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农委研讨全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吉林省人才工作网举行网站开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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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大农委研讨全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
吉林省人大农委研讨全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7月9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耕地质量保护研讨会,探讨我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讨论《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绍明出席研讨会并讲话。
多年来,我省对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今年5月,召开了吉林省土肥工作会议,将借助实施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的契机,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开展黑土地保护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全省耕地质量。目前,《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初步形成,拟于今年11月份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由于该条例是创制性立法,没有上位法可遵循,此次研讨会就是希望通过研讨和交流的形式,充分调动各市(州)人大及政府农委的积极性,广泛参与立法,使法规更务实、更全面、更具可操作性。
杨绍明指出,通过立法强化土地质量管理,加大耕地质量保护力度,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是一项现实可行、利在长远的制度设计。就耕地质量保护的立法原则,杨绍明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必须坚持民主立法。耕地质量保护的立法涉及到我省农村的千家万户,是一项关乎我省农村发展现代农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法规。在立法中,要集思广益,通过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开阔立法思路,拓宽立法视野,使法规更全面、更务实。二是要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和协调力度。本部法规中,所规范的耕地质量保护,虽然国家有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职能定位,但由于耕地质量内涵的广泛性,也必然有涉及到各部门权力交叉的部分,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广泛听取和权衡各方面意见,并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借鉴外省经验,进行认真论证,仔细研究,以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在技术层面上保证立法质量。使法律规范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会上,长春、吉林、四平、辽源、松原五个我省粮食主产区的农委主任分别就本地区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情况作了发言,分析了本地区耕地质量的现状,介绍了本地区耕地质量监督、保护、建设、管理等工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梨树县康达农机合作社关义新博士从科技创新角度,就耕地质量保护问题作了专题报告。参会人员就《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吉林省人才工作网举行网站开通仪式 ♂
吉林省人才工作网举行网站开通仪式 今天下午,由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办、王云坤书记亲笔题写站名的吉林省人才工作网正式开通。省委书记王云坤,省委副书记唐宪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田学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恩祥,省政协副主席魏敏学出席了开通仪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松鹤主持了开通仪式。在开通仪式上,王云坤书记为网站开通进行了第一次点击,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各市(州)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省里各大新闻媒体记者80余人参加了开通仪式。
吉林省人才工作网是由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办、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16家成员单位和9个市(州)党委组织部共同协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的一个综合性人才工作网站。其宗旨是:准确迅速地传达中央、省委有关人才工作的重要精神,及时推广先进经验,交流工作信息,全面展示吉林省人才工作各项成果,增进上下沟通和省内外交流,扩大人才工作在全社会的影响,为推动“人才兴业”战略的实施提供高效的人才信息通道和全方位指导平台。
吉林省人才工作网目前设置20个一级栏目、54个二级栏目,主要栏目有工作动态、人才项目、政策文件、典型经验、理论园地、人才论坛、吉林英才、育才之窗、人才市场、《吉林人才工作》、《人才方略》等,同时,建立了信息交流、建言献策、招贤台等互动交流栏目,并与国家人事部、吉林省政府政务信息网、兄弟省市人才工作网、各市(州)人才网等建立了互动链接。吉林省人才工作网的开通,是我省人才工作走向信息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指导和推动全省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吉林省人才工作网网址:http://www.jlrc.cn<?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深化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农垦企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深化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增强农垦企业活力,加快农垦经济发展。
基本原则。要坚持有利于iqy 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改革者积极性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属地管理、市场导向、确保稳定的原则,因地制宜、一企一策。
改革目标。全面推进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力争2005年完成改制任务。对基础较好、规模较大、具有生产经营和发展潜力的国有农垦企业,要通过公司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企业的发展;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农垦企业和中小农垦企业,要通过国有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破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序列;要通过多种途径,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安排好职工再就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可参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吉国企改〔2005〕1号)组织实施,核心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要根据农垦企业实际,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1.切实推进政企分开。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办发〔2002〕18号),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实现主管部门与农垦企业脱钩,主管部门要变直接领导为行业指导、协调和服务。
2.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政府和农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和吉发〔2005〕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农垦企业税费改革。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另行制定),并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7号),尽快将农垦企业所办学校、医院、政法等社会公益性机构及其承担的社区服务职能与企业分离,减轻企业负担。
3.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对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可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及《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4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处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公司)的农垦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要全部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除原劳动关系,称为企业员工,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制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或企业性质维持不变的农垦企业,也要对职工原劳动关系进行转换。继续聘用的在岗职工,由企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保留原企业工龄,待新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新裁减或已经下岗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农垦企业中承包土地的职工,可用出让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作为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金额÷年租赁土地应上缴费用。补偿年限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偿使用土地的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金额按企业职工在岗工作年限计发,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月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上浮30%。年租赁土地应上缴费用是指企业职工承包土地每年上缴的承包费。职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即视为解除了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待补偿年限期满后,企业收回土地。原承包者和企业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继续承包土地,并向企业缴纳相应的租金。
对畜牧场、参场、鹿场、果树场等农垦企业的职工,可通过将企业有效资产量化作为经济补偿的办法,按政策解除劳动关系。对农垦企业中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且用货币支付劳动报酬的下岗职工,要参照我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各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要注意处理好农业和非农岗位职工的利益平衡问题。
(二)发展方向及保障措施
1.大力构建农垦企业多元化发展新格局。农垦企业要以推进经营产业化、规模集团化、经济成分股份化为重点,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广泛开展招商引资,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努力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2.切实把农垦企业建设成为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验区和示范区。各级政府要把农垦企业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农垦企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辐射带动和实验示范作用。努力把农垦企业建设成农业产业化的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成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实验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和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从而有力地促进农垦事业的发展。
3.建立健全农垦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国有农垦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3〕30号)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按城镇企业办法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续保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按农垦企业参保办法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按吉劳社养字〔2003〕3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继续缴费;除被农垦企业继续聘用的在岗职工外,其他人员可按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基数20%的比例继续参保缴费,直到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农垦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比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有关规定办理。
4.对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要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对国有农垦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应按《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农垦字〔2004〕148号)规定,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对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国有农垦企业改革领导机构,统筹组织协调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坚持民主决策。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职工意见,集思广益,认真研究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搞好改革试点工作。国有农垦企业改革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我省农垦事业的发展,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要本着实事求是、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农垦企业的改革办法,认真抓好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整个工作顺利实施。
(四)保护和处理好国有资产。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严防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运作。对涉及公司化改造、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变现等产权变动的,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改革企业按核准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处置国有土地的,应根据所采取的不同处置方式,到省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大对企业改革的监管力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把清产核资关、财务审计关、经济补偿关、社会保障关等核心工作环节,确保改革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引发新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国有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5-6-10 8:51:00 来自:省政府公众信息网
吉林省今冬严抓秸秆焚烧,引发安全事故将追刑责 ♂
吉林省今冬严抓秸秆焚烧,引发安全事故将追刑责针对今年的大气污染形势,吉林省在今冬将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细致部署,全面打响“秸秆禁烧”攻坚战。
秋冬季是吉林省大气污染最严重的时段,今年针对吉林省实际情况,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了秋冬季秸秆禁烧、离田、计划烧除3个具体工作方案,狠抓禁烧关键环节,坚决守住重污染天气和空气质量达标两条底线。责任部门在部署中还明确了“四个禁止”的重要工作,即禁止在禁烧区内烧除,禁止在限烧区内无序烧除,禁止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烧除,禁止在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烧除。
同时,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秸秆禁烧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公安、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对造成大气污染、导致财产损失、引发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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