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农业保险将覆盖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所有产粮大县(两部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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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两类农业保险将覆盖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所有产粮大县

2、两部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3、两部委今年推进家庭农场、农机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两类农业保险将覆盖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所有产粮大县

两类农业保险将覆盖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所有产粮大县

?  7月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针对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政策进行解读。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表示,针对稻谷、小麦、玉米这三大粮食作物开展的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将逐步从在6省产粮大县试点扩大至覆盖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所有产粮大县,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实施保费补贴。

  邹加怡表示,前期试点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受到广大农户的欢迎,因此此次决定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前期试点过程中,试点险种的亩均赔款高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95.5%,高于大灾保险22.8%,极大鼓励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试点地区的三大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一共增加了38.28万亩,同时保证了农民的粮食收益,防止脱贫的农民再次返贫。

  这两类保险的提标扩围时间表已经明确,今年首先要覆盖13个粮食主产省份大约60%的产粮大县(500个),明年覆盖这些省份的全部产粮大县,所有农户都可以投保。其中,完全成本保险覆盖农业生产的总成本,包括了直接物化成本、土地和人工成本,主要功能是弥补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导致的损失;种植收入保险主要是覆盖农业种植收入因为价格、产量波动而导致的损失,这两种保险的保障水平最高都可以达到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农业保险出险概率较高,保费收得高又会影响农户投保意愿,因此如果没有财政的支持很难持续。此次三大粮食作物的农业保险政策扩面提标,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实施保费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以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邹加怡介绍,近些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规模达到815亿元,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财政支持是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此次政策同时明确要求承保机构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也就是承保机构经营的成本不高于20%,实现“保本微利”的要求。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王克冰解释,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降本增效,保护农户的利益,按照去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815亿元测算,综合费率每下降1个点,就相当于向农户让利8亿元左右。同时他认为,把综合费用率控制在20%以内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现实可行的,这几年农业保险的综合费用率实际是23%左右,随着保费实施范围扩大加之各种科技手段的辅助都会促进综合费用率的降低。

  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降低,并不意味着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农业保险发挥了重要的杠杆作用,去年,中央财政拨给农业保险补贴资金285.39亿元,为1.89亿农户提供风险保障的规模实际达到了4.13万亿元,相当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放大了145倍。农业保险也让财政资金使用更精准,谁受灾发给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还能形成协同效应,投保农业保险,农户提高了信用等级,贷款更容易,也降低了银行信贷的风险,实现了“1+1﹥2”的效果。

  虽然发展迅速,我国农业保险仍存在一些发展短板,比如“扩面、增品、提标”还有较大的空间,保险服务支撑系统特别是数据信息支撑还不够,承保机构服务基层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邹加怡表示,今后要继续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加快建设农业数据信息平台,还要畅通农业保险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同时加强承保机构的资质管理,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两部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两部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并印发,通知及处理办法全文如下:

农办财〔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罚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第八条 农机化、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三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农机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两部委今年推进家庭农场、农机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两部委今年推进家庭农场、农机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并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项目实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其中明确提出,2019年要从四个方面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一是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农业职业经理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和农业产业扶贫对象等,培育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各地要精准培育对象,精选培育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遴选一批培育示范基地、实训基地和农民田间学校,因地制宜、分层分类分段式开展培训工作,提升培育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要创新培训机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工作。要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开展在线学习、在线服务和在线考核,实现线上与线下培训的学时学分有效衔接。要完善支持政策,加强职业农民制度建设,促进职业农民全面发展。

  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主体高质量发展。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指导各地按照“完善认定、示范创建、普惠支持、服务提升”要求,从小农户中逐步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把家庭农场培育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导力量。积极发展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咨询、生产控制、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信息统计等服务。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全产业链技术研发、集成中试、加工设施建设、技术装备升级,建设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特征标识化、营销电商化原料基地。

  三是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选择2—3个关键环节和农民急需的关键领域,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和当地特色主导产业生产的农户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提升服务组织服务能力,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先服务后补助,根据当地小农户需要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承担的任务量不低于当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总任务量的15%。

  四是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快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进一步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支持力度,并实施最优惠的担保费率。2019年暂停利用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向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各省要尽快建立完善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和绩效考核政策,降低农业贷款主体融资成本,强化激励约束,确保财政奖补资金惠及农业贷款主体,也要防止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经营风险向财政转移。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担保公司向贷款主体收取费用和财政补助之和)不超过3%的情况下,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8%。为稳定生猪生产,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种猪场和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提供信贷担保,并允许各地利用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一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摘自:中国农机化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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