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开通金融支持秋冬种工作专属通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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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开通金融支持秋冬种工作专属通道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四期)报告发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开通金融支持秋冬种工作专属通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开通金融支持秋冬种工作专属通道

?  近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秋冬种专项行动的通知》,贯彻落实全国秋冬种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部署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平台开展金融支持秋冬种专项行动,开通专属绿色通道,创设专属金融产品,切实增加信贷资金供给,支持稳定小麦种植面积,扩大冬油菜种植,提高冬季蔬菜供给能力,助力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通知》明确,信贷直通车秋冬种专项行动集中开展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创设专属金融产品,优化授信条件,简化放贷程序。二是开通专属绿色通道,将信贷申请主体范围在核验基础上适当放宽至高素质农民、农业企业等有信贷需求的,特别是涉及小麦、油菜、冬春蔬菜生产等经营主体。三是集中开展宣传推广,组织媒体开展秋冬种专项行动系列专题报道,扩大影响范围。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单位、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秋冬种工作对农业生产及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协调督导,切实推进秋冬种行动取得实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

经营发展良好经济绩效较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五期)报告》着重从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金融信贷4个方面考察了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绩效。调查结果表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且总体呈上升势头

资料图

经济绩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引擎。由于内在“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增效方面被寄予厚望。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定位不同主体在发展生产、提升效益和竞争力方面的不同组织功能,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提升农业经济绩效。

本报告着重从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金融信贷4个方面考察了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绩效。调查结果表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且总体呈上升势头。

偿债能力总体较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负债率较低,各主体、各地区间差异较小,纵向变化幅度也很小

资本结构是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比例关系,资产负债率是资本结构的重要指标之一,影响并决定着企业绩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控制资产负债率在合理区间内对其经营绩效和发展前景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负债率较低,各主体、各地区间差异较小,纵向变化幅度也很小。

调查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负债率平均为8.79%,同比下降0.02%。该数据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分主体类型来看,资产负债率最大的是家庭农场,其次是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4类主体2015年资产负债率依次为10.6%、9.59%、9.45%与5.77%。可能的原因在于,相对于其他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运行所需的必要资产较小。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负债率相差较小,且偿债能力均比较强,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偿债能力较弱,2015年资产负债率平均为14.79%,其中最弱的主体类型是种养大户,2015年其资产负债率平均为15.5%。原因可能与东中西部合作社发展差距、受金融约束程度以及政府对其财政扶持力度不同有关。

资产管理能力有提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拥有较高的资产周转率,各主体、各地区的资产周转率整体呈良好的稳步提升态势

资产周转率是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企业资产运营管理能力。一般来说资产周转率越高,表示企业资产使用效率越高。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拥有较高的资产周转率,各主体、各地区的资产周转率整体呈良好的稳步提升态势。

数据分析结果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的资产周转率平均为59.97%。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间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资产周转率平均为4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周转率比其高了39.47%。在宏观经济疲软的大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具有较高的资产周转率水平,说明其整体资产管理能力相对较好,拥有较高的资产运营效率。

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周转率水平最高,2015年达到了61.13%;其次是东部地区,整体资产周转率为59.04%;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周转率相对较低,为57.2%。

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例,2015年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产周转率平均为57.51%,东部和中部地区分别为75.05%和76.83%。与此相类似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东部和中部地区合作社资产周转率几乎没有差别,2015年分别为64.75%和64.29%,但西部地区仅为41.5%。该数据可能说明,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售能力与东部和中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可能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能力相对较弱以及信息联通方式相对不发达有关,使生产出来的商品无法及时销售转化成资金。

纵向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管理能力有强化趋势,东、中、西部地区资产周转率都有所提高。根据调查结果,201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周转率平均为58.65%,2015年则上升到了59.97%,增幅达2.25%。

家庭农场盈利能力最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较强,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总体较高,且资产报酬率的地区差异较小

