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5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6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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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5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

2、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6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5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5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先后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和“回头看”,近期又联合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防范杜绝“大棚房”问题紧抓不放持续开展督察,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约谈、通报、重点督办、向纪检监察部门转送线索等措施督促地方整改。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保持“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的高压态势,两部结合近年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决定对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源泉农家院项目“大棚房”问题等5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1.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源泉农家院项目“大棚房”问题。源泉农家院原为南哨鹅养殖场,于2007年由原南哨镇人民政府出资建设,占地3.5亩,用于发展肉鹅产业。2007—2008年,先后由梁某某、胡某某承包经营,皆因经营不善而转包。2009年至今,由张某某承包经营。2018年,张某某对养殖棚舍进行改建扩建,改变原设施养殖用途,用于餐饮、住宿,并对外加挂源泉农家院招牌,进行农家乐经营活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问题后,2022年11月,喀左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拆除1.1亩违规设施,并恢复耕种条件。喀左县纪委监委对1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批评教育。

2.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锦林佛手有限公司“大棚房”问题。2019年3月11日,浙江锦林佛手有限公司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102.42亩(耕地94.92亩),其中种植生产设施100.88亩、包装分拣房等附属设施1.54亩。2022年10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该公司改变部分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建设跑马场、射击场、足球场等游乐设施,涉及面积10.32亩。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跑马场等游乐设施,10.32亩土地全部复耕。2022年12月9日,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党委对赤松镇副镇长朱某某进行提醒谈话。

3.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蓝山湾木艺小镇珍稀植物馆、萌宠乐园项目“大棚房”问题。安徽蓝山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建设5.1亩日光玻璃温室,建成后一直闲置。2021年4月,该公司将温室用途备案为珍稀植物培育,随后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在农业大棚内建设观光性珍稀植物馆、萌宠乐园等非农设施,并对外经营提供游览观光服务。2021年8月,桥头集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治整改后,该公司又重新非法营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问题后,2022年11月,肥东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有关设施依法进行拆除。截至2023年4月,5.1亩耕地全部复耕。桥头集镇人民政府对竹塘社区及有关负责人给予了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4.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盛荣生态园项目“大棚房”问题。2014年,新村镇焦沟村杨某某流转62亩土地用于种植蔬菜、果树、粮食,2014年12月注册郑州市盛荣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农林、瓜果、蔬菜等种植与销售。2015年使用园区内耕地建设了4.5亩连栋大棚和2.5亩晾晒场,但没有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2018年2月,该公司擅自改变温室大棚用途,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建设餐饮设施,并对外经营。2018—2019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新村镇人民政府对大棚内餐饮设施进行了拆除并复耕。2023年2月,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郑州市盛荣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又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建设餐饮设施。2023年3月31日,新郑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用于餐饮的大棚及设施4.5亩,破除硬化地面2.5亩,全部复垦复耕到位,种植粮食作物7亩。

5.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巨坤花卉基地项目“大棚房”问题。2021年4月8日,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下发“巨坤花卉基地”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总面积126.38亩,其中生产用地120.38亩,附属设施用地6亩,主要用途为花卉繁育、种植、新品种推广等。2022年10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巨坤花卉基地项目实际用途与备案用途不符,实际建成2座具有花卉交易功能的钢结构大棚及停车场、小木屋、管理用房等设施,占用耕地54.83亩。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问题后,西安市未央区对小木屋等设施进行了清理,对所占用土地进行了复耕,并移除钢结构大棚房内的花卉交易设施,恢复设施农业用地用途。

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国之大者”的极端重要性,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零容忍”管住新增问题。地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管理,共同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综合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制止、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强化日常巡查,严格监管执法,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夯牢夯实粮食安全耕地基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6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6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

?  本网讯 “大棚房”问题的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用途,是农地非农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先后组织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和“回头看”,全面清理排查,严格整治整改,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大棚房”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结合耕地保护督察对“大棚房”问题开展督察。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对6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建立更严格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强化日常监督,严格监管执法,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对新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1.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武夷山白莲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白莲湾农庄项目“大棚房”问题。2021年11月,武夷山白莲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在南平市武夷山市五夫镇五夫村白莲湾农庄内,利用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开展餐饮等非农经营,占地面积5.29亩,均为耕地。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问题后,南平市对项目进行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的4座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和300米木栈道、3座木结构休息厅已拆除并复垦。南平市对武夷山市政府、武夷山市农业农村局、五夫镇党委和相关部门6名责任人予以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等处理。?

  2.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丰收村“大棚房”问题。2015年6月,丰收村先后建成158栋带看护房的温室大棚,以每栋30万—35万元对外出租。其中,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18栋温室大棚,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拆除,其余看护房面积超标、过度装修、修建阁楼的温室大棚进行了整治整改。2019年5月,专项行动结束后,部分承租户又陆续开始装修,有44栋看护房再次出现过度装修、棚室地面硬化等情况。问题曝光后,牡丹江市进行了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牡丹江市纪委监委对爱民区区委书记、副书记、区长等19名责任人给予了党内警告、政务记过、政务撤职等处分。?

