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购机补贴的推动力(充分考虑用户需求 重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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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充分发挥购机补贴的推动力

2、充分考虑用户需求 重构服务体系

3、充分认识全程机械化推进的意义

4、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的规范性、引导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购机补贴的推动力

充分发挥购机补贴的推动力   购机补贴政策是农机工业发展的推动力

  从2004年开始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不仅使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迅速提升,使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还极大地拉动了我国农机工业的发展,使农机工业摆脱了2004年前两年的徘徊状态,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农机装备结构的不合理状况,一大批企业借机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促进了农机工业的升级换代。正如一些专家所认同的,没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就没有今天农机工业的大好形势。

  2004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目的是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作为直接为“三农”提供生产工具和技术装备的农机工业,也因此同步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据统计,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拉动下,2004年当年,我国的农机工业总产值就达到了近900亿元;2005年总产值和销售收入首次双双突破1000亿元大关,总产值达到了1084.39亿元,与2004年相比增速达31.52%;产品销售收入为1058.16亿元,增幅达35.7%,高于全国机械工业的平均水平;实现利润41.43亿元,同比增长了82.19%。2006年,我国的农机工业继续保持高位增长,规模以上农机企业工业总值达1316.7亿元;2007年虽然增速放缓,但依然达到了1500亿元。今年7月,中国农机工业协会召开的农机工业经济运行分析上,高元恩理事长预计,今年农机工业总产值将达到1700亿元。

  同样,受益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大中型机械的倾斜政策,大中马力拖拉机、小麦、水稻以及玉米收获机械、水稻插秧机等也在这近5年的时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拖拉机市场的热点产品已从2005年的70至80马力提高到如今的100至120马力以上。大中马力拖拉机的快速发展也拉动了与之配套农机具的需求,新型、高效的联合作业机组、保护性耕作机械也成为市场的抢手货。

  阳光操作 众望所归

  好的政策只有科学、有效地实施,其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才能使其效能最大化。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推广部门认真组织、积极实施,使这一政策实现了惠农的真正目的,全国的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土地流转,加快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步伐。更涌现了像朱庆来那样的闻名全国的基层农机工作者。在利用政策加快我国农机化发展水平的过程中,农机工作者们功不可没。

  当然,就像硬币有两面一样。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司长宗锦耀近日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座谈会上指出,目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表现为:农机补贴资金缺口较大,农民购机热情高涨,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生产企业劳动力成本增加,补贴产品价格上涨压力较大;一些省份的补贴资金结算较慢,挤占了农机企业周转资金,一定程度上影响生产企业的投入再生产;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如信息不公开,补贴产品营销环节制度措施不够完善等。

  这次会议透露出的信息表明,如果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5年来,全国各地的农机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组织实施上,那么,从这次会议开始,阳光操作将成为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更高要求,“三公”原则也将成为大家必须遵守的原则。农机人将要结合国家的经济形势、农机行业的现状,从更广阔的角度去看待、去实施这项不仅能够惠及农民,提高我国农机化水平的政策,还能推动我国农机工业快速发展的政策。

  这对农机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也符合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也不是一促而蹴的,也是需要时间的。或许,用不了多久,现在企业头疼的因一些省份补贴资金结算较慢导致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就不成问题了;在大部分农机管理部门的公告栏中,应该对企业公开的信息会一览无余。到那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会给农民带来更大实惠,也将更有利于农机工业的发展。因为没有我国自己的农机工业,就没有真正的中国农机化事业。

充分考虑用户需求 重构服务体系

充分考虑用户需求 重构服务体系

2015青岛国际农机展上观众认真研究玉柴发动机

在黄伟枢眼里,玉柴“竭诚用户”的理念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优秀的产品品质,一层是高效的售后服务体系。

玉柴的服务好,一直以来都是行业所公认的。但是在黄伟枢眼里,玉柴的服务还不够高效:“以前规模还不够大时,我们的服务能够很好地满足用户需求,但随着市场份额的提升,我们的服务体系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来为用户带来更高效的服务。”

首先,是转变服务观念。“以往,我们的售后管理和服务人员大多持有车用发动机售后服务的观念,这种观念限制了农机服务效率的提升。”针对农机服务的特殊性,玉柴从转变服务观念着手,开始了服务体系从上到下,自里而外的重新构建。

