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我国首个植保无人机国家标准(专家解读:如何加快粮食产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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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专家解读我国首个植保无人机国家标准

2、专家解读:如何加快粮食产能建设

3、专家认为:内蒙农民收粮不构成刑事犯罪

专家解读我国首个植保无人机国家标准

专家解读我国首个植保无人机国家标准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向种棉职工推广无人机打药。孙勇王浩摄

近几年,我国植保无人机呈爆发式增长。因其施药作业效率高、成本低、农田适应性强等特点,受到了不少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欢迎。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植保无人机保有量已经达到1.4万台,作业面积超1亿亩次。

但是,植保无人机标准化工作却严重滞后,导致行业鱼龙混杂,无人机质量得不到保证,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制约了植保无人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科研机构、推广单位、农户和政府监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为规范植保无人机安全使用,提升植保无人机农业生产力,促进植保无人机行业有序发展,原农业部曾于2014年和2015年分别下达《农用遥控飞行器安全技术要求》和《遥控飞行喷雾机试验方法》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任务。

随后,考虑到我国植保无人机现状和发展趋势,植保无人机生产应用特点,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联合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等单位,又将两项标准合并,完成了我国首个植保无人机技术规范标准——《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标准号NY/T3213-2018,以下简称《规范》),并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可以说,这份标准凝聚了监管部门、专家学者的大量研究和全行业的共识和心血。近日,记者就标准的制定过程、实施意义,以及今后该如何完善等,采访了业内专家。

可参照标准少制定过程一波三折

“我国植保无人机标准是在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参考现有国内外标准,以我国现阶段生产、研发、应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需求为主制定。”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植保与环境工程中心主任薛新宇介绍。

虽然《规范》发布实施已过去一个多月时间了,可当初的制定工作并不容易。薛新宇介绍,已有标准是制定《规范》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可参照的内容并不多。

这首先体国外可参照的相关标准内容很有限。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外已发布的标准主要有人驾驶飞机的航空植保标准和民用无人机标准,与植保无人机直接相关的标准较少。与植保无人机平台相关的任务装备及接口、通讯和导航技术等内容可参考民用无人机要求;与植保作业相关的飞行管理、登记认证、作业质量及评价方法等内容可参考有人驾驶飞机的航空植保标准以及传统植保机械的相关要求。

与我国航空作业模式相似的日本,其标准体现的安全要求和作业指南具有较高参考价值,但是日本大规模应用的是油动型单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多旋翼无人机刚处于起步阶段,而我国既有单旋翼无人机和多旋翼无人机,又有油动型和电动型。

其次,国内相关标准可参照的价值也不高。在《规范》发布实施之前,我国植保无人机可参照的仅有为数不多的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包括湖南省两项,重庆市、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1项。涉农的团体标准主要由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无人机系统标准化协会、国家农业航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社会团体进行制定,但目前应用范围较小。

其实从2014年开始,相关部门就已经在为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规划,最终经过3年的探索和修正,才推出了这个行业标准。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副会长杨林介绍,2016年时,植保无人机标准也曾被提出过,但是由于当时植保无人机发展还不够不成熟,技术也正在探索之中,所以最终没能够顺利实施。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让植保无人机用得更好

“有行业标准总比没有好。”中国农业大学药械与施药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何雄奎认为,当植保无人机发展没有达到一定高度时,出台标准反而会限制行业发展,使植保无人机企业缺少了发展空间。在经历了高速发展后,植保无人机技术得到提升,标准制定就变得十分有必要。“就像一个刚刚学会走路的小孩,他需要自由成长,但也需要家人的帮助。”

记者了解到,标准从范围来说,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推荐标准和强制标准两类。

此次颁布的《规范》属于国家级别的农业行业推荐标准。作为我国首个植保无人机行业标准,它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呢?“它的实施,给企业指明了方向,可以算是一个技术引领标准。而且对用户也有帮助,以前他们对植保无人机的好坏无法判断,现在让他们心里有了一把尺子。此外,标准还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植保无人机进行监管。”薛新宇告诉记者。

