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释放重大利好,这类人要富了(国务院:不强征强拆,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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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国务院释放重大利好,这类人要富了

2、国务院:不强征强拆,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3、国务院:中央财政再增252.5亿元主要直接补贴农民

4、国务院:农民合作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满足条件可给予奖补

国务院释放重大利好,这类人要富了

国务院释放重大利好,这类人要富了

资料图

在过去,农业总是备受年轻人和投资商的冷落,许多农村户口的人都想挤破头到大城市享受福利优待,然而现在国家对农业越发重视、对农民的补贴也不断加大,出台了不少利好农民的政策,久而久之,农村户口也就越来越值钱。此外,随着政府出台越来越多的扶持政策,未来农业能否带来超越房地产业的致富机会呢? 

国务院释放重大利好

7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对农民释放了重大利好信息。

《通知》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保地权、稳就业、有社保,这些一个都不能少。也就是说,农村户口迁移到城市后,不仅可以享受城市的教育资源、医疗保障、就业机制等公共服务,还可以同时保留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依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户口“含金量”上涨

随着农村户口“含金量”逐渐提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愿意在城市买房、工作、生活,但选择把户口留在农村。

户口红利“倒转” 有人想迁回农村!

国务院为何要给农村户口这么大的红利呢?记者调查发现,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缓慢的背后,存在一定的“逆城镇化”现象。

大多数考上大学的农村学生不再迁户口了,一部分常年生活在城市的农村户口人员,已经完全具备落户城市的条件,却还是选择把户口留在农村。

之所以常住城市的农民落户意愿不高,一方面缘于农村户口所附带的利益,城乡二元制结构下,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有宅基地和农田、山林等的承包权,甚至随着近年政策的倾斜,农村户口在养老、医疗方面也有所优待;另一方面,此前城市居民所具备的优势,诸如教育、医疗、购房,农村户口人员只要与城市居民参与同等工作即可获得,吸引力大减。

这些人要暴富了!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是中国诞生亿万富豪最多的行业。中国房地产业在改革开放后起步于深圳、珠海的特区建设,从那时候起,全国各地相继冒出大大小小的房地产公司。而从1993年开始,中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十年冷静期。也就在这十年中,涌现出万科、恒大、碧桂园等行业超级战舰,行业资源不断集中,市场逐步规范。

农业,似乎也在经历着房地产行业由“分散”向“集中”转变的过程。中国的农业似乎正在走一条路:自给自足小量供应(分散)→大耕户/合作社(相对集中)→农场主(集中)。

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出台各种利好农业、农民的政策背景下,大量社会资本涌入农业领域,新农业蕴含着巨大潜力,是一块值得投资者期待的领域。而正在进行的农业产业大整合,或许可以看作是房地产业的“前十年”,经过大整合后,也许未来最赚钱的行业不是做房地产,而是做“农民”呢?

国务院:不强征强拆,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国务院:不强征强拆,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资料图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城里人最关心自己买的房子70年后怎么办,是不是能够延长产权期限。咱农民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村集体资产将受到怎样的保护,有没有新的规定。

《意见》都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遏制征地与拆迁矛盾,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文件精神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专家解读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迟福林等专家表示,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

目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占用和征收土地,只付出低价进行补偿,转手进行房地产开发。最终,政府和开发商攫取高额利益,而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锐矛盾,并造成失地农民等长远社会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为遏制上述乱象,国土部近年来每年多次挂牌督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问题,并问责有关负责人。迟福林认为,意见的一个重点,就是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防止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接下来,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这个精神进行科学研究,确定好公共利益的边界。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表示,建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也应该参加。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强势的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杨立新、常鹏翱等表示,受人关注的贾敬龙案,起因就与征地拆迁有关。意见提到细化规范征收征用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最根本的法律约束。而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关键是及时。到底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补偿费用是多少?都要在征收之前就应该谈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且评估机构应当是利益受损当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如果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有误,评估机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落实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

文件精神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专家解读

“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去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试点县市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试点主要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湖北省宜城市对当地宅基地完成测量确权后,首批5户已获得共46万元的农房抵押贷款,8个试点村共有112户村民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

刘俊海、常鹏翱等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研究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法律安排

文件精神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今年4月,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专家认为,意见也是强化物权法的表现,回应了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当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立法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细化相关规定。

国务院:中央财政再增252.5亿元主要直接补贴农民

国务院:中央财政再增252.5亿元主要直接补贴农民   国务院决定在今年预算安排“三农”投入5625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增加252.5亿元投入,主要直接补贴给农民。在08年货币政策从紧的背景下,对农业贷款的总体规模控制将实行特别安排,确保农业贷款规模不低于上年水平,根据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率实施有差别的准备金利率,增加中西部和粮食主产区支农再贷款额度

