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农业行业标准《农机作业智能感知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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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关于征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关于征求农业行业标准《农机作业智能感知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3、关于征集2021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首发产品的通知

4、关于征集农机化技术推广典型案例的通知

关于征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我部研究起草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司法部和我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期限2023年6月30日至7月30日)。同时,我们组织起草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许可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现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7月30日前反馈全国畜牧总站。

  联系人:张桂香

  电 话:010—59194622,59194336

  传 真:010—59194611

  邮 箱:zhyc-nahs@agri.gov.cn

  

  附 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23年6月30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畜禽种类许可范围

  本许可范围适用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中畜禽种类编号的确定及生产经营范围中畜禽名称的确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畜禽种类范围应当是收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具有明确生产方向的畜禽按照生产方向细化分类名称。畜禽名称及种类编号见附件1。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对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及育种、繁育设施设备配备的技术要求。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根据种畜禽场(站)经营产品的差异分为五类: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A证);从事种畜禽纯种(包括曾祖代、祖代)生产经营的(B证);从事种畜禽父母代生产经营的,即生产祖代、经营父母代(C证);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即生产父母代、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D证);仅从事家畜精液、胚胎、卵子、种蛋等遗传材料经营以及种蛋孵化且销售雏禽的(E证)。

  1. A证许可技术要求

  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1.1.1 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应当有合格采精种公牛50头以上;生产牛胚胎的,应当有特、一级基础母牛200头以上;生产牛卵子的,应当有特、一级基础母牛100头以上。

  1.1.2 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应当有合格采精种公羊100只以上;生产羊胚胎的,应当有特、一级基础母羊300只以上;生产羊卵子的,应当有特、一级基础母羊200只以上。

  1.1.3 生产猪精液的,应当有采精种公猪80头以上。

  1.1.4 生产其他畜种精液、胚胎、卵子的,应当具有相应种畜10头(匹、峰)以上。

  1.2 设施设备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胚胎冷冻仪、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

  2. B证许可技术要求

  2.1 猪

  2.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种母猪数量≥100头,存栏生产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12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种母猪数量≥4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12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除长白、大白猪外的其他品种种母猪数量≥100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2 设施设备

  2.1.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配怀舍、分娩舍、保育舍、生长育成舍、公猪舍、测定舍等不同功能猪舍。

  2.1.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全自动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系统、B型超声波测膘仪、电子笼秤、育种软件、精子活力检测仪、显微镜、恒温箱等。

  2.2 奶牛

  2.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数量≥2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或其精液)数量≥6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2.2 设施设备

  2.2.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犊牛舍、育成牛舍、成年牛舍、产房、遗传材料贮存库等。

  2.2.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B超背膘活体测定仪、体重秤、皮尺、卷尺、测杖、牛奶计量器、DHI采样器等。

  2.3 肉牛

  2.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数量≥15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数量(或其精液)≥12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数量≥3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数量(或其精液)≥12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3.2 设施设备

  2.3.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犊牛舍、育成牛舍、成年牛舍、产房、遗传材料贮存库等。

  2.3.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体重秤、皮尺、卷尺、测杖等。

  2.4 羊

  2.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4.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羊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羊数量(或其精液)≥20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4.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羊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种公数量(或其精液)≥10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4.2 设施设备

  2.4.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羔羊舍、育成羊舍、母羊舍、性能测定羊舍等。

  2.4.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动物专用B 型超声诊断仪、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2.5 马驴

  2.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马(驴)数量≥100匹(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马(驴,或其精液)数量≥6匹(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马(驴)数量≥100匹(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马(驴,或其精液)数量≥6匹(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5.2 设施设备

  2.5.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马厩(驴舍)、运动场等。

  2.5.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2.6 骆驼

  2.6.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6.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骆驼数量≥100峰,存栏生产种群公骆驼(或其精液)数量≥6峰,独立家系数量≥6个。

  2.6.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骆驼数量≥100峰,存栏生产种群公骆驼(或其精液)数量≥6峰,独立家系数量≥6个。

  2.6.2 设施设备

  2.6.2.1设施类

  应当具有骆驼舍、运动场等。

  2.6.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动物专用B 型超声诊断仪、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2.7 兔