《规范》的发布实施还将引导企业规范植保无人机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植保无人机推广应用。“我们相信,标准出台后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植保无人机整体的行业技术水平会有质的提高,最终会让广大农户受益,并有效提升中国农业的竞争力。”大疆农业中国区销售负责人陈韬认为,该标准虽然暂时还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但意义重大。

它既对植保无人机的质量做出要求,是目前对植保无人机的质量要求最权威、最规范的标准,对促进行业发展、指导农机部门进行鉴定和监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又对检验方法做出要求。

去年,我国6个省市试点将植保无人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今年试点范围将继续扩大。杨林告诉记者:“农机管理部门对植保无人机进行补贴,要考虑什么样的植保无人机可以进入补贴目录范围,就需要有个质量评价标准,该标准就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严把这个出口,享受补贴的地方就可以真正的把植保无人机用起来,而且能用得更好。”

技术不断升级标准体系也将逐步完善

植保无人机属于新兴产业,日后其安全性、智能化、自动化、作业质量等技术还会有新突破,必然会对植保无人机作业质量、效果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这也就是说,此次标准的制定不会是一成不变的。

“植保无人机技术在进步,标准有时就会落后,需要进行修订完善。植保无人机机型多样,在规定植保无人机通用性要求时,常常难以采用统一的标准,而具体采用哪种指标,这都需要深入考量。加之,可借鉴的指标和试验方法不多,所以在标准制定时许多试验方法和效果评价需要创新设计,加强验证工作,这些都增加了植保无人机标准制定工作量。”薛新宇说,这个标准制定工作只是开始,日后还要对植保无人机施药技术规范、质量操作规范、培训规范等内容进行规范,从而形成植保无人机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建立需要结合植保无人机近期的迫切需求和远期的系统规划,使植保无人机标准体系得以不断补充完善。”

“标准工作的制定是一步一步来的,它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适用也会逐渐显现出来。”杨林同样也认为,植保无人机技术日益成熟在所难免,今后对标准进行修改很有必要,而标准中一些具体数据设定都是需要经过专家、企业代表反复讨论,才能进行修改。

日后在对标准进行完善时要关注哪些方面的内容呢?在何雄奎看来,任何一项标准的出台,一定是建立在多次试验的基础上,要有可靠的数据作支撑;在对标准进行完善时,还要考虑规范植保无人机作业效果、质量等一些关键要素。同时,他也强调,截至2017年底,我国植保无人机企业已经发展到277家,因此一定要多征求企业的意见。

“当然,任何标准都不具备‘包打天下’的功能,我国植保无人机要实现健康、有序发展,还要继续深入研究植保无人机低空低量施药技术、培训专业高水平人才;优化植保无人机施药技术,促进农药的高效安全使用等。”何雄奎建议。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作者:杨梦帆)

专家解读:如何加快粮食产能建设

专家解读:如何加快粮食产能建设

我国是一个有着10多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粮食问题始终是国计民生中的头等大事。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连续十一年增产,综合生产能力迈上6亿吨新台阶,为维护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大局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近年来,在消费带动和国内外粮价倒挂的影响下,我国出现了粮食增产、库存增加、进口同时增多的新情况,同时又面临着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封顶、生产成本“地板”抬升、资源环境“硬约束”加剧等新挑战,粮食生产发展空间受到多重挤压。

未来我国粮食生产是否能够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直接关系到国家现代化能否稳步进行。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作为首要前提,坚守耕地红线,做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稳定提升粮食产能,确保饭碗任何时候都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夯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础,并把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首要任务。这需要从我国粮食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从粮食需求看,按其用途可分为口粮用粮、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及种子用粮;按其品种属性可分为谷物、豆类和薯类。据中国农科院食物政策创新团队分析测算,到2020年,我国人均500公斤粮食消费必不可少。

