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10大变化值得关注!(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今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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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10大变化值得关注!

2、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今年4月1日起施行

3、新版《轮式拖拉机能效等级评价》标准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4、新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对补贴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释放改革红利

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10大变化值得关注!

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10大变化值得关注!

最近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的政策礼包频频,让农机的漫漫寒冬感受到春天的脚步越来越近。

2018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重磅发布,时隔8年国务院文件再次聚焦农机行业,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农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农机行业注入了强大动力、提振了信心、鼓舞了士气。

大家还沉浸在喜悦中,不到10天,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跟进发布,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第一个重大举措。

新《办法》深入贯彻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以破解农机鉴定供需难题和补齐鉴定信息化服务短板为目标。取消定型证明文件、减少申报材料、推动鉴定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取消农机鉴定级别、统一推广鉴定大纲、下放种类指南发布权、理顺实施管理关系;聚焦试验鉴定短板,明确专项鉴定职责,解决新产品鉴定难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设专利侵权的处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通过鉴定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农机产业升级,极大释放改革红利。新《办法》可谓是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的献礼之作。

那么,新旧《办法》具体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呢?

推广鉴定

(1)鉴定种类。农机鉴定的类别由原来的3种变为2种,取消选型鉴定的设置,保留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更加明确专项鉴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即服务新产品的鉴定。

(2)鉴定级别。原来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新《办法》取消了鉴定级别,不再区分部级和省级。其实2015年之后,部级与省级鉴定对于农机购置补贴的作用已经等同。但是新增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农机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

(3)鉴定大纲。新《办法》规定推广鉴定大纲统一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再制定发布推广鉴定大纲,可根据实际要求制定发布专项鉴定大纲。通过改革,提高了推广鉴定大纲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差异化技术风险。

(4)种类指南。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由原来的省级以上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可以预见,发布权下放之后,减少了修订的流程和环节,种类指南根据农机化发展形势和任务及时调整,修订将更灵活、速度将加快。如果因种类指南调整,该产品已经不在新种类指南范围,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后或将无法再注册。

(5)鉴定机构。新《办法》明确农机鉴定由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不再要求必须是所属的。但是新《办法》规定农机鉴定机构必须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强调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也进一步明确了农机鉴定工作不收取费用。这也就限制了农机鉴定机构的大门向社会盈利性检测机构开放的可能。

新增:鼓励各农机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共享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能力。目前的做法是,如果该产品鉴定大纲允许采信单个项目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的检测报告,则在推广鉴定报告中允许采信,预计将来应该也是可以的。

分包是检验检测一项十分成熟的制度,分包方通过对被分包方的资质、能力、报告结果等进行评价,对分包的结果负责。采信作为推广鉴定结果的重要获取形式,鉴定机构责任重大。建议加强对被采信方和采信数据的评价,借鉴检测报告分包的模式,提高采信数据的质量。可采用适当提高采信门槛的方式,如采信非农机鉴定机构,不仅要严格按照大纲出具报告,最好是通过实验室认可。

(6)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农机鉴定改进工作方式、优化管理服务的主要抓手,可极大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无纸化办公、推进信息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7)申请材料。取消申请材料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等材料,增加农机产品合格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取消定型证明文件是这次鉴定办法修订中生产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企业申请鉴定的周期大大缩短,产品检测费用大大减少,但是也要防止无序申报、挤占鉴定资源的行为。简化鉴定申请材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具体举措。

加大了对违规的处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鉴定,时限由3年改为5年内:违反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重大质量投诉)、第五项(欺诈取得证书)、第六项(转让证书)、第七项(侵犯专利)和第三十条(冒用证书)的规定。

(8)证书有效期。原《办法》规定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新办法改为5年,证书有效期时间总体延长了。

对于证书有效期满,目前的要求是需申请证书续展,并重新发证。新《办法》规定有效期满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相比较而言简化了很多,但是前提是要满足现行鉴定大纲的要求,特别是对于该产品推广鉴定大纲有修订的情况,产品是否还满足新大纲的要求,需要重新评价考核。

目前的有效期适应按年度补贴的方式,在年度内证书有效,当年补贴就不会中断。新《办法》有效期改为5年,可能证书在年中就到期了,但是这个时间如果补贴投档没及时跟上或形成空档期,必将影响当年补贴。所以相关政策需要同步跟进,建议企业一定要关注证书有效期,及时申请证书注册,避免形成证书空档。建议补贴投档系统直接抓取证书到期后重新注册的信息,直接导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避免万一证书注册与投档时间衔接不上,耽误年度内补贴。