然后,是提升服务能力。玉柴通过专业化管理来提升农机的售后服务能力,进入2015年以来,玉柴成立了通机动力事业部,将农机业务整体划分出来,并针对农机售后,成立了独立于原来的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经理部。

通机动力事业部包含工程机械动力和农业机械动力2个细分市场,是一个更为专业的独立部门。专业化的管理使玉柴能够快速捕捉各细分市场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并有利于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的日常对接,是对研—产—销—服的上层以及内部重构。

经理部则直接针对各地区的终端用户,是下层及外部重构,也是售后服务的前线部队及关键环节。相比于以往由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负责售后问题,其专业性更强,权力和责任也更加分明。经由各区域经理部的服务经理直接负责区域内的售后服务问题,与用户的对接和沟通将会更加畅通,问题处理也会更加及时。

“我们在转变服务观念和提升服务能力两方面,进行了服务体系的重新构建,新的服务体系将使我们更加贴近用户,更好地服务于用户。”黄伟枢告诉记者。


充分认识全程机械化推进的意义

充分认识全程机械化推进的意义

(知谷APP独家报道)在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论坛上,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李伟国司长就如何充分认识推动全程机械化行动的意义进行了阐述。

推动全程机械化活动是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是提升农机化整体水平的内在要求;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

只有明确全程机械化的定义、主攻方向、基本原则、未来发展目标、技术路线图及重点任务才能正确把握全程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此外,只有通过政府支持,制定发展机制,才能保证全程机械化机制的推进,这也是我国十三五的重要任务之一。

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的规范性、引导性和权威性

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的规范性、引导性和权威性

?  自从农业机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就开始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历史。从事和关心农业机械化的人,往往都想要一个“什么是农业机械化”明确的、可遵循、能指导实践的科学定义。对于这一需求,从理论表述和法律规定上国内外已出现许多供给,各有所言,但长期没有统一的定论,下面列出一些定义可见一斑。

[农业机械化]?在农业中以机器代替手工工具,以机械动力和电力代替人力和畜力进行生产。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全部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要求耕种、收获、排灌、运输、加工等项作业都能使用机器操作。(辞海·经济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12月版 第335页)

[农业机械化]?农业中广泛应用机器设备以代替手工工具和畜力农具。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有:农、林、牧、副、渔等部门的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作业机械化,产品运输和加工机械化,以及农业基本建设施工机械化等。是节省人力、减轻劳动强度、提高作业质量、抢农时赶季节、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推动多种经营发展和进行大规模垦荒的重要手段,是广泛采用现代先进农业技术措施的必要条件,是从根本上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必由之路。(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 上海辞书出版社 农业出版社 1983年12月版第14页)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用各种动力和配套农机具装备农业,从事农业生产,以实现农业生产工具的现代化。(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业机械化卷 中国农业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页)

农业机械化可以定义为用机器逐步代替人、畜力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改造和经济发展的过程。这里的农业生产是指现代广义农业中的全部作业,逐步代替畜力的过程,是指这种代替绝非一朝一夕即可实现,而是要求逐步的通过量变到质变,有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农业机械化工程》余友泰主编 中国展望出版社 1987年7月版 第4页)

还可以列出很长的清单,不必一一列举。国际上《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韩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业机械化也有各自的定义。

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定义)

1.本法所谓的“农机具”,指的是有效地进行耕耘整地、播种、施肥、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畜禽饲养管理、收获、产品加工及其他农作业(包括和以上有联系的作业,下同)所必需的机械和器具(包括附件和零件)。

2.本法规定的农业机械化,指的是通过有效地引进利用动力或畜力的优良农机具,而使得农业生产技术高度发展。

韩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农业机械”指农林畜产品的生产及产后处理作业、生产设施的环境控制及自动化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其附属机械资材。

2.“农业机械化事业”指通过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普及、技术培训、安全管理等,谋求提高农业生产的积极发展并改善农业结构及经营管理。

(以上两国的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取自刘明祖 安建 张宝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第269页、第280页 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关于农业机械化定义有这么多各有不同的表述,是因为农业机械化本身的广泛性、复杂性、时空性,很难用简短的文字全面准确概括。国情不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这些定义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自然科学、经济学含义作出的理论表述;二是根据法律原则作出的法律规定。即,国家按照立法目的和法律实施的需要,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范围,用法律用语作出的法律规定。这些定义的差异可概括为几个方面:1.只讲代替,未讲过程与既讲代替,又讲过程的差异;2.只讲农业机械化是什么,未讲为什么与既讲是什么,又讲为什么的差异;3.表述或规定农业机械化范围包含的内容广度、深度有差异;4.国情不同,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虽然对农业机械化的定义有诸多不同的表述,但有一个共同点是,都在定义中不同程度地表述了农业机械化是在农业生产中用机器代替手工工具。因为大家公认,用机器进行农业生产,是农业机械化生产方式与其他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是农业机械化不以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特征。在农业生产中用机器代替手工工具是进步、是革命,是农业机械化的要义和真谛。