首先,人口总量及其营养需求是粮食消费的基础,经济增长、收入提高促使人们改善生活,减少口粮、增加动物性食物消费。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自然增长速度持续下降,今后按千分之五的人口自然增长率计,预测2020年我国人口总数将增至14.09亿人。若未来10年我国经济增速保持在7%左右,到2020年我国人均GDP将达到1.1万美元,结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1》提出的热量、蛋白质等营养素摄入推荐量,参考该发展时段日本、我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的食物结构,预测到2020年我国人均肉、奶、水产品、蛋类消费量将分别增至75.5公斤、40公斤、44公斤、21公斤,折合人均饲料粮298公斤。

依据《中国住户调查年鉴》,2013年我国人均口粮消费为148.7公斤,按照能量替补属性,人均新增的动物食品消费还可节省8.7公斤的口粮消费,届时我国人均口粮消费量将降至140公斤,人均口粮与饲料粮两项合计为438公斤,人均饲料用粮是人均口粮的2.1倍。

其次,粮食间接消费还应考虑工业用粮。近些年来,我国工业用粮稳定在1亿吨左右。经济增长新常态下,若我国工业用粮保持在当前水平,预计到2020年我国人均工业用粮为70公斤左右。

第三,因进口粮食不需要考虑种子用粮,将上述人均口粮、饲料粮与工业用粮预测值加总,估算出到2020年我国人均粮食需求量为508公斤,粮食总需求量为7.16亿吨。若未来我国粮食进口1亿吨(含大豆),国内粮食产能则需达到6.16亿吨,这时纳入国内粮食生产所需的种子用粮,按其占国内粮食总产比重近10年来的平均4.6%计,由此推算出到2020年我国粮食总产能需达到6.41亿吨(人均粮食产量454.9公斤)。

与2014年我国粮食总产6.07亿吨(人均粮食产量443.8公斤)相比,未来6年我国粮食总产年均增长需达到567万吨,与过去10年年均增长1368万吨相比较,今后粮食生产增速将有所放缓。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86年,中国农科院曾就我国粮食生产目标进行过深入研究,提出了“人均400公斤粮食必不可少”这一重要判断,并认为一个国家“人均粮食占有量在300公斤以下时基本上不能提供饲料粮”;而且,从世界情况看,在解决温饱之后必然要求进一步增加食物消费和提高营养水平,“食物消费结构要得到根本的改善,人均粮食占有量必须达到700公斤以上,食物消费结构要有较大的改善,人均粮食占有量至少要达到500公斤”。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营养不足、温饱有余、食物消费较大改善的主要标志,就是人均粮食占有量分别达到300公斤、400公斤及500公斤的门槛。实际上,目前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正在抵近500公斤这一门槛。据统计,2014年我国人均粮食产量已达到443.8公斤,人均粮食消费量超过470公斤。此外,若考虑净进境到我国旅游及商务活动超过6000万人次、城乡居民饲养的1亿多只宠物的粮食消费,实际上我国粮食总消费需求量还要高于上述推算量。

从粮食供给看,我国粮食连续多年保持增产态势实属不易

首先,我国迄今所取得的粮食“十一连增”,其中的实质性增长仅为6年。自2003年我国粮食总产跌入谷底(43070万吨)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强农政策,粮食产量才出现连续增长的好势头,直到2008年全国粮食总产(52871万吨)才超过1998年产量水平(51230万吨),到目前稳定在6亿吨以上的水平。客观分析,粮食“十一连增”中的前5年,属于粮食生产的恢复性增产;后6年,属于由政策、科技和投入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所带来的实质性增长。

