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发布(全文丨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2019年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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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全文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发布

2、全文丨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2019年一号文件

3、全文发布 | 2023中央一号文件重磅发布

全文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发布

全文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发布

为指导各地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们制定了《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2日

以下为《意见》全文: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以满足亿万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通过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2021年起,各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确定后,各省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重要考核指标。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

在资金使用方面着力探索创新方式。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地农机鉴定、推广、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各省要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组织所属或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省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 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省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省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抄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5。

附件:

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4.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5.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附件1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为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各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本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按年度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全国补贴范围可针对各省提出的增补建议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

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由农业农村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采信认证结果工作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实施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强化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和采信过程管理,相关农机产品应当开展基层评价,并通过省级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组织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有意愿开展的省份经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可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各省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确定后,各省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重要考核指标。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省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多缺口的省份,应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西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

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对省属管理体制的地方垦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的补贴资金规模,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统一纳入各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其他市、县属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按所在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申请试点省份经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省级财政应当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办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附件2

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1.8机滚船

1.1.9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果实捡拾机

4.4.2番茄收获机

4.4.3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6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6.1采茶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7.2葵花籽收获机

  4.8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8.1薯类收获机

4.8.2甜菜收获机

4.8.3甘蔗收获机

4.8.4甘蔗割铺机

4.8.5花生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9.2搂草机

4.9.3打(压)捆机

4.9.4圆草捆包膜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

  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4.10.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花生脱壳机

6.5.3干坚果脱壳机

6.5.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籽棉清理机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4热水加温系统

15.2.5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6水井钻机

15.2.7旋耕播种机

15.2.8大米色选机

15.2.9杂粮色选机

15.2.10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15.2.11秸秆膨化机

15.2.12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3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4沼气发电机组

15.2.15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15.2.16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7茶叶输送机

15.2.18茶叶压扁机

15.2.19茶叶色选机

15.2.20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21果园作业平台

15.2.22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3秸秆收集机

15.2.24瓜果取籽机

15.2.25脱蓬(脯)机

15.2.26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7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3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一、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布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补贴品目、产品名称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各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补贴机具分档与补贴额测算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全国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三、实施管理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补贴实施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及时公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实施区域、操作程序,以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强化诚信建设。组织自愿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四)做好进度调度。对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按品目及对应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一定比例的补贴产品抽查核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省要结合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建议,推动将相关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提出新增相应机具品目建议。农业农村部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附件4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一、试点内容和地区

(一)试点内容。探索对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推动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供支持。

(二)试点地区。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优先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基础好、有较强监管能力的地区,重点向丘陵山区倾斜。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属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产品,其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农机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2.成套设施装备。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品目数量。新型农机产品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个,实行总量控制,调整按年度进行。成套设施装备试点品目数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并优先考虑丘陵山区需求: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优先考虑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

2.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对照产品条件进行评估,通过后可初步将其作为选定产品。

3.品目归属。对照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产品所属品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4.分类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集体研究确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原则上,新型农机产品分档参数要包含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成套设施装备要包含设施种养加工规模、运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类型、配套功率、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材质等指标。

5.品目公示。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对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品目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申请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有关要求详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7.公开产品。经备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试点方案、分类分档和补贴额一览表、风险提示等。组织新型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审核公示后公布试点产品。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资金规模。新型农机产品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 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由各省结合资金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由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兑付方式。原则上按照“先使用后补贴”方式兑付资金,新型农机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作业量、成套设施装备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实好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条件审查。充分利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鉴定情况审查。规范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基础条件,保证其能够为购机者提供产品加工、建设、安装等服务,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二)强化企业诚信。加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诚信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排查,严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与试点。组织自愿参加试点的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风险提醒。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四)开展监督检查。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成套设施装备资金兑付前核验和资金兑付后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五)做好进度调度。对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各省要结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制定发布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及补贴办法,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创造条件。农业农村部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全文丨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2019年一号文件

全文丨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2019年一号文件

资料图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农发〔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局,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扎实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农业农村发展稳中有进,农业再获丰收,乡村振兴开局良好,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具有特殊重要意义。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总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必须完成的硬任务,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立足全局抓重点,担当作为抓落实,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稳定粮食生产,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文明乡风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到2020年承诺的农村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如期推进,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一、围绕全局抓大事要事,坚决完成关系全局的硬任务 

