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风险的增加不会影响粮食安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通知 部署开展省级政府履行耕保责任目标情况期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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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自然灾害风险的增加不会影响粮食安全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通知 部署开展省级政府履行耕保责任目标情况期中检查

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

自然灾害风险的增加不会影响粮食安全

自然灾害风险的增加不会影响粮食安全

8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急管理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气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针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的增加会不会加重粮食危机的问题,国家防总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洪涝灾害导致6032.6千公顷农作物受灾,其中绝收1140.8千公顷,主要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和淮河地区。但我国往往是大水之年是丰收之年。因为我们国家水资源本来就短缺,丰水年水资源保障条件更好。通过各项救灾措施,加强种植管理,通过一些农业技术手段,今年的洪涝灾害对我国粮食安全不会有影响。

国家防总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今年汛情灾情情况。今年汛情灾情主要有江淮流域梅雨超历史、长江淮河太湖水位超保证,蓄洪圩垸运用多,灾害损失重人员伤亡少的“两超、一多、一少”四个特点。针对长江、淮河、太湖流域洪水,台风和北方强降雨,国家防总先后8次启动应急响应,跨区域调度2500名消防指战员和30多台大型专业排涝装备驰援安徽、江西等重灾区,调拨23个批次1.34亿元中央防汛抢险和救灾物资,会同财政部下达了中央救灾资金20.85亿元,支援11个省份抢险救灾,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各地紧急转移安置群众400.6万人这也是今年汛情灾情死亡、失踪人员少的重要原因。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出动17.5万人次,直升机飞行救援122架次,营救、疏散群众15万余人。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6月、7月是汛情比较严重的时期,全国发生地灾2368起,造成死亡失踪人数80人,同比下降29%。今年1-7月,成功预报并避让了地灾274起,涉及可能伤亡人员9764人。8-9月仍然是我国地灾的高发期,随着降雨向北移动,北方地区的地灾防治仍是工作重点。

中国气象局对未来的天气气候趋势进行了预测。

8月下旬主要降雨区仍然为西北地区东部,华北、黄淮、东北地区及华南、四川盆地和云南等地,江淮、江南等地仍然维持高温少雨天气。在南海或西北太平洋有2-3个台风生成。预计9月份华北南部、西北地区中东部降雨可能较常年同期偏多2到5成,在南海或西北太平洋将有5-6个台风生成。

国家防总相关负责人强调,我们常讲的“七下八上”即7月的下半个月到8月的上半个月是防汛的关键期,但我国主汛期一直要延续到9月底,下阶段发生洪涝灾害的可能性仍然很大,防汛抗洪的任务还很重,防汛工作绝不能放松。下一阶段工作最重要的是突出四个“严”字,超警的河湖要严防死守,没有超警的河湖、还没有发生洪水的河湖要严查隐患,山洪地质灾害要严加防范,台风的防御要“严阵以待”。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通知 部署开展省级政府履行耕保责任目标情况期中检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通知 部署开展省级政府履行耕保责任目标情况期中检查

?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6-202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工作的通知》,对省级政府“十三五”前两年(2016-201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期中检查。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提高严格保护耕地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中检查,并按时完成省级自查工作。

  《通知》明确由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期中检查和自查工作。

  《通知》对检查步骤进行了规定,期中检查工作按照“省级自查、实地抽查、综合评价、报告国务院、通报整改”的程序开展。7月底前结束省级自查工作,考核部门于8月底前组织完成抽查,并将期中检查结果报告国务院,之后开展通报并组织整改。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通知》要求,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标签:设施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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