其次,我国粮食总产增加是通过单产提高、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扩大来实现的。据统计,2014年我国粮食播种面积达11272.3万公顷,比2003年净增加1331.3万公顷,粮食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重,由2003年的65.2%提升至2014年的68.1%,油料作物、棉花播种面积相应减少,其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重分别净减少1.3%、0.8%。在粮食总产递增的增量中,播种面积扩大的贡献份额为32.7%,单产贡献份额为67.3%。

其三,由于消费结构升级及市场粮价变化,我国粮食进口同步增加。按我国传统粮食定义和口径,2014年粮食进口总量达1亿吨,其中大豆进口7140万吨,谷物进口1952万吨;若将541万吨玉米酒糟作为玉米制品纳入粮食范畴,粮食进口量则高达1.06亿吨。

这表明,即便我国粮食连年增产,但粮食“紧平衡”的供求态势并未发生根本改变,粮食需求刚性增长,这与我国居民肉蛋奶消费快速增加、饲料用粮大幅增长有直接关系。据统计,2003年至2014年我国肉类产量由6443.3万吨增长到8706.7万吨,年均增长2.8%,饲料用粮已经取代口粮用粮成为粮食的第一大需求。

此外,伴随着粮食增产和进口,近年来我国粮食储备规模不断扩大。据报道,2014年我国各类粮食企业的粮食收购量首次突破7000亿斤,总量达7298亿斤,比上年增加409亿斤,其中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2478亿斤,比上年增加814亿斤。

目前,我国粮食库存消费比远高于国际公认的18%左右的粮食安全线水平。近年来,我国粮食商品化程度快速提升,市场供应充足,物流加快,网购便捷,城乡家庭储粮大幅减少,随吃随买。

并且,为增加种粮收入国家托市收购,一方面使粮食生产和库存分布向核心产区集中,主产区收储压力大增,政策性粮食库存扩容加重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使国内粮价居高不下,地方储备、社会企业和城乡住户减少的储粮也相继转到中央储备。维持如此大规模的国储粮供应,已成为我国保障城乡居民粮食日常消费的新态势。

综上所述,从长远看,在粮食供给问题上,我国只能也必须长期坚持主要依靠国内生产为主、适当进行国际市场调剂为辅的指导方针。在保持粮食适度进口的同时,到2020年国内人均粮食消费量维持在500公斤以上,粮食总产需增至6.41亿吨以上,粮食自给率在90%以上,才能满足需求,并且还要维持巨大的国储粮规模。这就是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应有之义。

值得警醒的是,我国粮食连年增产同时也累积了要素过量投入、环境恶化等诸多问题,社会上放松粮食生产的议论及做法也多了起来。如有人认为,当前国际农产品供需相对宽松,应减少国内粮食生产,鼓励粮食等农产品大量进口,这种认识片面有害。实际上,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物分类中,谷物仅是稻谷、小麦、玉米及高粱等杂粮,这些都是人们的基本食物来源,而大豆是油料作物,并不作为食粮。

我国大量进口大豆,未引起缺粮国紧张,其主要原因在此。目前全球还有8亿多饥饿人口缺乏食物,谷物及玉米国际贸易量各为2.7亿吨、1亿吨左右,仅为我国谷物、玉米总产的49%、47%,国际市场可供我国的粮食贸易增量有限,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人口食物需求,粮食进口量的些微变化就可能引发国际粮价波动。今后我国农村仍有数亿人口,发展粮食生产依然是解决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

