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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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7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

第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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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201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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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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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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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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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动物疫病(11种)

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3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7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日本脑炎、棘球蚴病、日本血吸虫病

牛病(3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牛结核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马病(2种):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猪病(3种):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

禽病(3种):新城疫、鸭瘟、小鹅瘟

兔病(1种):兔出血症

蜜蜂病(2种):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流行性溃疡综合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

甲壳类病(3种):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

三类动物疫病(126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25种):伪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产气荚膜梭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链球菌病、溶血性曼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类鼻疽、支原体病、衣原体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钩端螺旋体病、东毕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囊尾蚴病、片形吸虫病、旋毛虫病、血矛线虫病、弓形虫病、伊氏锥虫病、隐孢子虫病

牛病(10种):牛病毒性腹泻、牛恶性卡他热、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流行热、牛冠状病毒感染、牛赤羽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梨形虫病、牛无浆体病

绵羊和山羊病(7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绵羊肺腺瘤病、羊传染性脓疱皮炎、干酪性淋巴结炎、羊梨形虫病、羊无浆体病

马病(8种):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传染性子宫炎、马媾疫、马梨形虫病

猪病(13种):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波氏菌病、猪圆环病毒病、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感、猪丁型冠状病毒感染、猪塞内卡病毒感染、仔猪红痢、猪痢疾、猪增生性肠病

禽病(21种):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白血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病、禽痘、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鸡传染性鼻炎、禽坦布苏病毒感染、禽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禽偏肺病毒感染、鸡红螨病、鸡坏死性肠炎、鸭呼肠孤病毒感染

兔病(2种):兔波氏菌病、兔球虫病

蚕、蜂病(8种):蚕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蚕微粒子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10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嵌杯病毒感染、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巴贝斯虫病、利什曼原虫病

鱼类病(11种):真鲷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牙鲆弹状病毒病、鱼爱德华氏菌病、链球菌病、细菌性肾病、杀鲑气单胞菌病、小瓜虫病、粘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

甲壳类病(5种):黄头病、桃拉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河蟹螺原体病

贝类病(3种):鲍疱疹病毒病、奥尔森派琴虫病、牡蛎疱疹病毒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3种):两栖类蛙虹彩病毒病、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症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of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1号

  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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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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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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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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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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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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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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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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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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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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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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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了解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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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屠宰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要加快完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基础数据库,实现货主、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菜单式”管理;建立检疫信息落地反馈功能,对一定时限内未确认到达,或者确认到达的信息与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的,系统要能够及时发出警示提醒;健全检疫信息智能纠错功能,对信息填写不规范、数据错误等异常情况设置智能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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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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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原公布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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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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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2022年2月2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9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20249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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