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合作社做优做强
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合作社做优做强
?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63号(农业水利类81号)提案答复的函》,对刘延云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提案”,经商财政部,作出答复。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1.5万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正如您所提到的,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成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答复函》不仅提及“一、关于规范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二、关于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方面,明确指出中央财政采取系列措施,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
一是专项支持。2018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14亿元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适当兼顾贫困地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着力解决农民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6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成立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推动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逐步向市县、基层延伸分支机构、开展实质性运营。服务对象聚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以来,累计新增担保项目32万个,新增担保额1144.2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新增担保19.19万个,新增担保额640.6亿元;2018年底在保项目21.27万个,在保余额684.7亿元。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逐步从机构组建全面转入业务拓展的关键时期,通过为农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有效克服农业贷款无抵押、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
三是推动财政支农项目与农民合作社有效对接。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和《关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项目交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账户。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移交农民合作组织管护,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
四是加大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力度。国家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一是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纳税人提供经营性服务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农民合作社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按规定使用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农产品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9日,国家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相关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农业项目减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印花税方面。2008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
对于刘延云委员提出的“加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议,财政部认为在现有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合作社做优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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