从种植结构调整上看,近年来我国南方稻作双季改单季、水稻面积不断减少,华北因为地下水漏斗治理,小麦播种面积减少。一些地方兴起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为扩大经营规模流转承包地,致使生产成本上涨而减少种粮面积甚至放弃种粮。种植面积是确保粮食产出的基础,产能建设是确保粮食安全的核心。在市场导向下,农业转方式的政策指向如果不是以稳定粮食面积为前提、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为要求,我国粮食产出势必出现萎缩,改革开放后我国历经两次农业丰收后因调减粮食而引致的供求失衡,已有前车之鉴。在种植面积不稳、投入下降、国际低粮价冲击等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下,必须直面未来粮食生产发展的新挑战新问题,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要稳定提升粮食产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未来我国粮食总产增加,必须切实保住粮食耕地、粮食播种面积,培肥地力,改良技术,提升单产。据测算,从2003年至2014年,我国粮食单产每亩从288.8公斤提升至359公斤,年亩均增加6.4公斤。若今后6年单产增速保持不变,到2020年粮食单产应达到397.4公斤,方可实现粮食总产6.41亿吨的目标,但仍需维持粮食播种面积10753.2万公顷(16.13亿亩),考虑到粮食复种因素,粮食耕地则必须保持在12亿亩以上。

这就要求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播种面积16亿亩以上的底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有地种粮。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下,耕地占用及流转加快,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还必须做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尽快研究制定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二要增强粮食产出能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什么是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就是土壤性能好,能灌能排,农业机械进得去、出得来,其地块规模、建设要求能够适应机械化专业化作业。

综合研究表明,到2020年我国高标准农田应建成8亿亩,包括高产田、中产田两大类型,其产出目标应分别达到亩产量500公斤、450公斤左右,在干旱、半干旱、湿润地区还应下设不同产出档次及其投资标准和建设要求;在地块规模上,南方最小地块不低于10亩、北方不低于30亩。农田灌溉保证率在90%以上。

工作推动上应以地方农业部门为主导,整合相关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及配套农网林网建设。通过中低产田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产出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可以说,高标准农田是我国农业农村最宝贵最大的一笔优良资产,是确保国人衣食无忧的根基所在。

三要强化粮食生产供给,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是我国粮食生产能力最强、产出最为集中的区域,这些地方不仅能够满足区域内粮食自给,每年还能调出大量商品粮外销,在我国粮食生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据测算,2013年全国粮食主产区占全国粮食总产的比重由71%提高到76%,主产区的粮食增产份额占到了全国粮食总增产的88.7%。为此,要进一步发挥粮食主产区比较优势,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先在东北、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等水稻、小麦主产区,建成一批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基地,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实行优质优价。

通过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推广绿色增产模式,实现大面积均衡增产。引导农民创新创业,分享粮食全产业链发展中的储运、加工及营销增值收益。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国家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项目投入要向主产区倾斜,使农民种粮不吃亏;通过财政转移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奖补力度,保证其人均财力水平逐步达到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使地方抓粮有动力。

专家认为:内蒙农民收粮不构成刑事犯罪

专家认为:内蒙农民收粮不构成刑事犯罪

近日,内蒙古农民李某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一事,引发舆论热议。

据媒体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数量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收购玉米为什么是“非法经营”?

公开资料显示,国务院于2004年5月曾发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个体经营者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判决于法有据,”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李某的行为违法了国家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且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

李某收玉米为何被判刑两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显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阮齐林认为,在此案件中,如果李某的经营行为确实扰乱了市场秩序,那么法官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对于此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触及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则认为,“法院判决于法无据。”

曲新久表示,粮食早已不属于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农民收购粮食是行政违法,只能承担相应的很轻的行政违法责任,“以犯罪论是错误的”。

曲新久称,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收购粮食需要具有资格才能进行,但是粮食方面的行政条例并没有将粮食归类为专营专卖物品。

“重点恰恰在于,粮食收购要有资格与粮食是否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是不同的,法院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而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曲新久表示,粮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不适用于刑法第225条的启用条件。“收购粮食必须得到行政许可,违反者面临行政违法责任,但是并无刑事责任。”

专家:处罚偏重

“个人认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滞后于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认为,李某收购粮食之后,并没有进行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没有严重危害到我国粮食销售等市场秩序,其进行违法收购行为的原因更多的在于不畅通的收购渠道和政策。综合考虑目前粮食管理的现状,虽然对李某的量刑追责确有法律依据,但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的客观情况不符,处罚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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