1.不折不扣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指导督促落实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牵头抓好产业扶贫,帮助做大做强长效扶贫产业。强化主体培育,引导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创新完善联贫带贫机制。

强化科技人才服务,建立贫困县产业技术专家组和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组织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行动。及早研究谋划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相衔接的有效措施和办法。扎实做好定点扶贫、环京津农业扶贫工作,统筹推进大兴安岭南麓片区扶贫和农业援疆、援藏。

2.坚持不懈稳定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5亿亩。将稻谷、小麦作为必保品种,稳定玉米生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玉米生产者补贴,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健全产粮大县奖补政策。加强灾情和病虫害监测预警,深入推进绿色优质高效行动,鼓励粮食规模化生产,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 

3.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为引领,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从典型示范转向面上推开。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科学编制改厕方案,总结推介一批农村改厕技术产品,加强后续使用维护服务和厕所粪污处理。

实施村庄清洁行动,重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不良习惯,逐步提升村容村貌。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行动等。

推动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对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等给予补助,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县给予奖励。配合组织好国务院大检查。注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效,防止做表面文章。统筹推进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按时保质完成“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大棚房”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依法依规整治整改。重点清查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以及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建设,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 

5.有力有效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压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蔓延成势。探索建立分区防控制度,建立省际联席会议制度和运行协调监督机制。全面加强生猪承运车辆备案管理,严格实施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推动建立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措施。

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强化产销对接,保障肉品市场供给。健全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体系,稳定基层兽医机构和队伍,加快非洲猪瘟疫苗和诊断试剂研发进程。统筹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病种防治。 

二、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供给体系的保障能力和质量效率 

6.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往深里做、往细里做,增加紧缺和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巩固非优势产区玉米结构调整成果,适当调减低质低效区水稻、小麦种植。研究制定加强油料生产保障供给的意见,组织实施大豆振兴计划,推进大豆良种增产增效行动,完善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扩大东北、黄淮海地区大豆面积。

大力发展长江流域油菜生产,推进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全程机械化。继续推进粮改饲,大力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生产,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优化生猪产业和屠宰产能布局,主产区形成与出栏量相匹配的屠宰能力。

推动出台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意见,发布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确定内陆水域养殖规模,压减近海、湖库过密网箱养殖。新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500个以上,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养殖和深远海养殖。降低江河湖泊和近海渔业捕捞强度,规范有序发展远洋渔业。推进渔港综合管理改革。 

7.实施奶业振兴行动。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建设,升级改造中小奶牛养殖场。积极发展奶牛家庭牧场,培育壮大奶农合作组织,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支持优势产区大规模种植苜蓿。

支持奶牛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地(市)级生鲜乳收购第三方质量检测中心,完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施婴幼儿配方奶粉提升行动,推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

8.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年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以上。加强资金整合,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编制《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9—2022年)》,形成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的农田建设管理体系。实施区域化整体建设,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恢复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棉生产基地建设,将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范围覆盖到划定的所有保护区。

完成10.58亿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项目优先向“两区”安排。实施耕地质量保护提升行动,健全管护机制,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支持丘陵山区“宜机化”农田改造。 

9.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继续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大力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现畜牧大县全覆盖,推动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同步推进中小养殖场和散养户粪污治理。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保持在3000万亩以上。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将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扩大到175个县,开展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在100个县开展农膜回收示范行动。

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创设区域性补偿制度。强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强化渔业资源养护,持续打击电鱼、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加快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民退捕上岸,全面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启动实施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10.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健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追溯体系。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健全农兽药残留标准,整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按标生产。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力度,开展重点产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再创建100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市整省创建。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落实追溯管理与创建认定、产品认证等挂钩机制,推进产地准出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建立准出准入衔接机制。 

11.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加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适时再启动建设1~2个创新中心,完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运行机制,推动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建设。着力在生物种业、现代农机、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装备创制应用。

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建设一批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100个农业科技强镇和1000个科技引领示范村(镇)。深化农业科技成果产权改革试点,抓好12个中央级农业科研机构绩效评价改革试点,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落实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等政策。 

12.推进农机化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再创建100个全程机械化示范县,重点补齐水稻机种、甘蔗机收等短板环节。

推动丘陵山区和畜牧水产、特色产业适用农机装备研发推广。稳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改进农机试验鉴定办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推广“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等社会化服务模式,实施深松深翻1.4亿亩以上。

13.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管理与监测体系。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组织开展良种联合攻关,加快培育一批高产稳产、优质专用、绿色生态、适宜机械化轻简化新品种。