(9)撤销证书。主要有3个关键点。

一是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这一条很多企业不够重视,也最容易疏忽,不要因小失大。

二是新增存在侵犯专利的要撤销证书。这一条对引导行业保护知识产权、抵制抄袭模仿、鼓励自主创新、推动转型升级有重要意义,是鉴定改革的重大举措。

三是取消商标变更、生产条件变更等违规情形。推广鉴定对商标、企业生产条件在上一轮鉴定改革就取消了要求。

(10)注销证书。为与撤销证书的情形区分,新《办法》首次增加了注销鉴定证书的5种情形:生产者申请注销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专项鉴定

专项鉴定是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主要情况如下。

(1)鉴定对象:新型农机产品。没有成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推广鉴定大纲。

(2)鉴定内容:创新性评价;安全性检查;适用地区性能试验。

(3)鉴定依据: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

(4)实施机构: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

(5)有效期:3年。

(6)申请材料:除推广鉴定申请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农机创新产品的说明材料。

(7)主要目标:服务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政策。

专项鉴定作为新事物,是农机鉴定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需强化创新引领,破除现有制度条条框框,立足“新、快、准”,着力解决无标准新产品鉴定难题,力求立竿见影取得实效。建议统一专项鉴定大纲制定原则,同一产品尽量统一大纲,加强联合共享,推动互认互信,避免重复制定和差异化。

通过设立专项鉴定制度着力破解目前新产品补贴产品资质采信的短板,解决目前新产品检测技术标准参次不齐,安全性检查项目不统一,适用性评价靠“望闻问切”,第三方检测机构不权威,各省对新产品补贴资质要求理解把握不一致,企业申报无所适从等问题。

由农机鉴定机构统一实施专项鉴定将有力提高新产品试验鉴定的统一性、规范性、公益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新型先进实用农机产品快速推广应用,为补贴提供全方位支撑。专项鉴定是时代的呼声,行业的期盼,是新时期破解农机化发展“三多三少”问题、实现全程全面机械化的一个重要法宝。

结束语

新《办法》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届时,预计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也会同步出台实施,相关要求也会更加具体,相关条款也将有更深的内涵。各申请企业需关注各类制度文件出台,积极应对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早谋早动做好今后的推广鉴定申报。

仅时隔3年,农机试验鉴定办法再次修订发布,可见农机鉴定改革的频率不断加快、力度不断加大,改革正向纵深挺进,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发展新需要。

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更加深入人心,改革是时代的主旋律、历史的最强音,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鉴定改革也永远在路上……

(本文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今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 第3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8年12月30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

第六条  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八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农机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鼓励各农机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共享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能力。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格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五)申请前五年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农机产品合格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还应当提交农机创新产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申请者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分别确定。

(一)推广鉴定:

1.安全性评价;

2.适用性评价;

3.可靠性评价。

(二)专项鉴定:

1.创新性评价;

2.安全性检查;

3.适用地区性能试验。

第十七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五章    鉴定公告

第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信息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使用相应的农业机械鉴定标志。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发布。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农机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不再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证书失效。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 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七)存在侵犯专利的。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机鉴定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年内不受理其农机鉴定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7月26日发布,2013年12月31日、2015年7月15日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新版《轮式拖拉机能效等级评价》标准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版《轮式拖拉机能效等级评价》标准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8月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6号》,《农机质量监测技术规程》等123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包括《轮式拖拉机能效等级评价》(NY/T2207-2019)、《农业机械化统计基础指标》、《谷物干燥机质量调查技术规范》(NY/T3842-2019)、《农业机械重点检查技术规范》、《水车增氧机》等二十多个农机相关行业标准。

新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对补贴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释放改革红利

新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对补贴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释放改革红利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4号发布了《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等153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4月1日起,原部级大纲和所有省级推广鉴定大纲全部作废,农机使用鉴定将全面启用新的制度、新的技术规范,开启新的时代。

推广鉴定大纲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技术体系建设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等制度是农机鉴定工作的管理要求,那么推广鉴定就是农机鉴定工作的技术要求,是推广鉴定项目实施的最主要依据。

