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智慧农业,农业部准备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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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关于智慧农业,农业部准备这么干

3、关于机械化家庭农场发展的三个问题

4、关于机械方面制定的标准在哪可以查得到?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智慧农业,农业部准备这么干

关于智慧农业,农业部准备这么干

资料图

日前,针对代表提出的推进智慧农业技术创新、设立重大工程专项、实施智慧农业补贴、完善智慧农业标准和评价体系等建议,农业部做了如下的答复:

1、关于推进智慧农业技术创新

2010年以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在智慧农业技术创新相关研究领域设置了“农业信息技术学科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重点开展农业信息获取技术、农业信息服务技术、农业物联网系统集成、农业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等研究与科学观测。2017年,农业部进一步加强了智慧农业相关技术创新力量,强化建设原有“农业信息技术学科群”,新增建设“农业遥感学科群”。

此外,农业部还依托国家物联网示范工程智能农业项目和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遴选出426项节本增效明显的农业物联网技术、软硬件产品和应用模式,并从2014年起向社会广泛推广。

下一步,农业部将着眼智慧农业技术创新水平的不断提升,重点加强条件能力建设,大力改进研究手段,完善提升仪器设备、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等科研条件。

2、关于设立重大工程专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从2011年起,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北京、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智能农业项目。农业部从2013年起,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天津、吉林、上海、江苏、安徽等省份实施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农业部每年还安排资金支持条件好、有积极性的地方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应用模式示范推广等试点。

2014年起,农业部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部署安排,在10省市22个县开展了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今年将信息进村入户试点上升为工程,会同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辽宁、江苏、江西、河南、四川等5省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整省推进示范。2016年起,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实施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在全国确定了137个试点示范县,将促进发展智慧农业作为试点示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一步,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整合优化重大工程专项,集中力量重点支持智慧农业建设试点示范。

3、关于实施智慧农业补贴

近年来,农业部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积极推动物联网技术在农业机械领域推广应用,将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等品目列入补贴范围。在省级层面,江苏省已经探索将物联网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浙江省积极探索对智慧农业建设进行补贴。

下一步,农业部、财政部将不断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试点省份经验,积极探索扩大农业物联网设备补贴范围。同时,农业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加大对智慧农业建设补贴的探索力度,总结形成可复制的模式在全国推广应用。

4、关于完善智慧农业标准和评价体系

近年来,农业部加大农业信息化和智慧农业发展标准化工作。2016年10月,在前期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农业部印发了《关于成立农业部农业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12月,农业部召开农业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农业信息化标准体系框架,进一步明确了农业信息化标准工作的重点任务。

同时,农业部组织的13项农业物联网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获得国家标准委批复立项。在智慧农业测评方面,近年来,农业部加大对各地农业信息化发展水平的评价研究,完善形成了一整套的农业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下一步,农业部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智慧农业标准和评价体系工作,通过标准和评价促发展、促应用,推动各地农业信息化和智慧农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于机械化家庭农场发展的三个问题

关于机械化家庭农场发展的三个问题

目前,机械化家庭农场发展迅猛,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如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多大适度?农机化如何服务于家庭农场?政策如何指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等问题我们来讨论一下。

一、机械化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

首先有几个设定条件:一是以农业机械化为基础。家庭农场是适度规模化经营者,如果仅靠人畜力,是无法设想规模化农业生产的;二是“适度”的问题。械化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的上下限?三是在目前的农机化水平下,家庭农场能有多“大”。

1、机械化为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以美国为例,10个农场中有9个是家庭农场,公司制农场的85%是家族公司。家庭经营成为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是由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的。

首先,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空间分散,使得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成本较高。把家庭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使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

第二,农机、良种、化肥、农药、灌溉技术等生产要素,大农场可以用,小农场也可以用;而农业机械这类生产要素虽然在小农场上使用会受到一定限制,但农户通过购买适宜的农业机械或购买社会化的农业机械服务,同样能够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三,从近年来广大农民已经体会到农机化对发展农业、增加收入的巨大作用。不少地方的农民以农机化为支撑,农业经营规模成数10倍甚至上百倍扩张,成为规模化、机械化家庭农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面达40%以上,且以较高的速度发展。

2、机械化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多少 “适度”

对这个问题可以话分为机械化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最小是多少为宜?最大又是多大为好?

