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回应农机补贴额过低与过高的弊端(农业农村部回应土地经营权入股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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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农村部回应农机补贴额过低与过高的弊端

2、农业农村部回应土地经营权入股热点问题

3、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组织召开日本媒体记者座谈会

4、农业农村部在京举办2020年扶贫日产业扶贫论坛

农业农村部回应农机补贴额过低与过高的弊端

农业农村部回应农机补贴额过低与过高的弊端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42号建议的答复

陈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海南实施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深受农民群众欢迎。2004—2018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资金2000多亿元,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具4300多万台(套),惠及3300多万农户,大幅提升了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的快速发展。

为指导各地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政策,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补贴范围确定、补贴标准测算、补贴机具资质、补贴对象条件和实施操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补什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了全国补贴范围,《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包含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 重点将中央财政资金投向粮棉油糖及饲草料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不再将一些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列入补贴范围。

明确补贴机具应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农机产品认证证书,以保证其具有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性等。为支持各地创新产品研发推广,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从2015年开始组织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省份可在全国补贴范围之外选择尚未达到补贴机具资质条件的创新产品予以补贴,也可采用“先建后补”模式对设施农业设备进行项目化补贴。

2018—2020年开展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省级实施单位达24个,试点品目超过56个次。为满足各地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机新产品的需要,我们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设立专项鉴定,重点评价农机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通过后相关产品可享受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

关于“补多少”。2008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将农机按所属种类及品目依照分档参数(如拖拉机依据功率大小)分成若干档次,同一档次的产品享受相同补贴额。依据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补贴产品价格,进行每个档次机具补贴定额测算。合理确定补贴额是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的关键举措。

补贴额过低,不足以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补贴额过高,可能会引起过量购买,造成农民作业收入降低,影响农机化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易诱发不法企业骗套补贴资金等行为,增加政策管理风险。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有限的前提下,为推进政策普惠共享,并防止补贴额过高对机具市场造成大的不利影响,我们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定额标准实行双控,即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符合实际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精神和脱贫攻坚决策部署,2017年以来,我部和财政部在西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与其他非试点省份相比,试点地区补贴机具的定额标准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最高可按当地农机市场均价的30%足额测算。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工作指导,支持海南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将更多的适合海南热带农业产业发展需求、性能相对成熟的农机具纳入补贴范围;指导海南积极研究开展设施农业补贴试点的可行性,加大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机具的扶持,最大限度地发挥补贴政策效益,促进海南热带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

感谢您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010—59193310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8日

农业农村部回应土地经营权入股热点问题

农业农村部回应土地经营权入股热点问题

资料图

日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在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2015年、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按照中央部署,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落实。近年来,组织黑龙江、江苏、浙江等部分省开展试点,探索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组织载体、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在总结试点经验,特别对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注册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引导各地规范运行、有序开展。

问: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应重点把握什么原则?

答: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产业兴旺需要资金、人才、技术及土地资源等要素的聚合,创新产业融合方式,构建利益联结机制。

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改革措施,在推进过程中应把握四个原则:一是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

二是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政府通过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政策措施,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

四是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

问:《指导意见》在政策制度上有何亮点?

答:通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在探索入股模式、风险防范、政策配套、产业扶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举措,在《指导意见》中有具体体现。

一是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采取列举法指明了创新方式,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

二是解决土地股份组织登记问题。明确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这一政策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注册层面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三是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贫困地区可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扶贫资金发展农业产业的同时,还可吸纳部分农民就地就业,有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带动农业产业扶贫。

问:如何防范和降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有什么保障措施和支持政策?

答:我们高度重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分三部分体现。一是基本原则强调风险管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二是重点任务提出探索风险防范措施。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鼓励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农户、家庭农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或化解潜在风险。

三是政策保障强化部门风险防范工作。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保障。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

另外,在支持政策方面,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发改、财政、人行、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指导意见》印发后,农业农村部将重点开展哪几项工作?

答: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化经营试点,能够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发市场活力,农业农村部要以务实的态度、创新的思路、有力的措施,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对于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继续做好跟踪指导,督促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进一步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做法和成效,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是提升土地股份组织规范运作。推进相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主动向入股的农户和社会公示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调查监测,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与各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试点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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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组织召开日本媒体记者座谈会   本网讯? 为落实10月26日中日两国领导人会见精神,交流中国与日本农业合作情况,宣传中国农业农村发展成就,111日上午,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组织召开日本媒体记者座谈会,来自日本每日新闻、NHK电视台、时事通讯社等7家主流媒体的记者参加。

农业农村部在京举办2020年扶贫日产业扶贫论坛

农业农村部在京举办2020年扶贫日产业扶贫论坛

??? ? 本网讯? 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在京举2020年扶贫日产业扶贫论坛。论坛以“推进产业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主题,研讨交流有关思路、举措和建议,并发布全国产业扶贫100个脱贫典型和100个帮扶典型。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论坛作主旨演讲强调,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巩固好产业扶贫的成果,发挥好产业基础支撑作用,推动产业扶贫与乡村产业振兴有效衔接。

  韩俊指出,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培育产业作为推进脱贫攻坚的根本出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大力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产业扶贫已成为覆盖面最广、带动人口最多、政策力度最大的扶贫举措832个贫困县累计实施产业扶贫项目超过100万个,建成各类产业扶贫基地超过30万个特色鲜明、带贫面广的扶贫主导产业已初步形成。贫困地区累计培育引进各类企业6.76万家、发展农民合作社71.9万家、家庭农场超过15万家,主导产业均已实现新型主体带动贫困县组建技术专家组4100多个、选聘产业发展指导员26万名,实现产业技术服务贫困县、贫困村全覆盖70%以上贫困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关系。2015年至2019年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由3416元增加到9808元年均增长30.2%

  韩俊强调,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推进、久久为功。脱贫摘帽地区农村走向富裕,根本途径在于支持打造一批连续开发、龙头带动、农户参与、融合发展的特色产业,构建高质量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下一步,围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要重点抓好提升扶贫产业发展水平、壮大县域特色主导产业、促进农产品顺畅销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强化到村到户科技服务等任务,确保扶贫产业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欧青平出席论坛并作演讲。农业农村部总经济师、发展规划司司长魏百刚主持论坛。

标签:土地   农业   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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