在目前购机补贴采信农机鉴定结果的前提下,推广鉴定大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有很强的行业指引性、发展导向性等作用,受到农机生产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广泛关注。

推广鉴定大纲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主要有3个支撑作用。

一是质量支撑。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质量有保证,能让用户买得放心。由于推广鉴定的前置作用,提升了补贴产品的总体质量,有效防范了补贴投诉等风险,提升了补贴政策的有效性。

二是技术支撑。大纲的重要作用是通过试验鉴定确定该产品的属性,为补贴分类分档和归档提供依据。通过推广鉴定核实、明确涉及补贴分档参数等重要信息,为补贴实施提供准确、权威的基础数据。

三是管理支撑。大纲中的产品一致性和产品变更要求是补贴实施验机核机的重要依据,也是补贴违规监督的重要手段。推广鉴定支撑服务购机补贴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切实提高政策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保障补贴资金支持的针对性、精准性,可以说是购机补贴的“守护神”。

这次推广鉴定大纲的修订换版,给笔者最深刻的感受是,紧紧围绕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全方位支撑,全面对接购机补贴政策需求,通过升级农机试验鉴定技术体系,推动了鉴定与补贴的深度融合,鉴定支撑补贴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总结起来,新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释放了10大改革红利。

对补贴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1. 实现补贴品目全覆盖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的数量从原来的86个增加到现在的153个,已经超过补贴品目的数量137个,除了果蔬烘干机等个别产品因审定没通过外,基本实现对补贴产品的全覆盖。新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机具的大纲71个,加速农业农村生产急需机具的推广应用。

根据《关于公开征求2019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意见的通知》(农机鉴(标)函〔2019〕37号,以下简称2019年大纲修订计划)拟制定大纲83个,鉴定大纲累计达230余个,远远超出补贴种类范围。

将来会有更多的畜禽养殖、丘陵山区、果菜茶机械等产品制定推广鉴定大纲,切实扩大有效供给,满足农业农村生产需求。同时通过扩大或新增大纲,更多农机产品享受补贴,逐步解决部分农机产品“想用补不了”的问题。提升小众或细分领域产品的机械化水平,弥补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传统产品补贴额下降、保有量较大、销量下滑带来的补贴资金使用压力和进度缓慢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补贴产品种类基本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标准体系来设置品目。由于技术等原因,推广鉴定大纲的产品与补贴品目不是一对一的关系,存在一对多或多对一等情况。

一对多的情况,如补贴品目“旋耕机”对应的大纲包括《旋耕机》《双轴灭茬旋耕机》和《自走履带旋耕机》。

多对一的情况,如补贴品目“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对应的是一个鉴定大纲《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对应的是一个鉴定大纲《玉米收获机》。

还有拆分的情况,《水稻钵苗移栽机》从原来的《水稻插秧机》大纲分出。

2. 扩大单个产品适用范围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137个品目,对单个产品没有限制范围,只要该产品在补贴品目中获得推广鉴定证书,就有补贴资质。如“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品目,没有规定履带式结构的不允许补贴。但是2016版推广鉴定大纲对履带式结构不适用,也就导致该类产品无法享受补贴。

新版鉴定大纲为满足农业农村生产和农民使用需要,尽量满足各相关方的利益和诉求,在防范技术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了单个产品适用范围尽可能宽泛。在产品的适用范围设置上体现前瞻性,充分考虑吸收了新产品、新技术、新结构,在单个产品中最大范围实现各类结构均能获得补贴,加快先进适用、智能高效机具鉴定步伐。

扩大适用范围的情况:《轮式拖拉机》大纲适用范围增加了轻型履带拖拉机等产品。《玉米收获机》大纲适用范围增加了履带自走式等结构。《青饲料收获机》大纲适用范围增加了履带自走式、捡拾割台式结构的产品。《打捆机》大纲适用范围增加了自走式等结构产品。

取消限制范围的情况:《微耕机》大纲适用范围取消了2016版中规定的中置式传动(直传)的限制要求。

3. 鼓励多功能或复式机具推广

推广多功能、复式作业农机装备是符合资源节约、绿色发展理念。复式作业机具将原来多个作业过程合成一个,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如播种、旋耕、深松、施肥、铺膜等不同功能排列组合形成的复式作业机具。多功能机具通过更换作业部件,实现多用途作业,能提高农机产品使用率,提高农机手收入和效益,减轻用户购买负担。

