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要避免“拔苗助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千万不能马虎,这31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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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村土地流转要避免“拔苗助长”

2、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千万不能马虎,这31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3、农村土地确权面积超一半

4、农村土地确权面积超十一亿亩

农村土地流转要避免“拔苗助长”

农村土地流转要避免“拔苗助长”


对事关重大、又绝不可操之过急的土地改革,国家的态度是“审慎”。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农业现代化,改革是关键。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审慎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试点。

怎样做到“审慎”?

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目前为农民颁发了大约3.4亿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也在加速。“当前要避免随便瓜分。”他表示,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土地改革,某种程度上是剥夺农民的权利。

不能变现的土地权利,被称为“农村沉睡的资本”。有人认为,农民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权利,换取更多的就业机会、发展空间和更高的收入。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郭晋云提出,目前土地流转,特别在偏远地区面临土地确权没有到位,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确权没有到位,农民没有拿到‘红本本’,心里始终悬着,担心一旦流转出去,利益受到损害,许多地方,农民宁愿抛荒,也不愿流转。一些土地没有确权,时间长了,容易造成土地边界权属不清,利益不明,在土地流转中容易形成较多矛盾,给流转带来困难。”

他建议,抓紧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土地流转的鼓励和支持政策。

“沉睡的资本”正在慢慢苏醒。有人担心,资本下乡会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会造成新一轮“跑马圈地”。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农科院院长马荣荣提出,要为农村土地流转设置技术门槛,让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落到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能人手中,让农业用地规模经营更有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足量的优质农产品。

“一些地方土地承包面积少则500亩,多则1000亩,经营权往往由出钱多少决定,而不是依靠经营管理水平,造成农业用地经营粗放。”

马荣荣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周期过短,承包农户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土地掠夺式经营现象普遍存在。“这类现象不破除,要实现农业现代化,使农业用地规模经营更有效率,只能是一种空话。”

他建议,土地经营权承包者必须有一定资质,要适当控制承包者的经营规模,重新梳理审定各类作物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要延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周期,从目前的一年流转一次延长到5年至10年流转一次,提高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保护和改善农田设施、增加土地物化投入的积极性。

陈锡文表示,三中全会之后,农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农民流转土地一定有自己的考虑,如果他觉得务工经商有更好的收入,愿意把土地流转给别人,那没有问题。如果他没有更好的收入,政府强制他流转,某种程度就剥夺了他的权利。”

“如果拔苗助长,反而效果不佳。”陈锡文强调,土地流转的速度,应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稳步突进,在法律保护和相应的政策下,让农民自己去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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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千万不能马虎,这31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千万不能马虎,这31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资料图

官方的表述认为,对于农民来说,土地确权登记是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也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只有通过确权颁证,才能确定土地对应的权属关系,才能随即展开其他各项改革工作。

例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有了保障。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逐渐稳定和完善,使农村土地用以抵押融资成为可能。农民也将因此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什么是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农村土地确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具体使用权方面,建设用地方面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方面主要是承包经营权。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有关确权的31个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答:(1)家庭承包方式。①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②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③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④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

⑤建立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⑥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⑦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归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地国土部门已经有航空数码彩图的,本次确权登记时可以直接采用,在该图基础上勾图到户并制作户籍图粘贴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上。

(2)其他承包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报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3.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4.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5.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

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6.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7.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8.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9.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及之后,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0.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1.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12.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13.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14.集体所有的机动地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原则上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15.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方和家庭人口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发包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在纠纷的,待纠纷调解明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6.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17.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应保留或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8.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19.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20.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21.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22.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

因此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均应该确权登记。对对越参战退役人员承包土地诉求给予优先办理。对对越参战退役人员包土地诉求给予核实确权登记颁证。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认真做好他们的承包土地诉求的纠纷调解工作,在原有办理程序和时效的基础上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访即受即办。

23.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全家迁入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24.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已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25.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26.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27.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28.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29.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30.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测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31.对于退耕还林和退田还湖的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确权面积超一半

农村土地确权面积超一半

资料图

近年来,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2014年、2015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又新增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辽宁等10省(自治区)开展整省试点,使整省试点省份达到22个。

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已经有2545个县(市、区)、2.9万个乡镇、49.2万个村开展了试点,已完成实测面积近11.1亿亩、确权面积近7.5亿亩,分别约占全国二轮家庭承包合同面积的88%和59%。从试点地区看,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在开展试点较早的地区,确权成效已经初步显现。

摸清了承包地底数。按农户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记载内容统计,全国农户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约有13亿多亩,而国土“二调”相应面积超过18亿亩,面积相差5亿亩左右,通过这次实测,基本解决了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承包地合同面积为1064万亩,此次确认面积1444万亩,为原来的136%。

让承包农户吃上了“定心丸”。这次确权采用规范的测绘技术,将承包地的位置、座标等信息详细记录在案,并附有清晰的地块示意图。许多农民群众拿到证书后感觉心里踏实,自己的承包地有了“身份证”。

促进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原来承包地面积不准、产权不清,许多农民进城打工也不敢流转土地,确权后便可以放心流转,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流入土地的新型主体也便于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提升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如吉林延边州从2014年到目前共发放5000多笔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累计13亿元。

推动了农业人口城镇化进程。为促进有条件的农业人口进城落户,中央近年来多次发文明确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这次确权使得农民群众更加感受到自己的承包地权益有保障了,从客观上打消了他们进城落户的顾虑。

农村土地确权面积超十一亿亩

农村土地确权面积超十一亿亩

资料图

农业部最新统计显示,截至本月底,全国实测承包地面积15.2亿亩,已超过二轮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确权面积达到11.1亿亩,占二轮家庭承包耕地账面面积的82%。

记者从农业部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两年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全国整省推进此项工作的省份已达28个,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2718个县(区、市),3.3万个乡(镇)、53.9万个行政村。山东、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徽、四川、江西、河南、陕西等7省(区)已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

据了解,2014年开展整省试点以来,农业部先后4次组织召开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议,先后组织相关人员赴全国31个省份不定期开展调研督导100多人次,并积极与财政部协调,推动设立了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保障全国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推动了“三权”分置,促进经营权有序流转,使农民获得实惠。

确权摸清了土地家底,农户承包面积和边界得以清晰化,减少了土地承包纠纷,增强了土地权能。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拥有了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放心行使转包权和出租权。

此外,依托经营权,农户能够进行抵押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截至2016年底,二轮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4.7亿亩,占比约35.1%。全国2.3亿农户中已有约7000万农户不直接经营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

在全国推进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各地围绕确权成果转化应用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在承包地退出、互换并地、解决土地细碎化以及休耕轮作、两区划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8年是全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收官之年。下一步,农业部将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省份按时完成任务。明年重点将结合各省(区、市)实际,对遗留问题组织开展统一摸底调查,同时加快国家级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推进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化。

此外,为推动确权红利充分释放,农业部将指导各地在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确权成果在推进土地流转、抵押融资、涉农补贴等方面的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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