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广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质量提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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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农村部:广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质量提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3、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农业农村部:广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质量提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农业农村部:广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质量提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农机网 热点关注】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8号建议“提高耕地质量水平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答复。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农业农村部表示,国家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机构改革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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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编制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修编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我部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今后一个时期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田、 土、水、路、林、电、技、管8个方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土壤改良、高效节水灌溉、绿色农田示范,推动实现藏粮于地。 二是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及时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要求,有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复工。印发《关于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指导各地探索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方式,上半年地方累计发行专项债61.44亿元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截至6月底,今年全国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4338.5万亩,占年度任务量的54.2%。截至7月9日,2020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资金共计867亿元已全部下达,较去年增长约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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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编制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支持各地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确保2020年全国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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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强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上,农业农村部表示,国家积极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安排资金用于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培肥改良土壤,有效推动了耕地质量保护。一是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提高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水平。2015年以来,我部开展“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2019年我国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为39.2%,比2015年提高4个百分点。目前,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9.3%,测土配方施肥智能化配肥服务网点达3000余个。二是开展耕地增施有机肥项目实现培肥土壤。2015年以来,我部组织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2020年启动实施退化耕地治理项目,并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退化耕地质量与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0年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增施有机肥作为技术集成示范措施,支持农户提升耕地质量。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选择63个县(市、区)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紧密结合,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目前,有机肥施用面积超过5.5亿亩次,比2017年增加5000万亩次。三是普及秸秆还田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并加大土壤改良建立土壤养护机制。我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安排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在全国建设了260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推广以秸秆还田为主的综合利用,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5%。今年年初,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并以“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安排中央财政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东北四省(区)完成2020年4000万亩保护性耕作实施任务。近期,我部启动退化耕地治理,加大土壤改良力度。在江苏等13个省(区、市)耕地酸化问题突出的重点县开展综合治理试验示范200万亩,在河北等8省(区)排灌条件较好的区域开展轻、中度盐碱耕地综合治理试验示范8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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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退化耕地治理、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等工作,加强东北黑土地、酸化耕地、盐碱化耕地 “三片地”退化耕地治理,将相关技术措施按照“各炒一盘菜、共做一桌席”统筹实施,发挥政策协同优势,形成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合力。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近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深入了解《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记者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我国农用薄膜覆盖面积大、应用范围广,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地区农用薄膜残留污染严重,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用薄膜污染治理工作,对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在农用薄膜全程监管上有什么考虑?

答:《办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遵循全链条监督管理的思路,构建了覆盖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管体系。《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督促生产者依法依规执行好相关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定期开展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问:《办法》对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环节都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了便于农用薄膜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办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相关环节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标明推荐使用时间,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二是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依法建立销售台账。三是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

问:《办法》对回收责任如何确定,对回收利用又有哪些激励措施?

答:为落实不同主体的回收责任,《办法》规定: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为激励各方参与农用薄膜回收,完善回收利用的措施,《办法》提出,一是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

二是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三是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问:《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为推动《办法》有效落实落地,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宣贯力度。对《办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主动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各方回收责任。

二是创设农膜区域绿色补偿制度。今年,我们在内蒙古、甘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个省(区)选择6个县开展试点工作,着力探索耕地地力补贴与农膜回收的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农民捡拾回收农用薄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一步,我们将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大示范推广力度,推动构建农用薄膜回收的长效机制。

三是实施好农膜回收行动。进一步深入推动农膜回收重点县建设,大力推进标准地膜使用,推动相关主体落实农用薄膜回收责任,参与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回收利用水平。

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农业农村部8月31日表示,下一步将组织和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进行探索。同时,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据介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围绕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进行了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北京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退出机制等。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陆续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宅基地户有所居、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有偿退出宅基地、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政策。另外,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农业农村部表示,未来,将继续探索完善宅基地退出和使用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完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分类分步处置存量问题。

  同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乡村振兴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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