在全国实施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战略举措时,对什么是农业机械化?为什么要促进农业机械化?促进什么?怎样促进?等问题存在的多种见解,急需从法律上进行规范、统一,依法促进,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权威作用。在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领导下,严格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起草过程中(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工作人员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多次用书面或开座谈会的方式征询各方面专家意见,到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撰写了调研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为科学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提出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定义的法律规定初稿,又经过几次广泛征求竟见和审议修改,直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形成了公布施行的法律定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定义规定是: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关于本法第二条第二款“农业机械”调整范围的规定,在审议中依法立法对《草案》作了重要修改。《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及其产品的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所称农业机械,不宜以农业管理部门分工管理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机械为限,按照国家《农业法》对“农业”的定义,农业机械还应包括“林业机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同志也一再重申,本法不是农业机械化管理法,是一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经审议后采纳了农业机械的“农业”定义应按照《农业法》确立的“农业”定义,对农业机械的范围不再分部门一一列举。因此,修改后的“农业机械”定义,调整范围既全面,又准确,科学、严谨,获得通过。依法立法,体现出我国立法体系的健全、协调和法律的权威、规范、保障作用。

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成果,集中了大家的智慧,充分吸收了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吸纳了国内国际经验,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相统一,规定了法律调整范围,是反映规律、符合国情、全面准确,现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具有公认的规范性、引导性和权威性,受到业界、学界一致赞同和普遍遵从、拥护,是指导我们统一认织、规范行为的法律基础和进行实践、依法促进的法律依据。

其规范性体现在定义是集中了大家智慧,取诸多表述之精华,作出了反映农业机械化本质属性,体现事物发展规律,符合国情,统一规范的中国法律规定。定义既表述了“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这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起点,突出了先进取代落后的革命性;又表述了农业机械化是“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指明了农业机械化发展变革运动的目的性和过程性。发展是在运动中变化的,运动变化是有过程的,过程是分阶段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定义又规定了农业机械的法律调整范围。以上定义,从法律上明确了促进什么和为什么促进两大根本问题。既有实践依据,又有理论渊源。马克思曾论述,“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这里指的劳动资料就是机器,他说机器是大工业特有的生产资料,用机器生产是工业革命的起点。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机器生产与手工生产的本质区别,手工生产的技术基础是靠经验传承,手工工具往往固定不变世代相传达千年之久;机器生产的技术基础是靠科学,现代工业从来不把某一生产过程的现存形式看成或当作最后的形式。他总结说,“因此,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这提示我们,靠科学,是革命的。仅凭经验,是保守的。马克思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劳动资料变革进步的过程后总结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在劳动资料中,机械性的劳动资料………更能显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因此可以推论,用农业机械生产是农业机械化的起点,也是现代农业革命的起点。在农业中用农业机械生产是显示机械化生产方式与传统手工生手方式本质不同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时代特征。不断将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代替落后的手工工具用于农业生产,符合以新代旧、除旧布新的新陈代谢规律。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反映了这些特征和规律,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可以指导实践有效施行。

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的引导性,体现在既定义了农业机械化是什么的本质属性,又定义了为什么的发展目的,阐明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真谛和基本方向,改善条件,提高水平和效益是大家的共同追求,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相统一,使我们明确了促进什么?为什么促进?这些共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党中央作出了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现化化,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农业强必须科技装备强,强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支撑,必然是新时期、新征程的重要战略任务,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在新时期仍然具有重要引导意义。

定义的权威性体现在这是国家第一次用法律对农业机械化的定义进行规定。法律条款按照立法目的和法律实施的需要,取多种学术见解和实践经验之精华,将农业机械化的本质属性和符合国情的法律调整范围,加以规范统一,用法律用语进行规定。定义成为国家法律规定,法律公布施行使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促进和依法行政的法治轨道。所以农业机械化法律定义具有权威性。

(作者为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会主任)

来源:《农机质量与监督》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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