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指标是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盈利能力的两个重要指标,其中销售净利润率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获得的净利润占其销售额的比重,反映每销售一单位产品获得的净利润,该指标数值越大,表明经营主体获利能力越强。资产报酬率则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获得的净利润占其总资产的比重,反映企业每一单位资产投入获得的净利润,该指标值越大,表明经营主体资产的配置与利用越有效率,企业盈利能力越强。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较强,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总体较高,且资产报酬率的地区差异较小。

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销售净利润率的加权平均值分别为49%。较高的销售净利润率反映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其他农业类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的获利能力。

4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销售净利润率从大到小依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4类主体销售净利润率加权平均值依次为53%、52%、42%与40%。这样的排序结果与新型农业主体的家庭参与经营程度和经营规模两个要素密切相关。家庭农场更多倾向于由家庭成员负责经营,其能够最大化发挥家庭经营优势,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其较强的盈利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出的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排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时间维度来看,2014年至2015年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净利润率分别增加7%和5%,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销售净利润率分别减少15%和3%。这说明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潜力不容小觑。相对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较高的组织成本,但随着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形成发展合力后,其盈利能力提高具有较大潜力。

4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资产报酬率从大到小依次是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调查结果,2015年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报酬率加权平均值依次为27%、24%、23%与21%。

金融服务能力待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方式灵活多样,信贷获批率较高但贷款需求不足,贷款次数较少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规模水平、体制机制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亟待进一步提升。

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方式灵活多样。各主体贷款方式具体有信用贷款、五户联保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等。一般来说,其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较好,具有均衡性,地区差异不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获金融机构认定的比例较高,且与金融机构相距较近,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支持与服务提供了便利。

从总体贷款比例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获批率较高,但贷款需求稍显不足。

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信贷获批率是39.4%,比农村家庭正常信贷获批率高约12%。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其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特征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能够比单个农户获得更多的正规贷款,在贷款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表现得十分突出,也体现了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组织的重视。

相较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显得不足,贷款次数较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成立以来获得的贷款次数均值仅为1.36次/个。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涉农新增贷款在全年新增贷款中占比为32.9%。但是,随着农业发展多元化,仅依靠传统银行加大贷款投放显然是不够的,需求成为亟需破解的难题。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四期)报告发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四期)报告发布

调研数据表明,相较于普通农户,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使用信息技术方面有较大优势,发展潜力巨大;但组织制度设计欠缺,金融可及性不高、政策支持力度弱等因素也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四期)报告》涵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潜力开展了非常深入的考察,搜集了大量一手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据缺失。调查最终获得的总样本为5191个,其中122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1343个家庭农场样本,2017个种养大户样本,60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

人员“精英化”特质突出

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成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最大,分别为25.27%和25.22%

从整体数量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拥有成员数量远超家庭人口数,表明其已突破传统,形成对外部成员的吸纳,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在调查可观测的407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平均员工数为42.18。结合调查数据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可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少为农村居民提供了19990.79万个就业岗位,2015年中国农村人口为60346万人,这意味着其促进了33.13%的农村居民就业。

雇工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同时,雇工的效率也在提高。从质量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中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成员占据较高的比例,且高学历的人数在逐年增加,这无疑会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横向比较,四类主体间差异较大,发展不平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成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最大,分别为25.27%和25.22%,但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差距较大,分别为7.70%和5.88%。可以说,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精英化”特质突出。分析其原因,龙头企业方面,实行选拔制,基本条件是能够胜任一定的工作,往往对员工学历有一定要求,农业合作社方面,实行会员制,以家庭的形式入会,户主代表家庭加入合作社,算一人,户主作为一家的主事人,一般为男性,相比女性具有更高学历的可能性更大。

