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逾1.5亿亩(农村土地承包:“两不变、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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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逾1.5亿亩

2、农村土地承包:“两不变、一稳定”

3、农村土地是一户一块好还是大户承包好?

4、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逾1.5亿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逾1.5亿亩

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12%



  记者12月5日从“2009中国农村法治论坛”上获悉,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5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乐君在会议上以学术论文的形式披露了这一信息。

  王乐君表示,近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一些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以突破法律规定的方式流转;流转利益纠纷呈上升趋势和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非粮化”和“非农化”倾向。

  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基本政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底限是“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

  “2009中国农村法治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法治研究中心等单位举办,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及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22所大学的62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就我国农村基层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实现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农村土地承包:“两不变、一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两不变、一稳定”

资料图

土地承包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大约2.88亿人,举家进城务工经商的有3000多万户,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公布。

在11月28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表示,《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归纳起来就是“两不变、一稳定”,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意见》的发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韩长赋说,《意见》是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重大宣示,是“一不动百不摇”的重要制度设计。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既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给他们吃下“定心丸”,又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还有利于保障农村长治久安。

延长承包:

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富。韩长赋说,40多年来,我国有两次重大的土地制度创新,第一次是从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第二次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这两次创新始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脉相承的。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有15亿多亩的农村承包地,涉及近2亿农户。据介绍,二轮承包是从1993年开始,到1999年基本完成。如果按照承包期30年计算,从2023年开始,二轮承包就开始大批到期,也就要开始土地延包。因为各地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每个地方承包起始时间不完全一样。今明两年,已经有少部分农村地区开始延包。全国来看,延包的高峰期集中在2026年到2028年。

土地如何延包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韩长赋说,中央政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其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延包的起点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开始计算,承包期还是30年。

目前,土地延包主要有三方面工作。一是把证书发到农民手中。从2014年起,农业农村部开始推进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发证率超过94%。下一步要做到应发尽发,把现在农户的承包地明确下来。二是健全配套法律政策。按照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抓紧修改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三是开展延包试点。在先期到期的县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试点。在延包大面积操作实行之前,中央及有关部门还会出台指导意见。

农民进城:

把承包地选择权交给农民

通过承包地确权登记,全国累计精准测量了11亿个地块,清理了2亿多农户的档案资料。可以说,摸清了家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四至不清、面积不准、权属不明等问题。在确权登记基础上,各地给农民发放了承包权证。同时,确权登记颁证在村里公开,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录入。这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农民拿到了证书会更踏实,可以放心地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

很多人有疑问,已经拿到的证书到下一轮承包还有没有效?“本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上为将要开展的新一轮延包打下了基础,将来的延包工作要以这一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韩长赋说,《意见》明确,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因此,之前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证是有效的。当然,有个技术问题,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到延包时再做统一变更。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大约2.88亿人,其中举家进城务工经商的有3000多万户。所以,有的村里存在“空心村”现象。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城里落户了,但是多数过年过节时还回村里。总体来看,举家进城落户的农户越来越多。

那么,进城农户的承包地怎么处置?韩长赋说,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如果农民愿意,可以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或者在集体成员内转让承包权。如果农民不愿意,就要保留承包权,允许其通过流转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来实现土地收益。

“对进城农户是否放弃承包地,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土地问题上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不要急于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韩长赋说。

新型经营主体:

确保流转土地预期稳定

二轮承包以来,由于人口的增减和自然灾害等一系列原因,一些农户存在无地或者少地的状况。据各地初步调查,大体上这部分农户占总农户的0.94%。《意见》规定,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现有承包地在二轮承包期期满以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有自然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形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个别农户间做适当调整,但是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那么,无地少地农户怎么办?韩长赋说,一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不超过5%)、新开垦的耕地、原承包户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承包农户消亡后依法收回的耕地来解决;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来耕种土地,也可以流转其他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另一个热点问题是,二轮承包即将到期,流转土地是否受影响?据介绍,到2018年底,全国有5.39亿亩耕地在不同主体间进行流转。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然而,2023年起,二轮承包大规模到期,高峰则在2026年到2028年。这就意味着,从现在流转土地到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可能不到10年时间。有些流转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担心到期以后怎么办?

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表示,新型经营主体不用担心上述问题,一个途径是政策保障。《意见》规定了延包的原则和办法,既给承包户一颗“定心丸”,同时给土地的受让方,即新型经营主体也吃下了“定心丸”,到期以后农户可以延包,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再签续订合同,延期流转土地。

另一个途径是法律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所以,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协商确定二轮到期后继续经营的具体条款。

农村土地是一户一块好还是大户承包好?

农村土地是一户一块好还是大户承包好?

都大户承包,那农民干啥去,反过来还去给地主,资本家扛活吗?

农村土地是一户一块好还是大户承包好?

一户一块地有利有弊,利在好管理,弊在好土质和不好土质等级有距离,种啥收入不平等,以前分出优中劣三种等级,是正确的。

只要收支平衡,农民全一致生活水准,就是正确的,不能搞两极分化,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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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

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

资料图

近年来,各地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记者25日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指出,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和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表现为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等。为此,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原则,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审议意见显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吸收近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建议,抓紧完成法律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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