  2.7.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7.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兔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兔数量(或其精液)≥20只,独立家系数量≥10个。

  2.7.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曾祖母兔数量≥600只,祖母兔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兔数量(或其精液)≥30只,独立家系数量≥10个。

  2.7.2 设施设备

  2.7.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仔兔舍、产房、育成兔舍、性能测定舍等。

  2.7.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8 蛋鸡

  2.8.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8.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5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8.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8.2 设施设备

  2.8.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鸡舍、性能测定舍等功能鸡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2.8.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母鸡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9 肉鸡

  2.9.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9.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5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9.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4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9.2 设施设备

  2.9.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鸡舍、性能测定舍等功能鸡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2.9.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0 鸭鹅

  2.10.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0.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2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2.10.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3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2.10.2 设施设备

  2.10.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2.10.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1 鸽(鹌鹑)

  2.1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1.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

  2.1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

  2.11.2 设施设备

  2.11.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2.11.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2 鹿

  2.1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2.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6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2.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6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2.2 设施设备

  2.12.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产房、鹿舍、性能测定舍等。

  2.12.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2.13 羊驼

  2.1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6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6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3.2 设施设备

  2.13.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羊驼舍、性能测定舍等。

  2.13.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等。

  2.14 火鸡、珍珠鸡、雉鸡

  2.1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4.1.1 地方品种

  经营纯种火鸡、珍珠鸡、雉鸡的种禽场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800只。

  2.14.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经营纯种火鸡、珍珠鸡、雉鸡的种禽场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2.14.2 设施设备

  2.14.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2.14.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5 番鸭

  2.1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25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2.1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15.2 设施设备

  2.15.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2.15.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6 绿头鸭

  2.16.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3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2.16.2 设施设备

  2.16.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鸭舍、性能测定舍等。

  2.16.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性能测定笼、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7 鸵鸟、鸸鹋

  2.17.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7.1.1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对。

  2.17.2 设施设备

  2.17.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禽舍、性能测定舍等。

  2.17.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性能测定笼、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8 貂、狐、貉

  2.18.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8.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26只。

  2.18.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30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8.2 设施设备

  2.18.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种畜舍、产房、性能测定舍、皮张加工室等。

  2.18.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电子天平、卷尺等。

  3. C证许可技术要求

  3.1 猪

  3.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1.1.1地 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猪数量≥1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6头,独立家系数量≥3个。

  3.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猪数量≥3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6头,独立家系数量≥3个。

  3.1.2 设施设备

  3.1.2.1 设施类

  应当有仔猪舍、育成舍、配怀舍、公猪舍等猪舍。

  3.1.2.2 设备类

  应当有B型超声波测膘仪、电子笼秤、精子活力检测仪、数显电子显微镜、冷藏箱等。

  3.2 兔

  3.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培育/引入品种:存栏生产种群母兔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兔数量≥20只,独立家系数量≥10个。

  3.2.2 设施设备

  3.2.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仔兔舍、产房、育成兔舍、性能测定舍等。

  3.2.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3 蛋鸡

  3.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3.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2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3.3.2 设施设备

  3.3.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鸡舍、性能测定舍等功能鸡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3.3.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4 肉鸡

  3.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4.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4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3.4.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2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3.4.2 设施设备

  3.4.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鸡舍、性能测定舍等功能鸡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3.4.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5 鸭

  3.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6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3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2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0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5.2 设施设备

  3.5.2.1 设施类

  应当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3.5.2.2 设备类

  应当有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6 鹌鹑

  3.6.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6.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3.6.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3.6.2 设施设备

  3.6.2.1 设施类

  应当有鹌鹑舍、性能测定舍等。

  3.6.2.2 设备类

  应当有孵化箱、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7 火鸡、珍珠鸡、雉鸡

  3.7.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7.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

  3.7.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

  3.7.2 设施设备

  3.7.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3.7.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8 鹧鸪

  3.8.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3.8.2 设施设备

  3.8.2.1 设施类

  应当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3.8.2.2设备类

  应当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9 番鸭

  3.9.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9.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8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3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9.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200,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9.2 设施设备

