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蚯蚓养殖机械列入农机补贴优先补的问题的回复(农业农村部对赵剡水等4名代表关于建立高端农业机械孵化机制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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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农村部对蚯蚓养殖机械列入农机补贴优先补的问题的回复

2、农业农村部对赵剡水等4名代表关于建立高端农业机械孵化机制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蚯蚓养殖机械列入农机补贴优先补的问题的回复

农业农村部对蚯蚓养殖机械列入农机补贴优先补的问题的回复

资料图

近日,农业农村部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草原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郭艳玲提出的关于推广畜粪养殖蚯蚓、促进废弃物利用的建议,经商财政部,作出了答复。

农业农村部指出,蚯蚓是优质蛋白质饲料和重要的中药材原料。养殖蚯蚓有助于促进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和厨余垃圾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蚯蚓粪作为高效绿色有机肥,能改善土壤结构,增强光合作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从内蒙古等地实践看,蚯蚓养殖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生态效益。

目前,蚯蚓规模化养殖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标准化养殖技术体系,专用养殖机械装备处于研发试验阶段,缺少具备补贴资质的机具。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加强对蚯蚓养殖省份的指导,共同推动蚯蚓养殖业加快发展。

一是强化政策项目引导。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开展了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关于按照养殖规模以及处理废弃物和有机垃圾数量给予蚯蚓养殖企业补贴,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研究使用相关项目资金,对相关设施建设进行支持。

二是加大对相关机械装备的研发推广支持力度。指导相关省份对翻堆机、装载机、包装机等通用养殖机械设备进行梳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相关机具购置敞开补贴、应补尽补。密切跟踪蚯蚓活体与蚯蚓粪筛分机械等先进适用养殖机械的引进消化吸收进展情况,待符合条件后按程序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依托规模养殖企业和合作社等成立行业协会,加快制定蚯蚓养殖技术和装备的团体标准,研究提出支持蚯蚓养殖发展的政策建议,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闻回顾:

郭艳玲代表:建议国家出台蚯蚓养殖补贴政策,将牛粪变废为宝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草原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郭艳玲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推广畜粪养殖蚯蚓促进废弃物利用的建议。

郭艳玲认为,畜粪养殖蚯蚓技术,将牛粪变废为宝,不仅增加了养殖业的附加值,同时也根除了养殖区域的污染源,能解决养殖企业困扰多年的效益与环境保护对立的难题。

建议写道:蚯蚓,蛋白质含量高,含有23种氨基酸,脂肪含量14.3%,含有多种微量元素、蚓激酶素、糖类、蚯蚓素等多种活性成分,能够增强免疫机能,对医疗、养殖和环保等都有重要意义。蚯蚓粪则是一种高效绿色无污染的有机肥。 

在20世纪初,新西兰、美国开始利用蚯蚓制造优质饲料和添加剂。之后,日本、加拿大、新加坡等国也大力开发蚯蚓资源,并开始出口,经济效益可观。国内蚯蚓养殖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当时只是为解决动物蛋白饲料的不足。随着养殖业对蛋白饲料需求量的增大,蚯蚓价格上升,供不应求。

建议以牛粪为例,详细分析了畜粪养殖蚯蚓的前景:一头牛的粪可增收近千元。1亩地每年可利用60吨牛粪,生产800公斤蚯蚓和20吨蚯蚓粪,按现行市场价蚯蚓25元/公斤,蚯蚓粪1600元/吨,产值52000元/亩,纯收益5万元/亩。如果把蚯蚓用来喂鸡,可增收10万元/亩。

郭艳玲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国家出台对蚯蚓养殖的补贴政策。对蚯蚓养殖企业按照养殖规模以及处理废弃物和有机垃圾的数量给予补贴。将各项补贴资金,例如养殖场环保资金统筹应用到牛粪养殖蚯蚓上,降低蚯蚓养殖成本,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二是对于蚯蚓养殖所用机械列入农机补贴范围,给予优先补贴。

三是成立研发团队,开发畜粪养殖蚯蚓的新机械、新技术、新产品。

农业农村部对赵剡水等4名代表关于建立高端农业机械孵化机制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赵剡水等4名代表关于建立高端农业机械孵化机制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8〕119号

赵剡水等4名代表:

?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高端农业机械孵化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加快提升我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水平,是夯实农业机械化发展基础、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有关部门协同用力,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农机装备产业加快发展。一是切实加强宏观指导。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3部委制定印发了《农机装备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5)》,明确了未来10年农机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行动目标,为新时期提升农机装备产业发展水平提供了基本指引。为协同推进相关工作,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我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10个部门成立了推进工作组,建立了年度推进工作机制。2017年9月,全国农机装备发展现场推进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全面部署了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各项工作。二是积极谋划实施相关政策项目。2018年,我部和财政部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等文件,明确“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和研发生产”,以期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淘汰技术落后的产品,促进改善产业布局、产品结构性能等,培育高端农机装备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产业〔2017〕2000号)将现代农业机械列为重点领域之一,明确了“加快高端农业装备研制与示范应用”等重点任务以及支持政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包括农机装备在内的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试验验证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可以积极申报相关项目;科技部启动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农机装备”项目,相关农机制造企业也参与其中;我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也加大了对“现代农业装备”“设施农业工程”学科群和农业机械化科学实验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农机装备研发技术推陈出新。

此外,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要求,应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因此,各地及相关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可通过现有相关渠道积极争取支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新需求,研究制定新时期关于加快农机装备产业和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相关文件,进一步优化发展思路,创新和强化相关政策措施。

二、关于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为支持我国农机装备制造等各类制造业的发展,根据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和制造业发展情况,主要实施了两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200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是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国内制造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比如为生产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等农机设备而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已可享受免税进口。我国企业在国外生产的高端农机及零部件,如属上述政策规定范围,可享受免税待遇。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简化税率档次,力求从制度层面减少类似农机留抵问题的发生。同时将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对装备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届时将统筹考虑和研究农机留抵退税问题。

三、关于实施高端农机产品累加补贴政策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践看,合理确定补贴额是保障政策宏观引导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补贴额过低,不足以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补贴额过高,可能会引起过量购买、相互攀比,进而造成浪费资源、透支消费,同时也易诱发骗套补贴等风险。在现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下,现行的不超过30%的补贴额测算比例能够较好保障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理性购机、促进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宜对某类产品实行累加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稳定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直接补贴,同时进一步创新扶持手段,针对高端农机产品探索实施贷款贴息、担保、融资租赁等配套支持措施,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机械化发展。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010—59192862

农业农村部

2018年7月20日

标签:蚯蚓   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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