实施畜禽种业振兴行动,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鸡等为重点,推进畜禽品种联合攻关和遗传改良。高标准落实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配套服务区建设,打造“南繁硅谷”。

14.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印发实施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网络宽带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和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中心建设,扩大农业物联网示范应用。

深入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加快益农信息社建设,健全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2019年底覆盖50%以上的行政村。组织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进优质特色农产品网络销售。继续做好农民手机应用培训。 

15.推进农业走出去。加大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合作试验区建设力度。引导企业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基地。

实施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促进行动,加大对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国际营销促销和申请认证认可的支持力度。做大农药、化肥、良种、农机等境外市场。扩大国内紧缺农产品进口,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支持发展跨国农业企业集团。 

三、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16.加快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支持主产区依托县域形成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形成一批农产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建设一批全国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基地,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在优势产区和特色产区建成一批全国性产地示范市场、田头示范市场。支持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17.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和新型服务业。新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认定100个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创新发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乡村手工业,发掘农村能工巧匠,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因地制宜发展多样性特色农业,倡导“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积极发展果菜茶、食用菌、杂粮杂豆、薯类、中药材、特色养殖等产业。

发展农村电商、共享农庄、创意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推介培育一批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和美丽乡村。

18.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创新组织方式,提高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农业服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烘干收储等面向小农户的生产性服务。加强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标准,总结推广典型服务模式。

19.深入推进品牌强农。加强农业品牌创建、培育和保护。实施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建立分类别多层级的中国农业品牌目录体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品牌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建立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评价标准体系。

创新品牌营销推介,塑强一批国家级农业品牌,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强化农业品牌监管,重点抓好质量安全、诚信建设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国家级农业品牌动态管理。加快中国农业品牌“走出去”步伐。

20.大力推进乡村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乡村双创政策支持体系,重点解决信贷、技术、用地、用电等方面困难。加大双创人才培训力度,开展带头人培育行动。

建设一批双创园区,认定一批实训孵化基地,吸引外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和城市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新创业。加强双创典型推介。

四、加快补齐农村发展短板,提升乡村建设和治理水平

21.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指导督促以县为单位做好村庄布局规划制定或修编工作,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高质量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有条件的村实现应编尽编。推进各类资源要素优先用于已编制规划的村庄。

22.推动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四好”农村路和村内道路建设。推动完成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支持产地建设农产品贮藏保鲜、分级包装等设施。

推动农村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提升社保、养老等服务水平,推动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引导政府管理服务向农村基层倾斜,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推动健全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建管长效机制,明确各方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将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23.推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会同组织等部门,持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建设,发挥好农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选派优秀干部到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乡村振兴重点(示范)村任第一书记。以县为单位“一村一策”逐个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

加强和改善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领导。推动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农民能力,保障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必要支出。

24.推进文明乡风建设。推动出台推进文明乡风建设的指导文件,配合做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县和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引导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采取群众认可的约束性措施有效遏制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研究制定国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第五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做好全球农业重要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办好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相关文化、体育活动和中国农民丰收节。

25.推进乡村治理。推动出台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深入治理涉农乱收费,加强筹资筹劳使用监管。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配合做好扫黑除恶工作,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26.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提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配套政策建议,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导地方研究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选择10个县组织开展承包期再延长30年试点。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体系,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制定和推广使用全国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指导地方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组织开展“回头看”,妥善解决各类纠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到农户手中。加快国家级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运营。

27.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快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利,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再选择10个左右省份、30个左右地市整建制开展改革试点,鼓励地方自主扩大试点。

做好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开展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试点示范。指导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推动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28.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围绕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设计,再选择一批县开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等。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办法路径。推动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

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文件,建立相应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宅基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宅基地和农房调查。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9.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重点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和宣传推介,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引导和鼓励有稳定务农意愿和经营能力的农户创办家庭农场。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文件,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扩大到150个。

开展农民合作社专项清理行动。支持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建立股权式契约式利益分享机制。

30.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持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再培育100万以上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培训任务。大力发展面向乡村振兴实际需求的农业职业教育,推动高等院校加强涉农专业建设,依托农业中高等院校和社会主体培训培养更多农业科技和农村实用人才。

31.深化农垦改革发展。持续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创新完善农垦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深化办社会职能改革,妥善化解遗留的机构人员和资产债务问题。巩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确保确权发证应发尽发。积极稳妥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