此次大纲修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要求,充分考虑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推广需要,把部分采用复式作业、多功能机具纳入推广鉴定大纲适用范围。如增加了《深松施肥播种机》等复式作业产品的大纲,《玉米收获机》大纲适用范围增加了收获打捆一体机等多功能。

4. 支撑补贴绿色发展导向

推广鉴定大纲制定时聚焦补短板、促绿色、强高端等农机化发展目标,支撑服务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节水灌溉、残膜回收、水稻侧深施肥装置,制定了涉及农业绿色生产相关产品大纲40多个,为相关产品敞开补贴创造条件,促进绿色高效农机化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为实施农业绿色发展5大行动提供物质技术装备支撑。

特别是在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方面,制定发布了10种加快鉴定推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主要包括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撒肥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尸体处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有机肥加工设备、沼气发电机组和沼液沼渣抽排设备,基本实现了全产业链条。

5. 深入对接补贴分类分档

一是补贴品目对接。如这次单设《水稻钵苗移栽机》大纲是为了满足“2018—2020版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补贴品目将“水稻钵苗移栽机”列入“秧苗移栽机”的需要。

水稻钵苗移栽技术作为2018年农业农村部主推的绿色农业技术,特别是高速乘坐式水稻钵苗移栽机应该得到大力推广。但是目前水稻钵苗移栽机从水稻插秧机补贴品目中拆分出来,不再属于通用类品目,很多省对该类产品不够了解,还没将秧苗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选入本省的补贴种类中,或将水稻钵苗移栽机与蔬菜移栽机划等号,补贴额比插秧机低很多,对该类产品的推广应用极为不利,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二是补贴参数对接。在鉴定大纲中增加完善补贴分类分档所需的结构参数一致性检查。对于以结构参数为分档方式的,增加相应的参数名称,特别是针对圆草捆打捆机“大嘴套小胃”的、青饲料收获机套用茎穗兼收玉米收结构等问题增加了结构参数。

《打捆机》大纲对圆草捆打捆机增加了压缩室直径、压缩室宽度、缠捆方式(绳或网)、压缩室成捆机构型式、卷压滚筒直径等参数。《青饲料收获机》保留了籽粒破碎装置结构参数。为下一步优化细化补贴分档参数奠定了技术基础。

三是强化功能属性考核。确定产品的属性是补贴实施和分类分档的主要目的。强化鉴定大纲对产品属性的判断,提高企业补贴归档的精准性,是推广鉴定大纲的首要任务。所以,相比安全性和可靠性,更应注重功能属性的考核。新版大纲优化鉴定大纲的考核指标,特别是针对拖拉机大马拉小车,青饲料收获机“以差充优”等问题,强化对产品属性、发挥功能的质量等指标的考核。

《轮式拖拉机》新增产品鉴定单元,增加挡位数限制要求,明确标准配重不应超过最小使用质量(设计值)的30%,明确最大牵引力考核指标等。《青饲料收获机》大纲增加籽粒破碎功能的试验方法,增加籽粒破碎程度的考核指标,保留籽粒破碎装置结构参数。

新版大纲的发布实施,补贴分档的跟进优化、补贴额下调以及违规监管升级,能够有效遏制“大马拉小车”“大嘴配小胃”“小机大标”“以差充优”等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极为关切的“畸形产品”问题。

6. 强化补贴管理支撑

一是方便核机验机。大纲中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和产品变更限制范围是补贴验机核机的重要依据,对于大纲中没有规定的结构或参数,允许企业自主变更。但是在执行中存在理解的差异,据说东北某省在补贴的时候,如果拖拉机机罩颜色、滤清器颜色等发生变化,不予办理补贴。这给农机企业造成很大困扰,纷纷通过变更确认或重新鉴定来满足补贴要求。

此次大纲修订时,增加了一句话“未列入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变化情形、变化幅度和要求的项目,企业自主变更”。进一步明确了在产品变更表中未涉及的参数,企业可以自主变更,避免如产品覆盖件外观、产品颜色等大纲未规定的结构变化,在补贴验机核机时被要求提供变更证明报告的情况。

