文件正式允许农民购置拖拉机的决定,彻底冲破了生产资料不允许个人所有的禁区,引发了农机化领域一场最深刻的变革,犹如在濒死的棋盘中做了一个活“眼”,解决了困扰已久的农机化主体问题、动力问题和效益问题,为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决战3年”与私营农机现象的出现

  1978年是决定我人生走向的重要一年。那一年高考时,正是全党动员,决战3年,为实现毛泽东主席1955年提出用25年时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遗愿而奋斗的时候。198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成为全党、全社会重视的焦点,从小生长在农村的我为此热血沸腾,毫不犹豫地报考了当时的华北农机学院(后搬迁回北京,恢复为北京农机化学院),从此与农机结下了不解之缘。

  然而,待4年之后,我大学毕业,分配到农牧渔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工作时,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环境早已是时过境迁,从天上掉到了地下。其间,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正在960万km2的大地上波澜壮阔地展开,一家一户成为农村基本生产单位,彻底动摇了实行了30年的以行政命令推动农机化发展模式的基础。农业机械国家、集体所有,国家、集体经营,导致的农业机械与使用者利益脱节、超越经济需求、超前发展的问题彻底暴露出来。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初期,贫穷的、重新掌握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农民,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似乎对农业机械、特别是大中型农业机械“视而不见”,一时间,农机作业量下降,便有了“包产到户,农机无路”之说,出现了“拖拉机离职休养,老黄牛趾高气扬,小毛驴重上战场”的局面。1980年,农机部杨立功副部长在就当前农机化形势问题答《农业机械》记者问时表示:“‘1980年基本上实现农业机械化’,是多年来全国人民共同为之奋斗的目标,这个口号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曾经起了很大的鼓舞作用,但是现在看来这个要求是不切实际的,也是难以实现的。”正式宣布“决战3年”的失败。从此,“1980年基本上实现农业机械化”作为行政推动发展模式的顶点,以昙花一现的方式走进了人们的记忆。

  1982年我参加工作后,有一个强烈的感觉,就是在当时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系统,弥漫着困惑、苦闷、无助、探索的气氛。一方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机械化究竟应该如何发展,人们希望有一个答案。大量集体原有的农业机械如何处理、如何发挥作用?是首当其冲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生事物却又争论不休。如果说一些地方将承包的经验移植到农机上,不改变拖拉机所有权性质,采取承包经营的办法,人们还可以接受的话,对一些地方主张将拖拉机分了或卖给愿意要的农民的主张,就难以接受了。特别是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自发购置小型农业机械现象,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议论纷纷。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因为农民自己购置小型拖拉机早在1979年就出现了。就好像一个没有名分的孩子已经长了三四岁了,而大人们还在十分严肃地讨论是否允许这个孩子出生的问题。

  一次历史的大跨越

  尽管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机化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时代毕竟已经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农民对拖拉机已经相当熟悉,何况要种地就离不开“牛”,不用“铁牛”就得用黄牛。农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社会,他们并不反对机械化,反对的是不顾实际、不讲效益的超前发展。

  实际上,在农村开始改革不久的1979年,在素有地无三尺平的贵州省就出现了私人购买拖拉机,接着安徽、湖南、四川、浙江、福建等地也相继出现,不过当时数量很小,一个省最多100多台,不太引人注意。私人购买拖拉机现象的真正大发展是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部分农民收入增加,有了一定购买力的1980年以后。据原农机部统计资料,到1981年底,全国私人购买的拖拉机总数达到384 344台,占全国保有量的13.5%。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8 239台,小型拖拉机366 105台。全国私人拖拉机超过5万台的有安徽、河南、广东3省,超过2万台的有河北、广西、福建3省(区)。安徽省私人拖拉机比例高达47%,宁夏回族自治区46%,广东34%,河南27%。1982年底我跟随领导到安徽省调查,怀远县拖拉机超过1万台,号称全国第一个拖拉机万台县,其中私人所有占了绝大部分。

  私人购买拖拉机现象刚出现时,各地基本上持反对态度。原因很简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私人不能占有生产资料。拖拉机是重要的生产资料,私人购买,可是姓“社”还是姓“资”的大事,那还了得。经过文化大革命10年洗礼的人们对此的态度是可想而知的。河南、辽宁、山西、贵州曾经通过发文或领导讲话的方式明确反对私人购买,一些地方还发出通报批评或派出工作组制止。然而,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私人购买拖拉机就像一棵雨后出土的春苗,在恶劣的环境中顽强地成长。到1982年,私人购买拖拉机的环境已经有所松动,多数省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等待中央表态。是否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的问题,到了不能回避必须做出明确回答的时候。

  1982年10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召开了有10个省、市和国家13个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允许不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汽车的问题。对小型拖拉机,绝大多数同志认为应该允许私人购买经营,少部分认为应该适当控制;对大中型拖拉机,多数人认为不应该让私人购买,因为大中型拖拉机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理论。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土地面积大的地方可以允许私人购买。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允许联户购买。这些意见很快在1983年的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得到了体现。文件指出:“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对于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是有利的,应当允许;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置。”短短90个字,正式为农民购置、拥有、经营农业机械开启绿灯,不但为“私人购买拖拉机”这个顽强地生存、成长了4年的“孩子”正了名,给四年争论划上了句号,为中国农机化事业从官办为主转向民办为主的历史性跨越开启了绿灯,代表着一个新的以民办机械化为主要特征的时期的到来。

  农机化发展的新时代

  1969年7月16日,阿波罗11号飞船经过长途跋涉,来到月球。阿姆斯特朗船长首先走上舱门平台,将右脚踏上月面。他说:“对一个人来说这是一小步,但对人类来说却是一个飞跃!”而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对中国农村经济改革来说,或许是很小的一个事件,但对中国的农业机械化而言,却是一个划时代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飞跃。它是一次重大的思想解放,一次重大的理论突破,彻底冲破了生产资料不允许个人所有的禁区,犹如在濒死的棋盘中做了一个活“眼”。所谓一招活全盘活,农民农业机械化自主权的获得,解决了困扰已久的农机化主体问题、动力问题和效益问题,为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凤凰涅槃,中国的农机化事业翻开了新的一页。

  (1)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使农民获得了自主购买、经营、使用农业机械的权力。突破了农业机械只能国家、集体经营的模式,出现了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和联合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经营农业机械的局面,形成了以农民个体投入为主体,国家、集体、合作、股份投入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农业机械化得到了更快的发展。2007年全国总动力达到7.69亿kW,与1979年相比,增加了6.35亿千瓦,28年的增量是出现私人购机前30年增量的4.7倍。

  (2)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配合,实现了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的密切结合。解决了改革前农业机械化发展中长期存在的农机化孤军深入的问题,使农业机械真正成为农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农业机械真正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进步。

  (3)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形成了以市场引导为主的配置机制和以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动力机制。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明显改善,扭转了长期依靠国家补贴、经济效益低下的局面。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由于收入低,往往需要动用多年积蓄,甚至需要通过借贷,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投资能力,对经营农机的经济效益、资本回收更为重视,具有天然的趋利性。正是由于这种趋利性,决定了农民不但要求农业机械“有用”,必须有投资价值,还会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价值,创造更多的利润。轰轰烈烈的跨区作业就是农民探索的结果。

  历史的车轮已经进入了21世纪,中国的农机化事业也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20年后重温这段历史,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农业机械最需要?农民最清楚。什么样的农业机械能挣钱?农民最明白。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充分地尊重、保证农民行使在农机化发展上的自主选择权,农机化事业才能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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