32.优化农业投资管理。统筹各类资金,清理整合重复交叉项目,积极推动项目资金聚焦重点,打捆使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投资领域简政放权、简化流程,中央层面重点抓政策设计、规划任务、标准规范和绩效评价,地方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全面提高农业投资绩效。

33.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巩固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意见,强化高质量绿色发展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扩大“绿箱”政策使用范围,完善“蓝箱”政策。制定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乡村振兴的指导性意见,做大乡村振兴投入总量。 

34.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各类试验示范区建设水平。会同财政部制定出台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意见,再创建和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制定印发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的具体办法,创设支持政策体系。建设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在长江经济带开展整区域、整建制创建。支持农村改革试验区拓展试验领域,延伸试验内容,集成试验成果。

六、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推动完善乡村振兴制度保障 

35.推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落实到位。推动形成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机制,制定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的实施细则。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出台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意见,制定可量化的指标,以督查压实地方责任。完善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顶层设计,抓紧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

36.推动多渠道增加乡村振兴投入。推动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落实好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政策,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配合落实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政策,推动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

推动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更多用于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健全农业信贷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机制,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服务门槛、下沉服务重心,扩大担保业务。推动出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农业大灾保险、“保险+期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试点,开展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完善生猪保险。

37.强化乡村振兴法治建设。推动加快《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立法调研。推动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章。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全面整合农业农村部门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构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各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立足新形势新职能新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使命责任,转变思想观念,担当作为开创工作新局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突出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抓好党委农办工作机构建设,提升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能力水平。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农办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形成各部门各方面共同推动乡村振兴的工作格局。

加强系统机构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懂两爱”的“三农”工作队伍,重点抓好农业综合执法、基层经管、基层动物防疫、农技推广等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思想政治、能力作风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乡村振兴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文发布 | 2023中央一号文件重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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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2023年1月2日)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守好“三农”基本盘至关重要、不容有失。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要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

做好202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稳住面积、主攻单产、力争多增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开展吨粮田创建。推动南方省份发展多熟制粮食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再生稻。支持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实施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稳定稻谷补贴,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逐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实施好优质粮食工程。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实现优质优价。严防“割青毁粮”。严格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

(二)加力扩种大豆油料。深入推进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扎实推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持东北、黄淮海地区开展粮豆轮作,稳步开发利用盐碱地种植大豆。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推行稻油轮作,大力开发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支持木本油料发展,实施加快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落实油茶扩种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任务。深入实施饲用豆粕减量替代行动。

(三)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加快发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加快粮食烘干、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在保护生态和不增加用水总量前提下,探索科学利用戈壁、沙漠等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地方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

(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树立大食物观,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分领域制定实施方案。建设优质节水高产稳产饲草料生产基地,加快苜蓿等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青贮饲料,加快推进秸秆养畜。发展林下种养。深入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合理利用草地资源,推进划区轮牧。科学划定限养区,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培育壮大食用菌和藻类产业。加大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健全追溯管理制度。

(五)统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强化以能繁母猪为主的生猪产能调控。严格“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继续实施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助政策。完善天然橡胶扶持政策。加强化肥等农资生产、储运调控。发挥农产品国际贸易作用,深入实施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提倡健康饮食。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部门联合开展补充耕地验收评定和“市县审核、省级复核、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明确利用优先序,加强动态监测,有序开展试点。加大撂荒耕地利用力度。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

(七)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年度任务,重点补上土壤改良、农田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加强黑土地保护和坡耕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强化干旱半干旱耕地、红黄壤耕地产能提升技术攻关,持续推动由主要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更多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做好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试点。

(八)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国家水网骨干网络。加快大中型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实施一批中小型水库及引调水、抗旱备用水源等工程建设。加强田间地头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连接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区域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发展高效节水旱作农业。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加快实施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库安全监测。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九)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研究开展新一轮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优化完善农业气象观测设施站网布局,分区域、分灾种发布农业气象灾害信息。加强旱涝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和农业生产防灾救灾保障。健全基层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和重点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提升重点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水平。

三、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十)推动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产业需求导向,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前沿技术突破。支持农业领域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性长期性观测实验站(点)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

(十一)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完成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构建开放协作、共享应用的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机制。全面实施生物育种重大项目,扎实推进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快培育高产高油大豆、短生育期油菜、耐盐碱作物等新品种。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有序扩大试点范围,规范种植管理。