二是便于监督管理。在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和《农机分类标准》中对产品品目是没有定义的,造成很多产品单从品目名称上很难理解具体的作业功能,是否有限制范围,或者相似品目间如何区分。如补贴品目中的“联合整地机”,具有哪些作业功能才属于这个品目;又如相似品目穴播机与精量播种机、履带拖拉机与轻型履带拖拉机、微耕机与手扶拖拉机等相互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区分。

如果对产品有严格的定义,在补贴分类分档和补贴监督管理过程中就会很直观、很便捷。而且有些产品属性通过性能考核不能直接分辨出来,需要从定义上进行明确。避免有些企业偷梁换柱。

新版大纲中对产品定义的描述大幅增加,比例达80%以上。如自走履带旋耕机的定义是:以柴油机为动力、履带为行走装置,旋耕部件与底盘连为一个整体的旋耕作业机械。限制了其他改装产品。《打捆机》细化了补贴参数捡拾宽度(分档参数)的定义。

建立新型农机鉴定技术体系

1. 大纲实现统一管理

一是层级减少。落实农机鉴定改革精神,取消部省两级推广鉴定大纲,从原来的两级到只保留一级大纲,即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发布大纲,取消省级发布推广鉴定大纲的权限。

二是数量减少。从原来部省两级推广鉴定大纲共500多个,减少到目前的153个(2019年预计达230个),实现了数量的大精简。

三是质量提升。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制定原则,统一产品要求,避免差异性、重复性,有效防范差异化技术风险,提高规范性和科学性。

原来各省都制定省级大纲,容易存在考核指标设置不统一、大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而且原来由于存在部级和省级两级鉴定大纲的情况,很多省在目前部分产品的部级鉴定大纲不能适用新产品时,又制定了省级鉴定大纲,存在一个品目既有部级又有省级鉴定大纲的情况。

如部级鉴定大纲对微耕机要求是直接驱动轮(中置式),有的省对前置式和后置式有需求的又制定了相应产品的省级鉴定大纲来补充;又如玉米收获机械,部级大纲对履带式结构的产品不适用,部分省又制定发布了履带式玉米收获机的省级大纲。这样增加大纲管理的难度,也是一种资源浪费,而且对不同地区的生产企业造成不公平。

2. 扩大鉴定数据获取来源

新版鉴定大纲创新数据、信息获取方式,积极采信社会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充分利用社会有效资源,扩展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增强鉴定的有效供给。

采信第三方数据十分必要。一是有能力的采信。鉴定机构自身有能力,但是鉴定任务过多已经超负荷,采信第三方报告可以缓解鉴定压力。二是无能力的采信。农机鉴定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毕竟有限,一些农机装备的性能跨多领域,如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最终的处理物是否无害是关键指标,如何获取该指标,就需要社会第三方专业的检测机构。

采信社会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还能减轻企业负担,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底线是企业申请前获得的,接受鉴定申请后,不应再要求企业去获取社会数据或接受企业提供的社会数据,以保证不突破公益、免费鉴定的要求。

新发布的153个大纲中至少有10个大纲允许采信第三方报告数据。

允许采信第三方报告数据的鉴定大纲

3. 减轻生产企业负担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农机试验鉴定制度改革精神的要求,精简优化完善了相关产品的鉴定内容和试验方法,优化了评价方法,减少了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更加注重突出公益性服务,突出推广鉴定特色,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解决农民和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进一步为企业减负。

减少申报的材料:《铡草(青贮切碎)机》补充材料中取消了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等材料。《谷物联合收割机》删除了提供可靠性报告要求。

增加涵盖的要求:《轮式拖拉机》从单一机型鉴定,到同功率机型涵盖鉴定,这次深化到单元鉴定。《谷物联合收割机》中、小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如果是按系列设计的,仅割台宽度、发动机功率、喂入量不同,喂入量大的机型可以涵盖喂入量小的机型,中型不能涵盖小型。

减少检查/检测项目:《轮式拖拉机》一致性检查从原来88个减少到58个,减少34%的工作量。 安全性检查从34条减少到29条,减少14.7%。可靠性仅对主机型进行可靠性试验。对于不是同一次申报鉴定的机型,当满足相关要求时,功率代号(马力)较小的机型可采信功率代号(马力)最大的机型的可靠性试验报告。变更加做试验的项目也大幅减少。与原来相比,大大减轻了企业工作量和负担。 

