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发布(《中国一拖志(第二卷)》面世)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最新农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发布(《中国一拖志(第二卷)》面世),农机新产品,二手农机,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价格查询,农机报价大全,更多农机资讯请查看:农机资讯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今天给各位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发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国一拖志(第二卷)》面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发布

2、《中国一拖志(第二卷)》面世

3、《中国共产党农史纲要》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前款的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第二十一条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条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第二十三条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四条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五条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九条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一拖志(第二卷)》面世

《中国一拖志(第二卷)》面世

(知谷APP独家报道)知谷网记者从中国一拖集团获悉,9月28日,历经两年时间编纂完成的《中国一拖志(第二卷)》面世了。中国一拖领导赵剡水、吴勇、刘永乐、田鹏及各部门、单位的部分厂志编纂人员出席发布会。

据悉,《中国一拖志(第二卷)》编纂工作于2013年9月启动,整体工作历经组织发动和编目设计、撰写、编辑、补证四个阶段,于2015年9月完成,在中国一拖60周年厂庆之际正式出版发行。

该书分上、下两卷,共十二篇,150万字,全面记述了1985年至2010年中国一拖及所属单位的改革历程和发展变化,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广大员工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中国一拖的发展历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会议对《中国一拖志(第二卷)》进行了现场发布,向所属单位代表颁发了志书。中国一拖领导对优秀总纂、优秀编委、优秀编辑和优秀撰稿人进行了现场颁奖。

中国一拖董事长赵剡水代表中国一拖党委、总部对厂志的出版发布表示热烈祝贺。赵剡水说,在中国一拖60周年厂庆的重要时刻,《中国一拖志(第二卷)》正式出版发行,他向参与厂志编纂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关心支持厂志编纂的老领导、老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

赵剡水总结了厂志编纂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重要收获。一是加强了对企业发展历程和文化传承的了解,二是提高了对企业基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是增强了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他希望在志书发布后,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员工要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把它作为厂史教育的教材,充分发挥志书的价值和作用。

知谷网认为厂志编纂可以使企业厘清发展中的成败得失,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振奋精神,开拓创新。

《中国共产党农史纲要》出版发行

《中国共产党农史纲要》出版发行

  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主编的《中国共产党农史纲要》由中国农业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2021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

  《中国共产党农史纲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学习教育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大历史观,以写实的手法,融合文字、图片、音频等内容形式,从历史发展的逻辑进程出发,以探索正确处理党和农民的关系、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工农城乡的关系为主线,以农业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为主题,围绕百年“三农”发展史,系统梳理建党百年来党领导“三农”工作的基本脉络和发展轨迹,总结党领导“三农”工作取得的历史成就,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三农”事业发展的非凡历程,从历史的纵深维度彰显党领导亿万农民创造幸福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进的历史功绩。

  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担任主编,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焕鑫和中央农办副主任吴宏耀任副主编,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承担编写组织工作,组织国内多位从事“三农”研究工作的权威专家学者集体编撰。本书的编写出版工作历时两年,几易其稿,精心打磨,旨在讲好“三农”故事,引导广大党员同志和“三农”工作从业者进一步认识“三农”发展规律,从百年农史中汲取思想和智慧。

  该书由3篇序章,9个章节和附录组成。序章由唐仁健、刘焕鑫、吴宏耀撰写;9个章节涵盖从农村土地改革、城乡关系、减贫奋斗、农村合作经济、农产品市场流通、农业科技、农业绿色发展、农村法治建设、乡村治理等内容;附录独家收录了中国共产党百年来“三农”发展大事记,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三农”工作者、科研人员和历史爱好者学党史、讲农史的重要学习参考读物。

标签:耕地   占用   用地   第二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263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