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 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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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 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 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 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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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近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正式启动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工作。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紧紧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目标,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政策成果、理论成果法律化,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大意义,深入研究起草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在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实践上厘清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要科学安排进度,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起草工作任务。?

  会议要求,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二是组织开展好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三是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先行立法,四是尽快起草形成法律草案初稿。?

  会议听取起草工作小组关于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方案和草案框架》。?

  

  (农业农村部网站 丛琳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  本网讯 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初稿)》。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起草工作小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通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机构人员名单》,肯定了一年来立法工作取得的进展,并就立法草案初稿进行充分讨论。

  会议要求扎实推进后续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进一步理清立法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广泛听取法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界专家意见;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的实践导向,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实践中的好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快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及部分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两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以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维护农民权益为原则,对调节金的概念、征收范围、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暂行办法》提出,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暂行办法》明确,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试点期间,省、市不参与调节金分成。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及再转让方缴纳,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暂行办法》还提出,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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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村   组织   集体经济   起草   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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