取消部分限制要求:《水果分级机》等大纲取消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等要求。

明确填报要求:《打捆机》《青饲料收获机》等大纲产品规格确认表增加了填表说明,避免企业申报人员理解的差异。

4. 新型农机鉴定技术体系

一是突破原有机制。新增大纲中有很多产品没有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2019年大纲修订计划拟下达的83个大纲中更是一半以上都没有,大纲制定突破了必须有成熟标准方法的限制。如《畜禽尸体处理机》《圆草捆包膜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等。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2019年大纲修订计划拟下达83个大纲,可见推广鉴定大纲的范围是动态的,紧紧瞄准农机化发展需要,增加调整的频次在加快,对专项鉴定大纲转换的大门也是敞开的。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新版鉴定大纲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通过优化调整技术体系、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创新试验鉴定方法,解决部分产品鉴定能力不足、鉴定周期长、新产品鉴定难等问题,提升了大纲的可操行和科学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鉴定质量。

四是构建新体系。经过这一轮大纲转换、调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方向和任务目标,就是以农业农村生产和农民实际使用需要为出发点,以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为落脚点,以评价农机产品“三性”为工作内容,以满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需要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构建了以农机试验鉴定通则为基础,推广鉴定大纲为主体,专项鉴定大纲为补充,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为技术储备的新型农机试验鉴定技术体系。

新形势下推广鉴定大纲研究探讨

据统计,全世界有7000多种农机产品,我国能生产4000多种,目前推广鉴定大纲有153个(2019年预计230个),覆盖三四百种农机产品,但是潜力仍十分巨大。未来随着农机化形势的不断变化,购机补贴品目的调整,大纲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即便如此也难以追赶产品日益变化和新产品层出不穷的状况。面对农机化形势的不断变化,推广鉴定大纲体系也需持续改进。

1. 强化大纲的通用性

目前,推广鉴定大纲需要通过资质认定,还要通过能力认定(能力确认),主要是对大纲中的试验方法和检测能力进行认定。通过这两道门槛至少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无形中延长了大纲投入使用的时间,也消耗了农机鉴定的改革红利。

大纲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探索研究以通用性项目的检测方法(适用性检测项目)建立“通用性方法大纲”。在具体的产品大纲中只需规定具体的检测考核要求,作为判定指标,而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引用“通用性方法大纲”。省去了资质认定和能力认定的时间,实现发布既能鉴定的效果。

2. 强化大纲的联合性

面对多功能、复式作业机具的日益增加,可以研究探索建立多个大纲联合使用的接口,出台相应的鉴定通则,指导大纲之间联合联通。

复式作业产品,如旋耕、开沟、播种、施肥、铺膜等多个功能排列组合的产品。多功能产品,如在自走式履带旋耕机底盘的基础上,嫁接演变为自走履带式开沟机、施肥机、喷药机等作业功能,底盘都是自走式履带结构,只是作业功能不同。

3. 强化大纲的先进性

随着农机化转型升级,许多单机产品正向集成成套、自动化产品转变。目前只有少数的碾米成套设备等有推广鉴定大纲,而茶叶加工成套设备、谷物烘干成套设备、畜禽养殖自动化设备等还欠缺,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设备的大纲相对偏少。需要加大该类产品鉴定考核评价方法的研究。

4. 强化大纲的广泛性

进一步扩大大纲的适用范围,尽量避免从结构上做出具体限制,如电动与燃油动力,自走式与遥控自走式等,大纲里可以针对不同的产品结构给出对应的考核指标。

5. 强化大纲的功能性

支撑补贴没有终点,进一步研究试验鉴定方法,发挥农机鉴定的特色,在促进农机化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考核发挥功能的能力。把体现产品属性的性能指标识别出来,提高对产品属性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性能项目的考核权重。

(2)考核发挥功能的质量。一是注重功能质量,适度提高影响产品功能质量的性能指标。二是提升区分度,通过在大纲中设置考核指标,把高端产品和普通产品、先进产品和一般产品区分出来。

(3)考核发挥功能的效率。部分品目以工作效率性能(如生产率、喂入量等)作为补贴分档参数。加强对发挥功能效率的考核,如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喂入量指标,可研究设计当量参数,根据不同的试验条件、作业速度等将实测喂入量转化成当量喂入量。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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