(十二)加快先进农机研发推广。加紧研发大型智能农机装备、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和园艺机械。支持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地方要履行法定支出责任。

(十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推进水肥一体化,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观测试验基地建设。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果。持续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科学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加强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改造。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相关补助政策。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十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压紧压实各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确保不松劲、不跑偏。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户,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兜底保障。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

(十五)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把促进脱贫县加快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扶志扶智,聚焦产业就业,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力争提高到60%以上,重点支持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鼓励脱贫地区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帮扶,持续推进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和产地示范区创建,支持脱贫地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财政资金和帮扶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要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持续运营好就业帮扶车间和其他产业帮扶项目。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作用。深入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一批补短板促振兴重点项目,深入实施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更好发挥驻村干部、科技特派员产业帮扶作用。深入开展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专项行动和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

(十六)稳定完善帮扶政策。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成效监测评价。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的金融支持。深化东西部协作,组织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县(市、区)与脱贫县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带动脱贫县更多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调整完善结对关系。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研究过渡期后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

五、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中小微企业等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引导大型农业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产地下沉、向园区集中,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主产区统筹布局建设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布局建设一批城郊大仓基地。支持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统筹疫情防控和农产品市场供应,确保农产品物流畅通。

(十八)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全面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即时零售等新模式,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乡村下沉。发展乡村餐饮购物、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养老托幼、信息中介等生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十九)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继续支持创建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提升净菜、中央厨房等产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

(二十)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完善县乡村产业空间布局,提升县城产业承载和配套服务功能,增强重点镇集聚功能。实施“一县一业”强县富民工程。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向县域梯度转移,支持大中城市在周边县域布局关联产业和配套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农高区托管联办县域产业园区。

六、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二十一)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强化各项稳岗纾困政策落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稳岗倾斜力度,稳定农民工就业。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机制。维护好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加快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建设。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适当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二十二)促进农业经营增效。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业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完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加强资本下乡引入、使用、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健全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坚持为农服务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二十三)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搞好确权,稳步推进赋权,有序实现活权,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摸清底数,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规范管理,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

七、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十四)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坚持县域统筹,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建设边界。将村庄规划纳入村级议事协商目录。规范优化乡村地区行政区划设置,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推进以乡镇为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立足乡土特征、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提升村庄风貌,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建牌楼亭廊“堆盆景”。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建立完善传统村落调查认定、撤并前置审查、灾毁防范等制度。制定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指引。

(二十五)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加大村庄公共空间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巩固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加强农村公厕建设维护。以人口集中村镇和水源保护区周边村庄为重点,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及时清运处置。推进厕所粪污、易腐烂垃圾、有机废弃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十六)持续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安全管理,推动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开展水质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基本完成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示范。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推动数字化应用场景研发推广。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发展。落实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乡村交通、消防、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治理攻坚。

(二十七)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下沉,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农村学校办学水平。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统筹解决乡村医生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推进乡村医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农村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农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医疗保障,最大程度维护好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深化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加快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广日间照料、互助养老、探访关爱、老年食堂等养老服务。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农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

八、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突出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全面培训提高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振兴能力。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强化派出单位联村帮扶。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持续开展市县巡察,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对农村党员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通过设岗定责等方式,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九)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坚持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强化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功能,压实县级责任,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夯实村级基础。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推进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组织开展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

(三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继续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深化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建设,支持乡村自办群众性文化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移风易俗规范,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农村丧葬习俗改革。

九、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十一)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压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信贷资金需求。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三十二)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组织引导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领域人才到基层一线服务,支持培养本土急需紧缺人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提高培训实效。大力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完善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对长期服务乡村的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引导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教师“优师计划”、“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青年人才开发行动。

(三十三)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加强中心镇市政、服务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梯度配置县乡村公共资源,发展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县域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普遍服务类设施城乡统筹建设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市政管网、乡村微管网等往户延伸。扎实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把“三农”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三农”工作水平。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多到基层、多接地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强化系统观念,统筹解决好“三农”工作中两难、多难问题,把握好工作时度效。深化纠治乡村振兴中的各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迎评送检、填表报数、过度留痕等负担,推动基层把主要精力放在谋发展、抓治理和为农民群众办实事上。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五级书记抓,统筹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乡村振兴统计监测。制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做好整体谋划和系统安排,同现有规划相衔接,分阶段扎实稳步推进。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踔厉奋发、埋头苦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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