先说小。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应以其土地产出的纯收益形成的人均收入与城镇职工收入相当为下限。将此作为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的最小值,是可以被学术界接受的,也比较符合中国实际。现以麦(油)稻轮作区的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为例,户均耕地面积0.3 hm2,户均4.5人,劳动力2.5人。小麦和水稻的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3300kg/hm2和9000kg/hm2。每公顷小麦成本支出为:种子300元,化肥1050元,农药300元,水电费450元,收割费600元,农具折旧225元,用工折价2400元,合计为5325元。而2019年小麦市场价(下同)2.6元/kg,产值为8580元/ hm2,收支相抵为纯收入3255元/hm2。若农业用工不计,则为毛收入5655元/hm2;每公顷水稻成本支出为:种子450元,化肥1200元,农药300元,排灌费600元,收割费1500元,机械作业费1500元,农具支出225元,用工折价4500元,合计10275元。水稻价格2.7元/kg,产值为24300元/ hm2,收支相抵纯收入14025元/ hm2。若农业用工不计,则为毛收入18525元。户均0.3hm2耕地面积,全年户均毛收入为7254元,人均种植业毛收入1612元。如果要达到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42359元的水平,则农民人均种植业面积为1.7hm2(26.27亩),户均种植业面积要达到7.88 hm2(118.24亩)。

再说上限。根据我国国情,这里应该有几个限制因素:

一是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指出,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这一原则应该一以贯之于家庭农场的政策和制度设计。

二是我国人多地少,农业劳动力转移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土地流转的速度不应该快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如果农村土地集中速度过快,普通农户就会失去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就会冲击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在这一背景和条件下,只有一部分人有机会经营家庭农场。

三是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但这不等于也不能排除普通农户的承租权。如果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的力度过大,会损害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公平,也会损害农地配置的市场机制。

四是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但能够保障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和优势,而且可以兼顾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最优匹配。这也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以雇工经营为主的资本化农场的主要特征。《意见》要求,“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这是国家设计和执行家庭农场政策应把握的关键点。

五是我国国情特殊,南北、东西差异很大。不可能规定全国统一的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

发达国家家庭农场平均耕地面积,美国61 hm2,加拿大97 hm2,澳大利亚113 hm2,英、法、意、德等国20~40hm2,日本为3~10 hm2。按目前我国70%的综合农业机械化水平,北方旱作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在20~25 hm2,稻麦轮作区10~15 hm2,南方双季稻区8~10 hm2。这就是中国式的适度规模的机械化家庭农场。这一规模显然无法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但符合中国国情,与我国城镇化水平相适应。随着城镇化水平提高,农业劳动力转移水平提高,这个“适度规模”也将动态性上浮。

二、扶持机械化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1、创新家庭经营发展方式。积极引导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大力提高家庭经营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建立健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新增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和服务。引导农民自愿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方便耕作,实现承包地的相对集中经营。

2、积极探索新的农业经营方式。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通过多种形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从积极的方面看,可以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但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如果不加限制地让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直接生产领域,大片圈地,会挤压农民就业空间和影响农村的稳定。因此,要防止工商资本下乡租赁承包地后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搞“非农化”或“圈而不用”,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3﹒21亩,户均约1公顷。若户均经营规模提高到约2公顷,就需要再减少2/3以上的农户,粮食生产仅需劳动力4300万人。我国目前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在1﹒5亿人左右。这就是说,全国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尚需转移1亿左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必然是一个不平衡的、渐进的长期过程。因此,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既要积极鼓励,也不能拔苗助长;既要避免土地撂荒和经营规模过于碎小,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避免此类社会矛盾的重要保障。

三、农机化要更给力于家庭农场发展

1、培植机械化家庭农场发展

随着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为机械化、规模化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们应抓住这一历史机遇:

一是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农业原则,防止土地被细化、碎化。土地在承包经营时,一个家庭的承包土地要尽可能集中连片,遏制土地的细小化过程。

二是要启动标准化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在丘陵、浅山区推动土地宜机作化改造。在新农村建设中,应注重村镇、道路、绿化、条田、电力通迅、水利等的综合配套,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为农业的机械化、集约化、生态化、规模化、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条件。

三是规定在农村农户分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具备条件的劳动者一人继承,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水平。

四是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机、农技、畜牧、经济作物科技推广与服务网络,注重农业科技的组装配套,形成整体合力,迅速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2、农机化主管部门行政指导

大力发展农机合作社和机械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机服务产业为代表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机经营大户通过股份制、联合、合作等多种形式,把民营农机服务产业做大做强,以支持农业的现代化、集约化、产业集群化发展。通过农民收入增加,来稳定和发展大农业,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支撑我国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3、用创新促家庭农场发展

机械化家庭农场发展为农机化注入新的动力,农机化又是支撑家庭农场发展的科技与装备保障。一是加快农机科技创新,在智能农机、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家庭农场提供装备支持。二是应加快农机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创新的质量与效率。

4、强化农机社会化服务

一是抓好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机械化服务体系发展。

二是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机推广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农机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机经营组织在农机推广中的作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

三是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加快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积极开展农机合作互助保险业务,支持农机化安全、科学、高效发展。

四是加快农产品产后烘干和初加工机械化发展,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中抓住发展商机,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农村服务业机械化,支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县)一业,壮大县域经济,带动农民就业致富。

五是积极发展农机职业教育,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动农民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

关于机械方面制定的标准在哪可以查得到?

关于机械方面制定的标准在哪可以查得到?

关于机械方面制定的标准在标准网可以查得到,所有行业的所有标准基本都在。
为规范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机械、内燃机、工程机械、电工电器、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石化通用、重型矿山、机床与工具、通用基础件、食品包装机械、基础工艺与技术等机械行业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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