  时下正值春耕时节,3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又给“三农”带来了春天的信息。国务院决定在08年预算安排“三农”投入5625亿元、比07年增加1307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增加252.5亿元投入,主要直接补贴给农民。另外,在08年货币政策从紧的背景下,对农业贷款的总体规模控制将实行特别安排,确保农业贷款规模不低于上年水平,根据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率实施有差别的准备金利率,增加中西部和粮食主产区支农再贷款额度。显然,“两会”刚过,政府的各项支农工作已然在稳步展开。财政、金融支农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不但为“三农”带来了贵如油的资金,也为农村金融机构吃了信贷支农的定心丸。

  近几年在财政与金融两只支农巨手的推动下,我国农村的生产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粮食生产已实现连续4年丰收,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由2476元增加到4140元。但是,当前我国的农业基础仍然不够牢固,突出的问题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抗灾能力不强,农村的科技水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还不能适应农民当前的需求,改善这些状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持续投入,无疑为我国农业的发展积蓄后劲创造了条件。

  从长期来看,要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激活农村金融,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据估算,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大约20万亿元,如果是20年到25年内实现,每年的投入需要8000亿元到10000亿元。这样巨大的一笔投资,仅靠财政投入是难以实现的,必须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以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那么如何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瓶颈”,激发农村金融的活力呢?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农”融资难问题必须要通过中央提出的改革创新来解决,要通过机构、服务、产品和融资机制创新来解决农村的金融功能建设问题。我们看到,经过近几年大刀阔斧的改革,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机构的资金也开始大量倒流农村,2007年末各类金融机构支农贷款余额达5.3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达到1.16万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了174%。随着深化农信社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邮储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农业发展银行职能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诞生、农村小额贷款的广度与深度有效拓宽,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正在推向纵深,支农的力度和效果将进一步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队伍迅速壮大。如何对他们进行整合,发挥各种金融机构支农的合力?对此,银监会提出,积极培育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机构,着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说,这一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是由我国农户之间巨大的结构性、地区性差别决定的,要满足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差异性、多样化的需求,仅靠某一方面的金融力量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鼓励和欢迎各类资本和金融形式到农村地区去提供金融服务。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已经有31家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6个省区批准开业,有19家村镇银行、4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不但为解决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服务跟不上等问题进行了很好的探索,也为长期缺乏活力的农村市场带来了“鲶鱼效应”,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间的适度的互动竞争。

  “两会”期间,农行服务“三农”的试点分行传来喜讯,基本上找到了商业化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据了解,农行各试点行结合本地特点,研发推广了农户联保贷款、“公司+农户”形式的农户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等一系列特色明显、符合“三农”需要的区域性信贷产品。近日,银监会提出,要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担保机制与方式的创新,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08年农业生产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相信,在财政、金融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下,08年又能迎来一个农业大丰收。

国务院:农民合作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满足条件可给予奖补

国务院:农民合作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满足条件可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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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落实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依靠改革破难题促发展惠民生;确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

按照党中央关于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会议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分工,强调各部门要以更大的勇气和韧劲,担起推动改革的责任,抓紧细化重点改革任务方案,尤其要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对表,尽快补上薄弱环节。

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抓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持续发力。一要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三去一降一补”改革任务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尤其要注重通过完善职工安置、债务处置、资产处理等政策及市场化退出机制促进化解过剩产能,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

二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政府服务,抓紧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职业资格、政府定价收费等清单,形成全国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着力为实体经济升级营造更好环境。

三要健全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推广一批成熟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模式和经验,推动产权保护举措落地,激发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着力增强新动能成长动力。

四要进一步推动财税金融、国企国资、对外开放、生态环保等改革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着力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五要大力推进养老保险、教育、医药卫生等社会领域改革和脱贫攻坚,通过创新机制更多吸引民间资本,增加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着力提高群众获得感。

会议指出,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面对今年就业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落实好已有政策的同时,推出促就业新措施:一是制定财税、金融、产业等重大经济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二是拓展就业新空间。持续推进“双创”,发展创业载体,将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纳入鼓励创业创新优惠政策和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探索适应灵活就业的失业、工伤保险等保障方式。鼓励开放共享基础性专利或政府购买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

三是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对去过剩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的重点困难地区加大就业援助。支持地方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鼓励地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使用范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把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等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对农民合作社等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奖补。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军人安置等政策。

四是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推动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结果互认机制。

五是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鼓励以知识产权等入股创办企业。

标签:农民   农村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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