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标本兼治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农村部:派出工作组开展“三秋”生产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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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农村部:标本兼治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2、农业农村部:派出工作组开展“三秋”生产指导服务

3、农业农村部:深入推进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改革

农业农村部:标本兼治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农村部:标本兼治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2021年7月6日,农业农村部召开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憬宏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振兴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推进法规修订、标准制定、品种清理和案件查处,标本兼治打击侵权违法行为,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会议指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种业创新者核心利益的最大保护、对增强我国种业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对打好种业翻身仗的最大支持。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主导品种中70%以上是保护品种,良种对我国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超过45%。没有严格的品种保护,就没有良种创新的好成果和连年丰收的好局面。

要把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提高自主创新水平的战略性安排,持续推进资源保护、品种攻关、企业培育、基地建设等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假冒套牌、仿冒仿制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净化种业市场,激励保护原始创新。

会议要求,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强化农业农村、法院、工信、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畅通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线索和转办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

会议还要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以及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广泛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主体“黑名单”制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农业农村部:派出工作组开展“三秋”生产指导服务

农业农村部:派出工作组开展“三秋”生产指导服务

农业机械杂志社10月12日讯    全国秋收工作已推进过半,为保证秋冬农业生产顺利进行,近日,农业农村部已派出3个工作组,分赴黄淮海、长江流域等15个冬小麦、冬油菜主产省,联合当地专家,深入一线、蹲点指导,开展为期1个月的指导服务。

据了解,工作组将重点围绕4个方面开展指导服务:一是指导地方持续抓好秋粮后期田管,推进秋粮顺利收获;二是督促地方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抢抓农时稳住冬小麦面积;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油菜扩种任务落实到田到地块;四是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地方在农资供应、政策落实、秋粮田管、秋冬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秋粮丰收到手、秋冬种顺利开展,夯实来年夏季粮油丰收基础。


农业农村部:深入推进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改革

农业农村部:深入推进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改革

资料图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负责人就《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是渔业管理最基本的制度,此次修订是2002年颁布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后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是为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新时期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意义重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新时期渔业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重视渔业资源养护工作。2017年,我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渔船“双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这些新理念、新任务和新要求,都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固定和规范。

二是推进渔业“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根据中央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相结合的精神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部在下放大型拖网、围网渔船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有必要在完善现有渔船管控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最大限度地下放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体现方便渔民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三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世界上渔船最多的国家。据统计,我国渔船总数94万余艘,其中捕捞机动渔船39万余艘。渔船管理是现阶段我国渔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非法造船、船证不符、无序流动、异地挂靠等突出问题,给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监管造成很大困难,捕捞强度仍居高不下,渔业资源衰退问题仍在持续。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现有制度,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规范渔船管理秩序,严格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资源永续利用。

问:请问这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此次修订遵循“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控的新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依法规范”就是严格依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的职责进行规范,对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

“简政放权”就是按照中央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相结合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把部分专项捕捞许可证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发。同时,授权各省(区、市)在职责范围内可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强化监管”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审批事项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强化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实现全国“一网通办”,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和渔民群众。

问:请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此次修订,对原《规定》章节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新设监督管理一章,分为总则、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五十九条,比原《规定》增加了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我部确定,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政府确定。

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为避免船网工具指标向少数地方大量集中,防止渔船无序流动,规定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小型渔船不得跨省买卖。

二是下放审批权限。在船网工具指标方面,将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制造、更新改造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方面,将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怀卵亲体的专项许可证、休禁渔期间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等下放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是便利渔民群众。强化信息公开,规定渔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凡在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取消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手工贴附功率凭证的规定。

四是规范审批行为。规定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记地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应与企业登记地一致。为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请人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对渔捞日志的内容、提交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确保该制度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定对失信申请人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时,按规定予以限制。

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公布后如何抓落实?

答:《规定》印发后,关键是要抓好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组织好相关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不断强化渔区干部、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制度落到实处。

一是印发贯彻实施及配套文件。近期我部将下发贯彻实施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工作措施,特别是对推进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改革、强化属地监管职责、提高渔船组织化程度、加强渔船各环节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等提出要求。

同时,抓紧制修订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对相关证书证件样式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公布捕捞许可签发人,加快推进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渔捞捞日志等相关管理措施出台。各省也要抓紧制定贯彻实施办法,修订地方配套规定,与新制度相互衔接,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二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此次《规定》修订,对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相关政策也做了较大修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宣传贯彻《规定》纳入2019年工作重点。

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好《规定》宣传和政策解读,使渔区干部群众熟知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不断强化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持证生产的自觉性。

三是抓好渔船和捕捞许可监督管理。为规范管理,此次《规定》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和捕捞许可各环节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强化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措施,明确了大中型和小型渔船的作业区域,大中型渔船不允许跨海区作业和买卖,小型渔船不允许跨省作业和买卖,以减少异地挂靠现象。

同时强化资源管理措施,规定禁止新建、更新改造拖网、帆张网和三角虎网渔船,细化了渔捞日志填写、提交等措施。

为此,各地要切实加强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渔船作业和源头管控,加强渔港、海上和渔船修造船厂及柴油机制造企业的监管,严禁跨作业区域生产,严禁非法造船和随意更改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严禁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标定功率。

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推广应用渔船专项整治平台,深入开展“船证不符”和“异地挂靠”渔船清理整治,确保渔船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相一致。

四是切实做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新旧证书证件的换发工作。要严格按照新的规定和新的规范,切实做好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抓紧做好系统软件的测试和试运行工作,确保从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系统办理渔船证书证件。

同时,大力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一网通办”和无纸化办公,搞好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和事中事后监管,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和渔民群众。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标签:渔船   管理   捕捞   渔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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