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财两部:开展畜禽粪污处理相关机械新产品补贴试点(农财商三部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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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财两部:开展畜禽粪污处理相关机械新产品补贴试点

2、农财商三部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3、农财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财两部:开展畜禽粪污处理相关机械新产品补贴试点

农财两部:开展畜禽粪污处理相关机械新产品补贴试点

关于做好2018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18〕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有关部署要求,2018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政策实施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推进规模养殖场源头减量,培育和发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千方百计扩大农用有机肥和沼气利用渠道。通过政策实施,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大幅提高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整省、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探索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为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打赢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农业、农村能源、环保等各方面力量,把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落到实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可持续。一是推进绿色兴牧。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改善土壤地力、推进农村能源革命的大背景下,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加快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畜牧业,走高质量绿色发展道路。

二是促进种养结合。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畜禽规模养殖布局,加强粪肥还田利用技术指导,推广种养结合典型模式,支持鼓励各类粪污收贮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三是发挥市场作用。统筹用好财政奖补、税收、金融、用地等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积极引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提高终端产品竞争力,建立可持续运行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

通过政策实施,整县推进地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开展整省、整市推进的地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二、创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予以支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全国畜牧大县分布等因素,分省确定2018年奖补的项目县控制数量指标(详见附件),并结合各省现有工作基础,确定整省、整市推进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县数量测算下达分省奖补资金。省级畜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的项目县控制数量指标,在全国畜牧大县名单范围内(其中生猪大县以财政部2018年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县级区域为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确定项目县,其中整省、整市推进的要实现畜牧大县全覆盖。

为体现激励约束,强化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年度安排,2018年先安排一部分资金,绩效考核合格后再安排后续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上,原则上对猪当量(以生猪、牛存栏量折算猪当量)为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猪当量为51—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猪当量为71—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5000万元。各省可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本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总体上要兼顾平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各地要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在确保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贷款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整省、整市推进的地区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支持政策和监管措施,坚持政策激励与执法监管并重,做到畜牧大县和非畜牧大县同步治理,提前一年实现“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

三、强化监管,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省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指导督促项目县全面扎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省级总体工作方案,于5月28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按整省、整市、整县推进的项目实施方案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于5月28日前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查备案。对项目实施方案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县,直接取消其奖补资格,且不再递补。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总体思路、畜禽粪污利用现状、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现状、粪肥还田利用和沼气使用路径、粪污收集机制建立、促进种养对接措施、环保执法监管措施、资金使用方向和地方扶持政策等方面。

(二)强化政策保障。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出台配套政策,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共同用于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粪肥施用补贴等方面,形成合力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局面。各地要落实好补贴范围内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机购置敞开补贴政策,积极推动开展畜禽粪污处理相关机械新产品补贴试点。要按照以地定养的原则,科学布局畜禽规模养殖,保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需求。

(三)严格监管考核。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部门的绩效考核,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为压实各级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将与整省推进地区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协议,省级畜牧部门要与整市、整县推进地区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协议,强化指导监督,避免以单体项目安排代替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全面推进。

(四)注重宣传总结。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培训,指导项目县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偏差。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主动释放政策信号,积极营造全社会协同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要注意总结行之有效的典型案例,结合农业农村部重点推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按照不同畜种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的主推模式。要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按季度报送实施进展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18年5月11日


农财商三部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农财商三部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我们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实施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农民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也可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市县(场)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具体补贴种类由各省结合实际从中选择确定。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由各省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详见附表1),各省可在此基础上归并或细化类别档次,确定具体补贴额。

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在多个省份进行报废补贴的农机,相邻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力求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具体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省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省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省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商务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附表: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附表2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农财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财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要求,切实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经商中国民用航空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内容

(一)试点目的。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试点内容。探索对尚无试验鉴定大纲的农机新产品开展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或者探索现行试验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征的新产品分类分档办法,完善价格、比例等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和确定标准,以补贴试点推动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制修订试验鉴定大纲、完善补贴额测算办法,为新产品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试点产品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从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方面综合评价,切实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二)遴选程序。一是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征求农业产业部门、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民的意见,自下而上摸清需求,提出拟选产品清单。二是进行条件审查。对拟选产品开展有无鉴定大纲或是否现行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征的审查评估,初步选定产品。三是明确品目归属。根据《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15),确定产品所属品目,遴选不超过3个试点机具品目(不含遥控飞行喷雾机、固定翼飞机、旋翼飞机)。四是申请品目备案。分一次或两次填写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于2018年6月或者11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同意。五是公开选定产品。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试点产品。

(三)工作要求。立足全国范围内选取试点产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有2家以上,形成一定的竞争格局。对生产企业仅为1家的产品,经专门评估论证后,可以列入试点。试点机具品目一经备案确定,不再增加或替换。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三、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 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

(二)补贴标准。试点省份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额确定工作,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试点过程中,具体产品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按《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以按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操作,也可以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精神,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注重应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试验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条件审查等工作。建立参与试点企业书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二)加强试点产品技术缺陷风险防控。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理性购买。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试点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再兑付补贴资金。对出现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并开展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试点工作评估与考核。要围绕试点期限内实现制修订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等目标,边试点边组织开展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起草、修订及评估论证,及时完成试验鉴定大纲制修订及公开工作,将产品或品目按规定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做好年度试点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自评及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加强试点成效评估考核,将试点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五、关于遥控飞行喷雾机补贴试点事宜

2018—2020年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工作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执行。其他新开展试点的省份,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于2018年6月或者11月联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备案同意(格式见附件2),并抄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试点省份需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专项绩效考核。

附件:1.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

2.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备案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5日

标签:补贴   农机   试点   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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