  3.9.2.1 设施类

  应当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3.9.2.2 设备类

  应当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10 绿头鸭

  3.10.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引入品种(配套系):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2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5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10.2 设施设备

  3.10.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鸭舍、性能测定舍等。

  3.10.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性能测定笼、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4. D证许可技术要求

  4.1 猪

  4.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猪数量≥3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2头。

  4.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猪数量≥1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3头。

  4.1.2 设施设备

  4.1.2.1 设施类

  应当有仔猪舍、育成舍、配怀舍、公猪舍等。

  4.1.2.2 设备类

  应当有精子活力检测仪、数显电子显微镜等。

  4.2 牛

  4.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2.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5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或其精液)≥2头。

  4.2.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数量≥5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或其精液)数量≥4头。

  4.2.2 设施设备

  4.2.2.1 设施类

  应当有犊牛舍、育成牛舍等。

  4.2.2.2 设备类

  应当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等。

  4.3 羊

  4.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羊数量≥200只,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羊数量(或其精液)≥30只。

  4.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羊数量≥200只,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羊数量(或其精液)≥20只。

  4.3.2 设施设备

  4.3.2.1 设施类

  应当有羔羊舍、母羊舍等。

  4.3.2.2 设备类

  应当有电子秤或普通磅秤等。

  4.4 马、驴

  4.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4.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马(驴)数量≥50头(匹),存栏生产种群种公马(驴,或其精液)数量≥3头(匹)。

  4.4.1.2培 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马(驴)数量≥50头(匹),存栏生产种群种公马(驴)数量≥3头(匹)。

  4.4.2 设施设备

  4.4.2.1 设施类

  应当有马厩(驴舍)、运动场等。

  4.4.2.2 设备类

  应当有电子秤或普通磅秤等。

  4.5 骆驼

  4.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骆驼数量≥50峰,存栏生产种群公骆驼数量≥3峰。

  4.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骆驼数量≥50峰,存栏生产种群公骆驼(或其精液)数量≥3峰。

  4.5.2 设施设备

  4.5.2.1 设施类

  应当有骆驼舍、运动场等。

  4.5.2.2设 备类

  应当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等。

  4.6 兔

  4.6.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6.1.1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兔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兔数量≥20只。

  4.6.2 设施设备

  4.6.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兔舍等。

  4.6.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4.7 鸡

  4.7.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7.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2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00只。

  4.7.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50只。

  4.7.2 设施设备

  4.7.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7.2.2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4.8 鸭鹅

  4.8.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8.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40只。

  4.8.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50只。

  4.8.2 设施设备

  4.8.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8.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4.9 鸽、鹌鹑

  4.9.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9.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4.9.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4.9.2 设施设备

  4.9.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9.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等。

  4.10 鹿

  4.10.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0.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只。

  4.10.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只。

  4.10.2 设施设备

  4.10.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仔鹿舍、育成舍等。

  4.10.2.2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4.11羊驼

  4.1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1.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只。

  4.1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只。

  4.11.2 设施设备

  4.11.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仔畜舍、育成舍等。

  4.11.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等。

  4.12 火鸡、珍珠鸡、雉鸡

  4.1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2.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0只。

  4.12.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

  4.12.2 设施设备

  4.12.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12.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等。

  4.13 番鸭

  4.1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30只。

  4.1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200只。

  4.13.2 设施设备

  4.13.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13.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等。

  4.14 绿头鸭

  4.1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100只。

  4.14.2 设施设备

  4.14.2.1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14.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等。

  4.15 貂、狐、貉

  4.1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0只。

  4.1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8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50只。

  4.15.2 设施设备

  4.15.2.1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15.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5. E证许可技术要求