  3.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沁馨园“大棚房”问题。2021年2—3月,山西鸿坤民宿服务有限公司、德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襄汾县新城镇邓曲村耕地,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性质用途建设沁馨园民宿,建成8个栅栏院木屋用于出租出售。2021年3月问题曝光后,临汾市委市政府进行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对襄汾县13名干部进行追责处理,给予行政撤职、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党内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

  4.河南省新郑市梦溪庄园“大棚房”问题。2015年以来,郑州云溪农业有限公司在新郑市新村镇马垌村建设大棚186座,占地450多亩,改变大棚生产用途对外出租,租户对大棚、看护房进行硬化、隔断、装修,作为生活住宅,有的从事休闲娱乐和经营活动。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后,新郑市进行了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以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罪对梦溪庄园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六安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大棚房”问题。2018年3月,六安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在金安区东桥镇中果店村流转土地14.15亩(其中耕地14.03亩)建设14座大棚,改变农业用途对外出租出售,其中每座大棚内1/3面积(约80平方米)为生活居住区。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后,金安区进行了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对2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

  6.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棚房”问题。2008年以来,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流转耕地建设香岛生态农业园区,其中超标看护房113栋,均为二层建筑、面积120平米以上,占地18.94亩,作为住宿、休闲用房对外出租、出售。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后,新城区政府进行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2021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排查中发现,香岛生态农业园区又有3个温室内存在建设步道、木质地板等违规设施,占地0.6亩,当地立即拆除违规设施并恢复耕地。新城区对项目处以行政罚款6.1万元,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2019年,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两会”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将继续加大支农投入,强化项目统筹整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发挥政策引导的作用,现将2019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实施的重点支农政策发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3.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一批小而精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选择地理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保护提升。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形成一批以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产业链为基础,集科技创新、休闲观光、种养结合的农业产业集群。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4.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立足优势特色产业,聚力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现代生产要素聚集、“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2019年继续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择优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着力改善产业园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创建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央财政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认定后,再视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

5.农业产业强镇示范。以乡土经济活跃、乡村产业特色明显的乡镇为载体,以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培育乡土经济、乡村产业,规范壮大生产经营主体,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共享机制,建设一批产业兴旺、经济繁荣、绿色美丽、宜业宜居的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6.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2019年支持天津、河北、福建、山东、湖南、广西、云南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示范。加快益农信息社建设运营,尽快修通修好覆盖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的“信息高速公路”。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7.奶业振兴行动。重点支持制约奶业发展的优质饲草种植、家庭牧场和奶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发展草牧业,积极推进粮改饲,大力发展苜蓿、青贮玉米、燕麦草等优质饲草料生产,促进鲜奶产量增加、品质提升。将奶农发展家庭牧场、奶业合作社等纳入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进行优先重点支持,支持建设优质奶源基地。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8.畜牧良种推广。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牦牛能繁母牛养殖户进行补助。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优良种猪和精液,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在黑龙江、江苏等10个蜂业主产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9.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以重点县为单位,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和大豆及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集成推广“全环节”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全产业链”生产模式,辐射带动“全县域”生产水平提升,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供销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降低农户的服务价格。

11.农机深松整地。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全国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东北四省区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翻(深耕)作业补助。

12.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轮作休耕试点面积为3000万亩。其中,轮作试点2500万亩,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500万亩,主要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

13.产粮大县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省份给予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5.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等,并负责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玉米、大豆生产者。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国家继续对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16.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补奖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也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好做法。

17.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促进恢复或增加渔业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渔业种群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18.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按照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再生能力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促进渔业生态环境修复。适应渔业发展现代化、专业化的新形势,在严控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双控”指标、不增加捕捞强度的前提下,有计划升级改造选择性好、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标准化捕捞渔船。同时,支持深水网箱推广、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渔业发展基础条件。

19.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给予支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其中,一次性补助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由各地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20.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选择重点县,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有机肥,集中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自然生草覆盖等技术模式,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促进果菜茶提质增效和资源循环利用。

2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整县推进,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培育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打造一批全量利用样板县。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模式和机制。

22.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式,新(扩)建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等处理设施,以及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大型沼气工程,实现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

23.地膜回收利用。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100个县整县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鼓励其他地区自主开展探索。支持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探索“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24.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以河北省黑龙港流域为重点,以休耕为重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推广水肥一体化、设施棚面集雨、测墒灌溉、抗旱节水品种等农艺节水措施,建立旱作雨养种植的半休耕制度。

25.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以湖南省长株潭地区为重点,加强产地与产品重金属监测,推广VIP(品种替代、灌溉水源净化、pH值调节)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模式。推行种植结构调整,实施耕地休耕试点。

三、农田建设

26.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年,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五个统一的要求,在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在建设内容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以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等为重点,推进耕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27.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实施,建立集中连片示范区,集中展示一批黑土地保护利用模式。支持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等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实施任务。

四、农业科技人才支撑

28.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高质量发展,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三品一标”、品牌建设等,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9.农业信贷担保服务。重点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重点聚焦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精准扶贫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支持各地采取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方式,降低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30.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农业职业经理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农业产业扶贫对象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提升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有能力的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工作。

31.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持实施意愿高、完成任务好的农业县承担体系改革建设任务,强化乡镇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农技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广应用一批符合优质安全、节本增效、绿色发展的重大技术模式。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从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骨干、科研教学单位一线服务人员中招募一批特聘农技员,为产业扶贫提供有力支撑。

五、农业防灾减灾

32.农业生产救灾。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范围包括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及生物灾害防控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33.动物疫病防控。中央财政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补助。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以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国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予以支持,由各地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3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以及水稻、小麦、玉米制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继续开展并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保障对象覆盖试点地区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在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省(自治区)各选择4个产粮大县继续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劳动力成本”;中央财政启动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奖补试点。

六、乡村建设

35.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体推进。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粪污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任务,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36.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县奖励。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对各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评价,确定拟推荐激励县名单。中央财政在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37.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以行政村为单元,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发动,同步实施户厕改造、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并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奖补行政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原则上应达到85%以上。奖补资金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和后续管护能力提升,兼顾户厕改造。奖补标准、方式等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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