龙头企业能够以个体发展创新,收益良好。调研数据显示,企业中专职管理人员为14.49人,占比20.84%,研发人员平均数量为6.72人,占比7.13%,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说明龙头企业以独立个体发展时其运作能以层级分工的方式实现,利于效率的提升。但相比而言,研发人员明显不足,未来龙头企业在形成品牌,技术、经营方式、产品创新方面仍有相当大发展空间。

现实中,物质资本往往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规模、引进技术与改变经营方式的瓶颈。总体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为坚实的经营基础,从2014年到2015年,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总体呈增加趋势,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发展向好;但不同主体间仍显示较大差异。

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均值达到361.00万元,较2014年增长了11%,与传统农户相比,优势十分明显。据已有数据估算,2015年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约是单个农户总资产的7.6倍。

财务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在所调查的样本中,设有专职会计的经营主体样本个数仅为1399,占比30.61%

财务管理方面,是否配备专职会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绩效影响显著。

本次调查发现,设有专职会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少,在所调查的样本中,设有专职会计的经营主体样本个数仅为1399,占比30.61%,未设置专职会计的经营主体样本个数为3172,占比69.39%。财务制度完善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此外,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调研数据显示,目前财务对全体会员公开已成为当前合作社主流,47.17%的合作社已经设置成员资金账户。

从股权结构来看,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权的界定也越发明晰,但总体设置还有提升空间。

以龙头企业为例,一方面公司高管的薪酬与股权仍然存在较大的增长空间。调查显示,在所调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中,薪酬最高的前三名高管平均年薪约为18万元,显著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此外,薪酬最高的前三名高管持股比例较低,约为24%,股权激励机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另一方面,大部分龙头企业存在股东数量少,股权制衡低的问题,股权制衡绩效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具体而言,在所调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中(有效样本数为531),有312家企业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持股比例均值高达51.87%。其中,持股比例在60%至80%之间的企业有118家,占样本总数的22.22%;持股比例在80%至100%的企业有106家,占样本总数的19.86%。

网络销售渠道拓宽

人均电脑拥有量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2倍,94.84%的经营者在家庭或经营场所中接入了宽带或实现了WiFi覆盖

信息技术方面,调研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技术发展程度较高,电脑拥有量、电脑使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相较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善于使用信息网络来拓宽自己的销售渠道。

调研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的平均每人电脑拥有量为0.7399台、0.3855台、0.3389台、7.0631台,人均电脑拥有量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2倍,说明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字化办公的硬件配备总体状况很好,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普及程度也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调查得到的5191个有效样本中,94.84%的经营者在家庭或经营场所中接入了宽带或实现了WiFi覆盖。

在互联网营销平台构建方面,有14.89%的经营者建有自己的网站,该比例要低于《2014年下半年中国企业互联网应用状况调查报告》中发布的全国企业网站41.4%的建站平均水平,说明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网站的构建还有待提高。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均有部分经营者进行APP的开发,其中龙头企业APP构建率最高,10.71%的龙头企业经营者开发了自己的APP。销售途径选择方面,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多种互联网销售方式。其中,54.25%的经营者入驻了第三方电商平台,28.76%选择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17%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

金融政策支持缺乏

在一万平方公里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获取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仅为89.61个,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59.65个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金融机构网点密度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一万平方公里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获取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仅为89.61个,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59.65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达金融机构网点耗时平均为0.42小时,将近一个小时,日常获取金融服务的时间成本相对较高。

近几年,国家连续出台了大量金融政策鼓励“三农”发展,如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并特别指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是总体而言,目前政府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只有极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高力度金融政策支持。

经过加权处理后的数据显示,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得到很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的共有128家,占有效样本的2.63%,得到较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的共有301家,占有效样本的6.19%。加总后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获得高力度金融政策支持的仅占有效样本的8.82%。

整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政府政策支持力度还有待加强。调研数据显示,仅有少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高力度的产业、金融、政治激励政策支持。此外,横向来看,政府的产业、金融、政治激励政策存在不均衡现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高力度政策支持的比例均远远大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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