  5.1 销售精液、胚胎、卵子

  5.1.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遗传材料储存库、办公室等固定场所。

  5.1.2 设备类

  应当具有低温冷藏设备(如医用冷藏箱、液氮罐等)、检测设备(如显微镜、水浴锅等)、信息存储设备(如电脑)、运输车等。

  5.2 种蛋经营

  5.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种蛋储存库、办公室等固定场所。

  5.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低温冷藏车、信息存储设备(如电脑)等。

  5.3 种蛋孵化及销售

  5.3.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符合生产流程且满足防疫要求的固定场所、种蛋储存库、种蛋消毒间、孵化和出雏车间、设备清洗和消毒间、人员和车辆进出消毒设施、污水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5.3.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信息存储设备(如电脑)等。

  注:“存栏生产种群母(雌)”是指经营种畜禽上一代次的生产种群中的能繁母畜或雌禽;“公(雄)”是指经营种畜禽上一代次的生产种群中具备配种能力的公畜、雄禽或使用持有A证企业(场、站)生产的精液。

  三、种畜禽合格证明式样

  种畜禽合格证式样见附件2。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办承诺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办承诺书式样见附件3。

  附件:

?????? ?1.畜禽名称及种类编号

  2.种畜禽合格证明(式样)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办承诺书(式样)

  

  

  

关于征求农业行业标准《农机作业智能感知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农业行业标准《农机作业智能感知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由我单位牵头起草的农业行业标准《农机作业智能感知数据采集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请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在2023年5月23日前反馈到我单位。

联系人:张仲斌,电话:13903617912,邮箱:ai@hit.edu.cn。

地址: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大厦13楼,邮编:150000。

附件:

1.农机作业智能感知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

2023年4月24日

下载:

关于征求农业行业标准《农机作业智能感知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

《农机作业智能感知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zip

关于征集2021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首发产品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1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首发产品的通知 如需要帮助,请联系 kefu@nongji1958.com或直接拔打电话 010-64882623,我们会尽快帮你解决

关于征集农机化技术推广典型案例的通知

关于征集农机化技术推广典型案例的通知

农机化总站〔202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推广站(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推广总站、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业发展部农机处:

当前,“三农”工作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阶段,对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方式方法、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国农机化技术推广系统聚焦稳粮保供和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队伍建设、模式创新、成果落地和服务功能拓展等方面涌现出很多好做法、好经验。为更好地宣传典型,树立示范带头作用,服务支撑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有力推动农业强国建设,总站决定组织征集一批农机化技术推广典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全国各省、市、县、乡四级农机化推广机构,包括农机化推广区域站和乡镇综合性农业农村服务机构。

二、征集内容

典型案例聚焦农机化技术推广方面的经验做法,突出创新性举措,征集内容主要围绕以下4个方面:

(一)机构队伍建设:包括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考核激励以及农机化技术推广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创新做法和经验成效。

(二)推广模式创新:包括多元推广主体协同发展、农机化技术推广试验示范、技术培训与指导、农机农艺融合、技术集成创新、数字赋能推广宣传等方面的创新做法和经验成效。

(三)推广成果落地: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在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创设实施、技术模式集成创新、主推技术推广落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的创新做法和经验成效。

(四)服务功能拓展:在引导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方面的创新做法和经验成效。

三、案例要求

(一)案例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聚焦某一方面,深入详实阐述经验做法,避免泛泛而谈、面面俱到。

(二)案例编写要重点突出,提炼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材料,案例材料应当包括封面、摘要和正文。其中摘要不超过200字,正文不超过3000字。正文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经验启示四部分。每个典型案例需附照片3-5张,每张照片不小于1Mb,以图注命名,且打包压缩后与附件1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案例内容须原创,可公开发表,禁止虚构和杜撰。各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案例主体要具有良好声誉,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他事项

(一)组织方式

各省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本地区各级推广机构的典型案例选报工作。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聚焦最具特色、最有代表性的主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例征集。每省择优推荐不超过3篇,并对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审核把关。

(二)成果运用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综合评议,推选出典型案例名单。将典型案例材料汇编印发全系统进行交流推广,并择优在行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报送要求

请各省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于7 月30日前将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附件2)与典型案例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PDF和Word)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康琪、白蒙亮

联系电话:010-59199023

电子邮箱:tixichu1409@126.com

附件1.农机化技术推广典型案例申报材料(模板).doc

附件2.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doc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2023年6月9日

标签:生产   存栏   数量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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