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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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同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生产企业的相关兽药产品进行了跟踪检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2年第一季度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2批,全部合格。同时,2021年第四季度抽检的1批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复检结果为不合格(见附件1),本期一并通报。

2022年第一季度完成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1366批,不合格18批(见附件2);部级跟踪检验45批,全部合格。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兽用生物制品不合格情况

1批兽用疫苗产品效力检验不合格。

(二)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

1.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性状、鉴别、检查项、含量测定等项目。18批不合格产品中,有15批产品1个项目检验不合格,3批产品2个项目检验不合格。

2.抽检环节。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数量分别占抽检总数的22.4%70.4%7.2%,不合格率分别为0%1.8%1.0%

3.产品类别。化学药品类产品、抗生素类产品、中药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40.4%35.8%23.8%,不合格率分别为0.7%1.2%2.5%

三、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含量不合格。省级监督抽检有12批产品主要成分含量不合格,多批产品检验结果低于含量下限要求,个别产品含量无法测定,存在企业不按生产工艺生产、对质量控制不严或为降低成本不按处方投料等问题。二是鉴别不合格。省级监督抽检中5批产品鉴别不合格,占不合格产品的27.8%其中化学药品类产品1批、抗生素类产品2批、中药类产品2批。

四、有关工作要求

对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和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及时组织做好对相关被抽样单位的查处工作,对标称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吊销其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合格产品为生产环节直接抽取或兽药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经生产企业确认的,以及抽检发现的假兽药产品,各地要及时组织追踪溯源、立案查处。

在案件查处完成后,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法规司,并组织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条件的,要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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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1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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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2年第一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

?????? 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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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04年启动实施。2005年2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政策实施工作。

之后,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继推出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如将比例补贴改为定额补贴,将省级财政部门与企业结算改为县级财政部门向购机户兑付资金,逐步将补贴机具资质与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脱钩等,并通过年度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予以明确,作为各省组织实施政策新的依据。

2017年4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废止了《暂行办法》。在具体工作中,各省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基本精神和年度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县做好政策实施工作。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2008年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将补贴范围的农机具按所属种类品目及关键参数分成若干档次,同一档次的产品享受相同补贴额。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主要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需要指出的是,测算比例与实际补贴比例是有区别的,测算比例指的是补贴额一览表制修订过程中用于测算补贴额的比例,实际补贴比例指的是具体补贴产品所属档次的补贴额与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之比。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三、由于农业生产类型复杂,所需机具种类繁多、功能和结构存在差异,农机产品价格受产销关系、地区差别等因素影响变化较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难以对实际补贴比例作出统一的量化要求,补贴比例畸高的判断标准主要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把握。

同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补贴实施情况监测,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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